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假結婚」,真發生性關係,能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2020-12-24 法律智囊團

【案例】

小馬的家住在都市村莊,最近家裡要拆遷,為了多領取一些拆遷補償款,便找到了女同事小莉。小馬給小莉30000元,讓小莉和自己辦理結婚證,並且把戶口也落在自己家裡,等到領到拆遷款之後,兩人再離婚。小莉拿到錢後,便和小馬領取了結婚證,可是結果沒想到小馬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那麼小馬的行為,能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呢?

【解析】

如果說兩人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小馬強行和小莉發生性關係的話,就涉嫌強姦罪。如果說兩人領取了結婚證,認定強姦是有困難的。

首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同居是夫妻共同的權利和義務,自願領取結婚證就是對同居的肯定,我們不能因為女性的性權利,就忽略了男性的性權利。

所以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兩人領取結婚證,一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話,很難認定強姦罪。

那麼小馬強行和小莉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婚內強姦呢?

法律並沒有「婚內強姦」這一項罪名,但是在特殊婚姻狀況下,是可以認定強姦罪的。

比如說兩人正在離婚訴訟期間,雖然夫妻關係仍然合法,但是一方已經明確不願意再履行夫妻同居的義務了,這時候如果男方強行和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話,就涉嫌強姦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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