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違背女方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姦罪嗎?不一定

2021-01-18 愛法TV鬥士

一般來說,強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違背被害人意願,2.使用暴力非法手段,3.強制與被害人性交,其中是否違背婦女意願是構成強姦罪的法定條件。

從這三點來說,標題中的「男方違背女方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自然是屬於強姦罪,好像並沒有什麼異議。實際上,如果男女正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情形是否屬於強姦罪並非是肯定的答案。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構成強姦罪的情形

1.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

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關係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

2.如果女方提出離婚,雖經相關機構調解,但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或者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並沒有立案受理,即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那麼男女雙方的夫妻關係仍然合法有效,對於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也有效,男方的行為構不成強姦罪。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構成強姦罪的情形

1.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即離婚判決的上訴期,雖然此時判決尚未生效,當事人也不得另行結婚。在此「非正常夫妻關係」特殊時期,雖說從法律上講,二人仍是夫妻,但離婚判決對雙方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當事人行使夫妻間人身和財產權都有所限制,如果男方有強制女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則構成強姦罪。

2.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將丈夫排除於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之外,雖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給予雙方在婚內進行性行為的自由,但並沒有給予其強迫另一方進行性行為的自由。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又採取暴力手段,主觀惡意明顯,不僅有姦淫的目的,還有對人格、人體摧殘的故意,具有危害性,則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情形比較複雜,目前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而很多婦女對此種行為羞於啟齒,無疑也增加了此類案件的難度。婚姻是雙方平等的,如果婚姻內正遭受痛苦,最好找專業律師諮詢,並保留相關證據及時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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