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以分手和自殺相威脅,女子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

2020-12-22 究法通律

編者語:婚前性行為如果是自願的,既不違法也不犯罪,但是如果戀人中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而另一方以某種手段相威脅的,是否構成強姦罪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案例回顧】王某(男,21歲)和朱某(女,20歲)已經相戀5年多,兩人高一便談起了戀愛,但是那時候的愛情是多麼美好,兩人相互鼓勵,一起考上了某985高校。當然都是有知識有文化的,兩人一直保留著初戀時的懵懂和美好。

但是王某近期總是要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但是朱某一直以兩人還沒有結婚為由推脫。事情愈演愈烈,某日,王某約朱某到學校附近公園遊玩,王某再次請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並且面對公園裡的一條河說:你如果不同意,我們立即分手,而且我立馬跳下去。朱某實在無奈,兩人開房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沒幾天就提出了分手,而朱某求複合不成,報警稱被王某強姦。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您批評指正。

如果王某跳河自殺,朱某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從一個非常出名的司法考試題,具體年份不記得了,題目是這樣的:

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沒有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上述說法是對的。

換句話:女友和老媽,同時掉進水裡,如果只能救一人,只能救老媽。

看似很殘酷的話題,卻反映了很深刻的法律知識:

1、 男女朋友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所謂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就是如果不救助就構成犯罪。

2、 夫妻和母子具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如果妻子要自殺或者處於危險之中,丈夫必須出手相救,否則構成犯罪,母子也是如此。

當然從關係的親屬來說,大家很容易理解,男女朋友隨時可以分手,但是夫妻你要離婚還必須協商或者訴訟,而母子關係在法律上不允許改變,那是血緣關係。

就本案而言,王某跳河自殺,即使王某已經跳入河中,朱某也只有道德上的救助義務,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王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採用了分手和自殺相威脅,要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這是不是一種脅迫呢?

從字面意思,這確實是一種脅迫,但是這是否是強姦罪裡面的「脅迫」呢?

強姦罪裡的脅迫和我們平常說的脅迫有什麼不同嗎?

確實如此,強姦罪裡的脅迫必須要達到「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地步。

可以說,這種脅迫嚴重違背了婦女的意志,進而才可能進一步侵犯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本案中分手和自殺可以成為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① 分手是很正常的,造成的是感情的傷害,顯然不能成為脅迫的手段,如果你說他要分手,我沒有辦法,我只能說你同意就是辦法。

② 自殺好像很嚴重,因為他要自殺,但是請問你是誰,你是他女朋友,即使他跳進河裡,

在法律上,你都沒有救助的義務,況且現在他只是號稱自殺,你更沒有救助的法律義務。

所以,很遺憾,答案是否定的,因此王某並不構成強姦罪。

結語:男女朋友戀愛期間發生性關係為什麼如此常見呢?可能的解釋是認定強姦罪上確實存在障礙,因為即使在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但是礙於感情也不好意思拒絕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很難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還是那句話:戀愛有風險,脫單須謹慎。

相關焦點

  • 「我被男朋友強了」: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她帶著恐慌和恥辱,還有滿身青紫去了警察局,一個人做了筆錄,錄指紋,採樣,焦灼的等待傷害她的人受到懲罰。 然而,男方以「正當男女朋友親密接觸「為由,附帶的爭吵錄音,逃脫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這是網友為好友怒不平的一則投稿。她不明白,為什麼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號,強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侵犯,憑什麼?
  • 男朋友要分手,她想不開割腕自殺,女子:警察叔叔我抱一下你
    導語:男朋友要分手,她想不開割腕自殺,女子:警察叔叔我抱一下你很多人因為受不了一些打擊,所以就會有輕生的念頭。咱們今天的主人公,就因為一些事情想不開了,不過後來發生的事,我們也是哭笑不得。當天晚上,杭州蕭山的某派出所接到一個報警電話,對方稱自己是在濟南,前幾分鐘,自己在和女朋友視頻聊天,可是兩人因為有了些爭執,所以女方情緒很激動,要割腕自殺。希望民警可以幫一下他。隨後民警趕緊趕到現場,不過因為男子無法說清楚具體的樓棟以及單元號,所以民警分了3撥找了上去。沒多久民警就找到了這位輕生的姑娘。由於當時情況緊急,民警便直接踹門而入看到了這位輕生的姑娘。
  • 女生入室盜竊,被男主人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
    再過分一點,男生入室盜竊,發現女主人隻身一人在家,然後發生性侵事件,這也不會說很奇葩吧。最奇葩的是,女生入室盜竊,結果被回家的男主人逮個正著,反過來,被男主人強行發生了性關係。這個時候,男主人心生歹念,便以報警相威脅,讓該女生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不報警。無奈之下,女生只好妥協。事後回到出租屋,女生越想越惱怒,自己什麼都沒偷到,反而把自己的清白搭進去了,一點都不划算。於是,拿起手機便報警了,警方接到消息之後,便立案調查。
  • 「我被男朋友強姦了」: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令人憤怒的是,他們探討的話題, 竟是如何給哺乳期的妻子下藥迷奸,以滿足自己無處安放的原始欲望。沒有性同意的親密關係,雖然能給男性掌握權利的快感, 卻也剝奪了女性的最基本的人權——對不想做的事情說不的權利。但是,說「不要」是每個人的權利。用「愛」粉飾的性侵,也是性侵。
  • 在洗浴按摩時,加錢想要和按摩小姐發生性關係,是強姦?
    在洗浴按摩中心這種地方,男生去接受服務,然後看上了按摩小姐,想要和她發生親密關係,然後直接在房間將按摩小姐姐按倒,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呢?去洗浴按摩中心接受服務,額外給錢的話,是否就可以要求發生性關係呢?男生強行按倒女生的行為,會被判刑坐牢嗎?
  • 男子故意戳破保險套和女子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罪,坐牢4年!
    近日,一名居住在英國Worcerster的男子,因在未告知伴侶的情況下刺破了保險套並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罪成立,判處4年監禁。 此案要追溯到2018年,涉案女子在發生性關係後,發現床頭柜上有針和其他幾個被刺破的保險套。於是,去垃圾桶裡翻出了剛剛使用過的,發現也已被刺破。 在辯護中,該名男子承認,這是他做過的最愚蠢的事情,並表示他的目的不是讓女方懷孕,而是希望打破和改善性生活。
  • 什麼是性同意?沒有性同意發生性關係一定是犯罪麼
    什麼是性同意?很多人可能並不是很了解。在判定強姦罪時,受害人同意與否非常關鍵。只是在現實中,對受害人是否同意,有著很多誤區和模糊認識。性侵可以發生在夫妻之間、男女朋友之間、好朋友之間、或是初次約會的相親對象之間。相比成年的性同意,未成年的性同意更值得我們關注!
  • 發生性關係能"去煞"?風水大師忽悠女子被判強姦罪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該風水大師利用女性受害人阿麗(化名)迷信風水的心理,使阿麗認為與其發生性關係能「去煞」以及使孩子、老公的命理富貴,從而產生錯誤認識,形成了心理強制,屬於利用迷信虛構事實,通過語言威脅、恐嚇方式,變相使用脅迫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或不敢反抗,違背自身意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認定為強姦罪。2017年,大志(化名)在市場結識了被害人阿麗。
  • 女子被侵犯後,又自願與男子發生了6次關係,還構成強姦罪嗎?
    【案件回放】孫某和女子在網上聊天時認識,聊了幾個月後相約見面。見面後,孫某帶女子到賓館,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完事後,女青年本來想報警,但是,孫某告訴她要繼續交往,當男女朋友關係,並且向女子表白。女子同意兩個人繼續交往。於是兩人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了三個月,期間又發生了六次性關係。
  • 北京女子自述:到紐西蘭求男友複合,卻被指控 「死亡威脅」罪
    就在4月27日,媒體報導了這麼一個消息:一名北京的女子到紐西蘭求男友複合,卻被男友指控 「死亡威脅」罪,結果女子很崩潰,想要自殺來了結,那麼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呢?就在4月27日,郭女士找到了媒體,訴說自己的不幸,希望媒體給自己主持公道,但是媒體卻聯繫不上郭女士的男友。
  • 非正常婚姻關係中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強姦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 被「強行」發生2次性關係後,還在男生家洗完澡離開,這是強姦?
    正常來說,女生被男生強行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第一反應就是離開那個地方,然後報警。如果女生和男生發生了2次性關係之後,還在男生家洗澡,洗完澡之後,才離開男生家的,過段時間才報警,在這種情況下,男生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這種情況能夠認定為強姦罪嗎?
  • 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例如:強姦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張明楷《刑法學》)。
  • 瑞典女子因與人骨發生性關係遭指控(圖)
    瑞典女子因與人骨"發生性關係"可怕的戀屍癖據外媒報導,瑞典西南部一名37歲的女子被控與人骨發生「性」關係,當地法院20日以「侵犯死者寧靜」罪名判處其兩年監禁。圖為警方在女子公寓內發現的人骨。【瑞典女子因與人骨"發生性關係"遭指控】報導稱,該婦女於今年9月份被逮捕,現在警方以「騷擾死者罪」將其控訴,如果罪名成立,她將面臨2年的刑罰。圖為女子與遺骨的親密照片。【瑞典女子因與人骨"發生性關係"遭指控】據悉,警方今年9月注意到來自其公寓的槍聲,在搜查公寓時發現了100個人骨的骨頭,還發現一張名為「我的戀屍癖」的CD,裡面有其與遺骨的親密照片。
  • 和女生約會喝白酒,女生喝醉了,能發生性關係嗎?是強姦嗎?
    如果男生和女生一起喝酒,而且喝高度白酒,喝完高度白酒之後就喝醉了,兩個人都醉酒了,然後醉酒狀態下兩個人還能一起去附近酒店開房,之後在房間內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生提出遭到強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那麼,男生的行為是強姦嗎?強加還是自願怎麼算呢?
  • 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男生身體,推定她極力反抗,是強姦?
    如果男生和女生自願發生性關係,則不涉及強姦的問題,你情我願,恩恩愛愛,無可厚非。但如果女生極力反抗,甚至在反抗過程中將男生抓傷、打傷,則證明男生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不同意,男生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那麼,如果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了男生的身體,能夠直接認定女生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女生激烈反抗,男生硬來,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嗎?
  • 與同事發生性關係 成都男子被控強姦法院判無罪
    從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崇州法院綜合證據全面分析認為:杜鵑雖然飲酒,但自述頭腦是清醒的,事後也能詳細陳述案發過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二人不存在職務上下級關係,且杜鵑稱楊榮沒對自己實施暴力和語言威脅,不存在「不敢反抗
  • 50歲女子提分手遭情人上門威脅,拿菜刀讓其離開,拉扯中刺死情人
    50多歲的阿美怎麼也沒有想到,因為自己的一次分手,她竟然惹上了人命的官司。阿美的情人肖浩在案發時還強行闖入了她的家中,面對肖浩的威脅和恐嚇,阿美舉起了菜刀在逼迫肖浩離開的時候,不料在雙方的爭執中刺中了對方,肖浩因失血過多導致死亡。據了解,阿美和肖浩是不正當男女關係。阿美講述,她是在網上社交的時候與肖浩認識的,並且兩人還維持了長達兩年的不正當關係。
  • 被男同事強行拖進房間發生性關係,女子卻懇請警察放過他,為啥?
    【被男同事強行拖進房間發生性關係,女子卻懇請警察放過他,為啥?】已婚女子張某和未婚男子陳某在同一個工廠打工,作為同事陳某對張某不錯,經常給她買禮物暗送秋波。有一天,陳某邀請張某去其宿舍玩,當時宿舍沒有別人,陳某便和張某強行發生關係。
  • 空姐被發裸照威脅陪睡:「敢分手,我毀了你!」
    24歲的小熙(化名)是一名空姐,去年五月,有人突然加她微信裸照威脅陪睡。 他以陌生人自居,卻對她非常了解。 這個人不是別人,正是小熙已經分手三年的前男友,吉祥航空的一名飛行員。此時,小熙有穩定工作,和男朋友正打算結婚,他的出現,把生活的一切美好都打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