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語:婚前性行為如果是自願的,既不違法也不犯罪,但是如果戀人中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而另一方以某種手段相威脅的,是否構成強姦罪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案例回顧】王某(男,21歲)和朱某(女,20歲)已經相戀5年多,兩人高一便談起了戀愛,但是那時候的愛情是多麼美好,兩人相互鼓勵,一起考上了某985高校。當然都是有知識有文化的,兩人一直保留著初戀時的懵懂和美好。
但是王某近期總是要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但是朱某一直以兩人還沒有結婚為由推脫。事情愈演愈烈,某日,王某約朱某到學校附近公園遊玩,王某再次請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並且面對公園裡的一條河說:你如果不同意,我們立即分手,而且我立馬跳下去。朱某實在無奈,兩人開房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沒幾天就提出了分手,而朱某求複合不成,報警稱被王某強姦。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您批評指正。
如果王某跳河自殺,朱某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從一個非常出名的司法考試題,具體年份不記得了,題目是這樣的:
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沒有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上述說法是對的。
換句話:女友和老媽,同時掉進水裡,如果只能救一人,只能救老媽。
看似很殘酷的話題,卻反映了很深刻的法律知識:
1、 男女朋友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所謂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就是如果不救助就構成犯罪。
2、 夫妻和母子具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如果妻子要自殺或者處於危險之中,丈夫必須出手相救,否則構成犯罪,母子也是如此。
當然從關係的親屬來說,大家很容易理解,男女朋友隨時可以分手,但是夫妻你要離婚還必須協商或者訴訟,而母子關係在法律上不允許改變,那是血緣關係。
就本案而言,王某跳河自殺,即使王某已經跳入河中,朱某也只有道德上的救助義務,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王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採用了分手和自殺相威脅,要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這是不是一種脅迫呢?
從字面意思,這確實是一種脅迫,但是這是否是強姦罪裡面的「脅迫」呢?
強姦罪裡的脅迫和我們平常說的脅迫有什麼不同嗎?
確實如此,強姦罪裡的脅迫必須要達到「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地步。
可以說,這種脅迫嚴重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進而才可能進一步侵犯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本案中分手和自殺可以成為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① 分手是很正常的,造成的是感情的傷害,顯然不能成為脅迫的手段,如果你說他要分手,我沒有辦法,我只能說你同意就是辦法。
② 自殺好像很嚴重,因為他要自殺,但是請問你是誰,你是他女朋友,即使他跳進河裡,
在法律上,你都沒有救助的義務,況且現在他只是號稱自殺,你更沒有救助的法律義務。
所以,很遺憾,答案是否定的,因此王某並不構成強姦罪。
結語:男女朋友戀愛期間發生性關係為什麼如此常見呢?可能的解釋是認定強姦罪上確實存在障礙,因為即使在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但是礙於感情也不好意思拒絕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很難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還是那句話:戀愛有風險,脫單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