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嗎?男性被強姦怎麼辦?

2021-01-07 律圖

在實踐中,我們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姦罪,主要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那麼,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呢?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嗎?我們一起來看下文了解。

一、哪些屬於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有待進一步明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二、強姦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裡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三、強姦罪的對象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生女性強姦男性的,一般不以強姦罪定罪判刑,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侮辱罪,如果是男童被女性強姦的,涉嫌猥褻兒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對強姦罪犯罪分子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其犯罪情節,同時還要看是否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相關焦點

  • 法治課|男子性侵同性為何不適用強姦罪,男性性權利如何保護
    消息發布後,男性遭強暴為何不適用強姦罪這一問題再次引發討論。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及其身心健康,對象不包括男性。
  • 將男性納入性犯罪對象的考量
    不論是我國的刑法規定還是從傳統性文化而言本案被告對被害人的行為都暫時不能構成「強姦」,傳統性文化將性交稱之為「男女之事」,現行刑法也明確將強姦罪限定在了異性之間,而且將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之外。若本案被害人是女性,則被告人刑期應在3年以上,卻由於性別差異,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以及所受刑罰均發生了質變。
  • 女子強行跟小夥發生性行為,那麼她會構成強姦罪嗎?看完漲知識
    我們在生活當中常常能夠聽到一些人犯了強姦罪,不過嫌疑人基本都是男性,那麼如果女性對男性實施了侵犯,這會構成強姦罪嗎?曾經村裡有位離異女性就侵犯了一名精神失常的帥氣小夥
  • 17歲小夥男扮女裝騙彩禮,險被「強姦」:講解「對象不能犯未遂」
    這種事也不能跑到農村大喊,誰買媳婦,那是招警察嗎!辦法總比困難多,他們讓小李裝成傻子,頭歪著,說話吞吞吐吐。跑到鄭州中原區偏遠的農村,告訴別人說是撿到的智障女,他們打算獻愛心幫助其回家。3、他們裝模裝樣的一個村一個村打聽:你們看看這個傻女子是不是你們村的!誘餌撒得多了,自然有人上鉤。
  • 怎樣保護男性的權利?
    那麼問題來了,嫌疑人是否涉嫌強姦罪呢?在這兒要告訴大家,這件事沒法認定是強姦罪。按照我國法律強姦罪是一個簡稱,全稱是強姦婦女罪。根據罪刑法定原罪,它的侵犯對象女性,而不是男性,我國法律上未將男性列為強姦罪的客體,「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目前的情況下,男性強姦男性,不能構成強姦罪。其實男性被性侵的案件在我國時有發生,譬如去年9月12號,重慶一男子在散步途中,被另一男子強行帶入路邊廢棄小屋裡性侵。
  • 因強姦罪入獄,假釋期間再次強姦女性,拍下視頻與不雅照,判了
    話也不能說得那麼絕對,有一些人即便是經過牢獄之災依然屢教不改,福建漳州的周某泉在出獄後處於假釋期間,再次因為強姦女性入獄。據了解,周某權是一個屢教不改的人,2015年因為賣淫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入獄;2017年好不容易獲得了假釋的機會,結果在2019年的時候周某泉再次因為強姦罪,遭被害人起訴。
  • 強姦「雙性人」案被判決
    走到事發的巷子,魏某和黃某攔下小劉去路,將她拖到巷子裡,用手伸進她衣服亂摸。小劉用力掙扎,無法掙脫。魏某、黃某將小劉按倒,捶打她的頭和背部,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小劉的DNA為何是男性?她不是有男朋友嗎?不是也有女性性別器官嗎?調查回到小劉的身世。18年前,在雲南省的一個火車站,一名剛出生的嬰兒被匆匆扔下。這個嬰兒就是小劉。她既有男人的生殖器官,也有女人的生殖器官。
  • 在酒吧附近「撿屍」會撿來強姦罪,您知道嗎
    網友們是否知道,「撿屍」涉嫌強姦犯罪。所謂「撿屍」,並非是去火葬場撿屍體,而是指某些男性在酒吧、夜店、KTV等場所或附近等候,撿拾喝酒醉得像屍體、不醒人事的女生開房,實施性侵,用酒吧裡的話叫做「撿屍」有些網友有疑問,認為並未對醉酒女子實施暴力和脅迫,並不構成強姦罪。
  • 如果強姦之後,男生和女生就結婚生子了,男生還是強姦罪嗎?
    那麼反過來,後來雙方因為這個強姦的事情,被很多其他村民也發現了,派出所也發現了,公安機關還能不能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男生還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三、案例分析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只要男生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不管事後怎麼樣,不管是和兩個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還是說兩個人發展成為了夫妻關係,甚至兩個人都已經結婚生子了,這段性關係是強姦的,法律定性不會改變,所以在本案當中,男生和女生雖然結婚了,但是男生採用的暴力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這就是強姦罪,法律上就是這麼認定的
  • 追劇| 坑爹公子哥口出狂言:「我要告她強姦我!」
    第二天,民警接到報警以張一葦涉嫌強姦罪將二人從家中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在派出所,女方承認是一場誤會並主動撤案,張一葦卻不依不饒,堅持要找出報警人,給自己討個公道。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大隊長邊國立勸他息事寧人,不要節外生枝,以免有人利用喬逸再起訴他強姦,這位坑爹的公子哥竟然高呼:「我還說她強姦我呢!」這位公子哥真是夠任性,不懂法又跋扈!
  • 少婦深夜遭強姦,竟勸男子不帶套,遇強姦證據怎麼留?
    因為這種方式很危險,萬一男方有愛滋病之類的疾病怎麼辦?雖然可以在女性體內檢測出男性的精斑是一個最直接有效的證據,但是還有很多其他的重要證據。比如女方的一些隱私部位留有男方的精斑、唾液斑,另外提醒大家反抗搏鬥中產生的傷痕,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它可以證明性行為違背女方的意志,屬於性侵。
  • 「我被男朋友強姦了」: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這段時間,又有一位不幸的姑娘,因遇到渣男而失去生命。
  • 吐槽姬 有多少強姦是因為「不好意思」
    人情有時候真是一把雙刃劍,很多強姦案都發生在熟人之間,就是利用了「人情」給人帶來的安全錯覺,一方面不相信危險會真的發生,一方面又礙於以後還得相處,不好意思果斷拒絕。當「性侵」發生的時候,小卉「膽小怕事」,她不敢反抗,只能任憑性侵發生。
  • 男女「假結婚」,真發生性關係,能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那麼小馬的行為,能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呢?【解析】如果說兩人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小馬強行和小莉發生性關係的話,就涉嫌強姦罪。如果說兩人領取了結婚證,認定強姦是有困難的。首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 「我被強姦後,剪掉了渣男的生殖器」|強姦犯|性侵|強姦罪|犯罪...
    因為那些侵犯女性的人渣總有各種各樣的理由,來為自己開脫罪行。  2018年,江蘇宿遷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國的「教師性侵未滿13歲女學生」的惡性事件。  28歲的盧某是江蘇宿遷某學校的老師。  在2018年的5月至8月的三個月當中,盧某在家中與一名13歲的女生先後發生6次性關係。
  • 女性醉酒,與她發生性關係,算強姦嗎?
    第二天,男生送女生回學校上課,但是女生回到學校之後,看到男生沒有什麼表示,然後就向公安機關報警稱遭到強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生的刑事責任。女生認為,當時自己喝醉酒,什麼都不知道,但是第二天醒來發現了異常,所以感覺自己可能遭到強姦請求公安機關幫忙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那麼,男生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嗎?
  • 與未成年性交: 各國如何區分「性同意」和「強姦」?
    在鮑某明性侵案中,鮑某明是否會被認定為強姦罪,實際上與受害人的年齡有關。如果在二人首次發生性關係時,受害人不滿14周歲,那麼鮑某明則屬於強姦;如果受害人年齡已滿14周歲,那麼就要看受害人是否對發生性行為表示「同意」。據報導,二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是在受害人14歲的時候。那麼,鮑某明案的關鍵問題,就是受害人是否作出了「性同意」。
  • 女子被侵犯後,又自願與男子發生了6次關係,還構成強姦罪嗎?
    女子說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孫某交往,後來幾次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本文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無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對案件定性。本案中,孫某針對女子的第一次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表面看來是人難以認定地問,實際上孫某構成強姦罪,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主要還是事實認定和證據運用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 利用分享女性裸照鞏固男性友誼,從勝利事件看韓國的強姦文化
    根據網友整理的資料,鄭從2015年末就開始偷拍性愛影片並與他人「分享」,受害女性多達十多人。曾有受害者求他刪除,鄭卻不以為意,表示「要是沒有被抓到的話,就可以假裝談戀愛繼續上床了。」根據目前已流出的對話,聊天內容也時常充斥貶低女性的言論,像是「這女的就像抹布一樣。」、「沒有年輕又美又善良的那種嗎,拿來玩玩剛好的?」
  • 酒吧KTV「撿屍」與醉酒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真實案件)
    所謂「撿屍」,並非是去火葬場撿屍體,而是指某些男性在酒吧、夜店、KTV等場所或附近等候,看到喝醉酒或醉倒的女性將其帶走並發生性關係。     其實,絕大部分的「撿屍」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年滿14周歲的男子撿走陌生醉酒女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志,侵犯了其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