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受脅迫後應邀自行前往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2021-01-21 刑事實務
公告:《刑事實務》書籍由「刑事實務」公眾號創辦人深海魚主編,凝聚專家團隊智慧,打破傳統的書籍體例,不拘形式力求實用解決實際問題,總結刑事實務價值資訊、揭示實務中的「雷區」、實務亂象和實務疑難複雜問題,辦案針對性強,各大書店均有售(推薦:正洋圖書(淘寶)、當當網),購買籤名版請點擊右側連結:我們終於出書了!(親筆籤名版!)



註:後附《利用職權脅迫的強姦與權色交易如何區分》


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刑法分則中有多種具體罪名在進行規定時出現了「脅迫」一詞,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等。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在不同的犯罪中「脅迫」具有不同的內容。例如:強姦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張明楷《刑法學》)。


同為「脅迫」,在這兩種不同犯罪中做出的解釋是不同的,搶劫罪中「脅迫」的程度和緊迫性明顯強於強姦罪中的「脅迫」。 因為,如果像解釋搶劫罪中的「脅迫」那樣解釋強姦罪中的「脅迫」,那麼像以揭發隱私相要挾違背婦女意志而實施的強姦行為,就不可能成立強姦罪,這樣就會使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置於刑法規制之外,不利於保護婦女的權益。(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



得知自己妻子與他人通姦,脅迫他人妻子要求「補償」,後在約定時間約定地點發生性關係


案號: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164號,(一審合議庭成員:楊勤、葛力、陳金平,編寫人: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李子文,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3輯) 


一、案情: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韓自華得知其妻呂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的丈夫陸某某發生性關係後,遂與其妻商量讓被害人楊某某與韓自華發生一次性關係以「補償」。於是在當日上午,韓自華及其妻喊楊某某到自己家中,韓欲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遭到楊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韓提出若不答應,則要叫人來打陸某某。當日下午2時許,楊某某來韓家中商量解決辦法,韓再次提出:讓楊某某陪他發生一次性關係來「補償」,否則就要找人打陸某某,讓其家破人亡。呂某某也從中做楊的工作,且答應此事不讓其他人知道,楊某某為了維護家人安全不得不答應其條件。當日下午,韓自華攜帶鐮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裡等候在此施肥的楊某某,將楊某某叫到事先鋪好蒿枝的包穀地中發生了性關係。楊某某於次日下午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韓自華辯稱:我沒有脅迫、強迫,是她來喊我去的,地點也是她定的,她是自行同意的,請法庭從輕處理。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韓自華以「脅迫的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韓自華與楊某某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既沒有違背過楊某某的意志,也沒有任何強迫其就範的行為。韓自華沒有脅迫、強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願的,被害人對其性權利有充分的處分權,雙方屬於典型的通姦行為。


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自華在得知其妻與被害人之夫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後,心懷不滿,通過語言威脅、恫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應其性要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負刑事責任。


二、爭議:韓自華的行為是通姦行為還是強姦犯罪(法院採用了第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典型的通姦行為。理由:通姦行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雙方之間或者已有配偶一方與另一方之間,自願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行為。通姦行為有兩個特徵:一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均有配偶,這是構成通姦的前提;二是性交行為的發生是出於雙方自願,從而也就不違背婦女意志。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犯罪人韓自華與受害人之間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就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符合通姦行為的兩個特徵。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定強姦罪。理由: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案在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之前,不違背婦女意志,但在形式上,男方對女方有勉強其性交的形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在此情況下發生的兩性關係,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什麼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的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進行全面分析,以判斷是否確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然後確定案件的性質。如果確實違背婦女意志的,應以強姦罪論處。本案的犯罪人韓自華得知其妻呂某某與楊某某的丈夫陸某某發生性關係後,遂與呂某某商量讓楊某某與韓自華發生一次性關係來作為「補償」。當日上午,韓自華及呂某某喊楊某某到家中,韓欲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遭到楊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韓提出若不答應,側要叫人來打陸某某。當日下午2時許,楊某某來韓家中商量解決辦法,在韓自華、呂某某答應此事不讓其他人知道的情況下,楊某某答應了韓自華夫婦的要求。下午16時許,楊某某到跳神凹(地名)施肥,讓韓自華跟隨到地裡,兩人即在他人的玉米地中發生了性關係。犯罪人韓自華通過語言威脅、恫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應其性要求,其行為已違背婦女的意志構成強姦罪。



利用職權脅迫的強姦與權色交易如何區分


案號: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三亞刑終字第7號


法院對被告人黃某、倪某、陳某認定了強姦罪


案情:被告人黃某、倪某、陳某三人身穿公安制服參加派出所組織的清查行動後,想去玩小姐放鬆,後三人便到某招待所,免費開了402房併入住。當黃某等人從四樓往下走時,發現303房的李某在賣淫,就敲開房門對李某及房中男子說:「我們是xx派出所的,你們是什麼關係?在幹什麼?把你們的身份證、暫住證拿出來」等。接著,黃某故意叫那男子到外邊問話乘機將他打發走,後黃、陳、倪三人將李帶上402房並威脅要帶李回派出所處理,李央求三人放過她,倪講:「你好好陪我們隊長(指黃某),如果陪好了(指發生性關係),這件事就算了,不帶你回所裡處理了」。李因害怕只好表示同意,於是,陳、倪、黃三人先後和李發生性關係。


本案中,倪在未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前所講:「你好好陪我們隊長(指黃東),如果陪好了(指發生性關係),這件事就算了,不帶你回所裡處理了」,實際上就是脅迫,李某在與三人同在402房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雖未反抗,但內心是懾於被脅迫的。


強姦罪中脅迫程度的認定標準


作者:何 洋(清華大學法學院,載《人民檢察》2013年第24期)


強姦罪中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脅迫足強姦罪的手段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被稱之為脅迫的情況其實非常廣泛,從暴力脅迫到非暴力脅迫,從揭發隱私、毀損名譽到以將被害人降級、辭退、停止經濟支持等相要挾,各種輕重不同的敲詐充斥其間。那麼,我們依據何種標準判斷哪種情況成立強姦罪,哪種情況不成立強姦罪呢?這便涉及脅迫的程度如何認定的問題。筆者試圖通過對英美刑法理論中認定脅迫程度的兩種思路的分析與借鑑,結合實際情況得出適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的脅迫的認定標準,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有刪節)


筆者認為應對傳統的權利理論進行修正和完善。修正的權利說內涵應為:第一,如果被害人擁有兩項權利,行為人以積極地侵害其中一項權利為要挾,要求被害人放棄性自主權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強制而不是交易。第二,如果行為人以放棄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由,要求對方放棄性自主權,一般情況下構成交易。但是,如果行為人並不真正享有權利或者由於被害人的特定處境導致行為人權利弱化的話,那麼,行為人不能以放棄權利的行使為由要求對方放棄性自主權。第三,自由選擇空間在修正的權利說中的作用是,當行為人的行為滿足了上面兩種情況之一,仍有必要考察威脅的內容對於被害人的影響,即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害人作出其他選擇的可能性有多大,這種可能性越大行為人構成強制的可能性就越小。下面,筆者舉例說明修正的權利說在司法實踐巾的應用。


案例1:張某(女,17歲)中學畢業後待業在家。同街坊的王某(男,30歲)對張某說,在深圳打工很賺錢,問張某是否願意隨他去深圳打工。張某答應了王某,並隨其一同去了深圳。張某到了深圳,舉目無親。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對張某說:「現在深圳的工作很難找,一路上花了不少錢,你也無錢還債。隨後,王某提出發生性關係以解除債務,張某堅決不同意。王某隨後態度變得強硬,在午夜1點的時候,王某說如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就將張某趕出房屋。由於張某涉世不深,一聽王某這樣講,就嚇壞了,被迫答應了王某的要求。②

 

對於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強姦罪,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這是因為,王某雖然使用了脅迫手段,但是這種脅迫不足以使張某被姦淫,張某可以選擇離開王某而向司法機關求救;另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按照修正的權利說,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張某擁有債權,並且沒有長期供張某吃住的義務,因此,如果王某隻是單純地向張某主張債權或者請其離開都不構成犯罪。但考察具體案情可知,被害人沒有社會經驗,這就造成被害人從心理上和物質上都依賴王某,且被害人的特定處境是王某導致的,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的權利被弱化,王某小能以放棄債權或者將張某趕出去為由,要求張某放棄性自主權,王某的行為更容易構成強制而不是交易,王某構成強姦罪。


案例2:周某系某局局長。2001年,該局調整中層幹部,群眾先測評,再由局班子擇優聘任。金某在群眾測評中名列前茅,但由於局中無人說話,在第一批局班子擇優聘任時沒有考慮她。金某遂求周某幫忙,周某約萁晚上詳談。當晚,金某到周某家時,只有周某一人在家,兩人談了一會後,周某向金某提出性要求,並承諾一定要將金某安排好,金某沉默不語,周某便與其發生性關係。第二日,周某力排眾議,決定任命金某為某室主任。就在準備發文之際,周某因貪汙案發,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該局第二批中層幹部的任命工作也隨之停頓。隨後,金某以強姦為名告發周某,周某對此亦供認不諱。③


本案周某是否構成強姦罪,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金某由於不正之風使得其本應獲得的榮譽沒有得到,周某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脅迫會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應當屬於利用脅迫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周某與金某之間是基於相互利用的日的才發生性行為的。具體到本案,對該局中層幹部位置的取捨並不足以達到致使金某不敢反抗的程度。之所以告發周某也是因為周某的承諾沒有兌現。綜上,周某不構成強姦罪。


筆者對第一種意見的結論持肯定態度,但對理由並不認同,因為脅迫的效果從本質上說,應該是給被害人現實擁有的利益造成侵害,換言之,就是迫使被害人在其已經擁有的利益與性自由之間作出取捨。但在本案中,周某讓金某在升職與不升職之間作出選擇,如果金某選擇升職就必須與其發生性行為才能得到。如果選擇不升職,金某的現狀也並不比選擇之前更糟糕。被指控的行為發生時,金某並沒有現實地擁有中層幹部的位置,獲得這個位置對於金某來說更像是一個機會、一種利益。筆者認為,周某不構成強姦罪,但並不代表不會受到其他處罰方式的規制。


①參見[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90-95頁。

②參見李邦友、王德育、鄧超箸:《性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

③參見丁強、丁猛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121頁。

相關焦點

  • 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刑法分則中有多種具體罪名在進行規定時出現了「脅迫」一詞,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等。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 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之界定
    根據我國目前的刑法理論,判斷暴力、脅迫的內涵是否構成強姦罪規定的法律要件時,核心評價標準為是否構成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度。「暴力、脅迫」與「違背婦女意志」這兩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印證,統一而不可分離的內容和形式的關係。其邏輯關係為強制手段是形式,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內容。
  • 大學教師用成績脅迫學生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應嚴懲!
    報導稱,近日山東一職業學院女生舉報稱,2016年至2018年中旬,該院體育老師劉某多次以成績脅迫時年17歲的她與其發生性關係。4月29日,山東鋁業職業學院通報:經學院研究決定,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並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已對劉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 2019年婚姻法規定:女子脅迫男子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嗎?
    在各種不幸中,強姦可能距離我們的生活比較近,一般來說,強姦都是指男性牆皮和女性發生關係,那麼,如果女子脅迫男子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呢?《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關於「強姦罪」的法律定義: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強姦罪。
  • 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嗎?男性被強姦怎麼辦?
    在實踐中,我們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姦罪,主要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那麼,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呢?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嗎?我們一起來看下文了解。一、哪些屬於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 醉酒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女方告男方強姦,強姦罪是否成立?
    酒醒後已是第二天凌晨,小紅見自已沒穿衣服,而且房間還有同事王飛,當時王飛正用那種曖昧不清的眼神看著小紅。小紅明白了,自己被王飛乘人之危強姦了!氣憤的小紅把王飛告上法庭,要求判處王飛強姦罪。王飛死活不承認自己是強姦,他也喝醉酒了,在自己意識不清醒的狀態下發生關係的,而且小紅當時也沒反抗。
  • 強行發生性關係後,男女自願發生6次關係,第一次構成強姦嗎?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他和女青年是自由戀愛關係,他從來沒有強迫對方,兩個人每次都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
  • 法治課|男子性侵同性為何不適用強姦罪,男性性權利如何保護
    消息發布後,男性遭強暴為何不適用強姦罪這一問題再次引發討論。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及其身心健康,對象不包括男性。
  • 非正常婚姻關係中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強姦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 酒吧KTV「撿屍」與醉酒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真實案件)
    其實,絕大部分的「撿屍」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年滿14周歲的男子撿走陌生醉酒女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志,侵犯了其性權利。我國《刑法》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如果強姦之後,男生和女生就結婚生子了,男生還是強姦罪嗎?
    那麼反過來,後來雙方因為這個強姦的事情,被很多其他村民也發現了,派出所也發現了,公安機關還能不能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男生還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三、案例分析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只要男生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不管事後怎麼樣,不管是和兩個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還是說兩個人發展成為了夫妻關係,甚至兩個人都已經結婚生子了,這段性關係是強姦的,法律定性不會改變,所以在本案當中,男生和女生雖然結婚了,但是男生採用的暴力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這就是強姦罪,法律上就是這麼認定的
  • 女子被侵犯後,又自願與男子發生了6次關係,還構成強姦罪嗎?
    女子說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孫某交往,後來幾次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本文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無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對案件定性。本案中,孫某針對女子的第一次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表面看來是人難以認定地問,實際上孫某構成強姦罪,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主要還是事實認定和證據運用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 在酒吧附近「撿屍」會撿來強姦罪,您知道嗎
    網友們是否知道,「撿屍」涉嫌強姦犯罪。所謂「撿屍」,並非是去火葬場撿屍體,而是指某些男性在酒吧、夜店、KTV等場所或附近等候,撿拾喝酒醉得像屍體、不醒人事的女生開房,實施性侵,用酒吧裡的話叫做「撿屍」有些網友有疑問,認為並未對醉酒女子實施暴力和脅迫,並不構成強姦罪。
  • 廣東18歲新郎迎娶14歲新娘:新郎涉嫌構成強姦罪!
    「廣東18歲高中生迎娶14歲初中生」視頻在網上流傳後,當地政府發生調查通報稱,這兩個小朋友結婚時,男方17周歲,女方13周歲。對此,「四哥有法說」不免為這兩位小朋友擔心,如果警方調查發現兩人發生過性關係,男方就會構成強姦罪。如果娶親「娶」出一起強姦案來,那就麻煩了!
  • 如何主張「受脅迫」合同無效、撤銷?
    他們都提出一個觀點:我是被脅迫籤的這個合同,籤訂這個合同這不是我的真實意思。為什麼法院要判我輸,要履行合同?我們首先來看法律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 因脅迫結婚,受脅迫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解讀之婚姻家庭編
    長江網12月1日訊(記者耿珊珊)婚姻自由,但如果是被人脅迫才結婚的,這段婚姻有無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確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次相親中,她遇到王先生,雙方談得還可以,王先生希望可以儘快結婚,但楊女士希望再交往一段時間。這時,王先生拿出偷拍的楊女士的私密照片,稱若楊女士不同意結婚就把私密照片發到網上,迫於無奈,楊女士同意結婚。婚後,雙方感情更加惡劣,楊女士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被「強行」發生2次性關係後,還在男生家洗完澡離開,這是強姦?
    洗完澡後,女生離開。事後,女生因為緊張,刪除了所有微信聊天記錄,後來在家人的陪伴下,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自己在男生李某那裡遭到了他的強姦,而且強姦了兩次,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三、分析(一)如果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則是強姦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具備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 女子強行跟小夥發生性行為,那麼她會構成強姦罪嗎?看完漲知識
    後來等女人清醒後,把監控給她和她家裡人看,她才默認了,之前還罵罵咧咧的,然後男方要去告她強姦,女方父母極力勸說,小夥父母覺得不告也可以,看著傻傻的兒子很心疼,怕是娶不上媳婦了,眼前的女人雖然是二婚,但是也挺漂亮,
  • 包頭律師馬騰……2019年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強制猥褻罪可以提起公訴嗎?
    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1、客觀方面。(1)行為對象必須是己滿14周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 男子酒後持刀脅迫、強姦女性,17小時後落網時還想揮刀反抗
    接警後,派出所立即出警展開調查。經查,被害女子被該男子用刀脅迫強姦,在反抗過程中雙手被劃傷。案件發生後,林口分局立即啟動了大要案應急預案,迅速組織警力對轄區的 " 九小場所 " 進行拉網式排查,分別從調查取證、現場走訪、視頻偵查等方面多路出擊,全方位獲取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並開展緝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