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雙性人」案被判決

2021-02-23 刑事實務

【基本案情】

一起輪姦案,警方抓住嫌疑人後,按照程序帶受害者去醫院做婦檢時,她竟然溜走了。接下來的調查,讓南安民警更加吃驚——經DNA檢測,她有男性的染色體。也就是說,她在生物學上,應該是男人。

去年3月13日凌晨2時許,小劉與男友石某從侖蒼某娛樂城出來,準備回宿舍。途中,兩人想去打包些燒烤時,突然接到一名QQ朋友魏某的電話,邀請她和男友一起去某網吧門口的燒烤攤喝酒。當時,魏某和朋友黃某正在喝酒吃燒烤。小劉和男友石某前往,喝了一會兒酒,石某先回宿舍洗澡。沒多久,小劉也起身,要回宿舍。走到事發的巷子,魏某和黃某攔下小劉去路,將她拖到巷子裡,用手伸進她衣服亂摸。小劉用力掙扎,無法掙脫。魏某、黃某將小劉按倒,捶打她的頭和背部,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小劉的DNA為何是男性?她不是有男朋友嗎?不是也有女性性別器官嗎?調查回到小劉的身世。18年前,在雲南省的一個火車站,一名剛出生的嬰兒被匆匆扔下。這個嬰兒就是小劉。她既有男人的生殖器官,也有女人的生殖器官。當地好心人劉某高,最終發現並收養了這名棄嬰。小劉到青春期時,女性生殖系統發育得更好,但因雙性人的身份和遺棄身份,一直沒有登記戶口。這兩年,小劉來到南安一家娛樂城工作。房東說,小劉經常化濃妝,說話也是女人聲,如果非要說有什麼特別,就是做什麼事好像不是很溫柔,「有時候感覺像男人一樣。」男友石某說,小劉平時都穿短褲和短裙,沒什麼特別,只是發生性關係時,每次都是小劉引導完成,「但感覺跟其他的女孩子也差不多」。

【爭論焦點】

意見一:應按其生物性別,認定為男人,魏某、黃某誤認為小劉為女性,且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主觀上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小劉為生物學上的男性,因此屬於對象不能犯,魏某、黃某犯強姦罪,屬未遂。

意見二:應按其生物性別,認定為男人,由於男人不會稱為強姦罪的對象,法益不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所以應當無罪。

意見三:應按其社會性別,認定為女人。應當認定魏某、黃某構成強姦罪,屬既遂。

【判決情況】

最終,今年7月23日,南安法院採納了第三種意見構成強姦罪。法院認為,小劉有明顯的女性第一性徵,且長期以女性生活,其社會性別為女性,性自主權依法應受刑法保護。

【深海魚簡評】

把犯罪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雖然有部分罪名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但仍然不能因為被害人放棄追究而不提起公訴,這是因為公訴案件的核心思想是打擊犯罪,以小見大,以儆效尤,因為達到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在侵害具體被害人權利的同時,對整個社會也是一種侵害和威脅,所以必須要打擊而不能選擇自訴。像對象不能犯或者說客體不能犯,能否以不能犯的未遂進行處理,我們的通說以及司法解釋採取的是肯定做法,而有些觀點認為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可能性,所以不應按犯罪處理。根據筆者前面的公訴提起原理分析,刑法需要打擊的是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顯然,這種對象不能犯,雖然未侵犯被害人具體的權利,但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陣痛,體現了很強的人身危險性,等同於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諒解犯罪人並且要求不予追究,但仍然應當提起公訴。從這個層面上講,不能犯認定為犯罪未遂具有可行性。而強姦罪侵犯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權,何為「女人」?按照生物學標準還是社會學標準?筆者認為,雙性人或者男變女的變性人,在生物學上,完全是男性特徵或者主要是男性特徵,而生理構造卻是女性特徵,還需要考察他(她)的社會特徵(性心理),如果性心理是女性,從來都把自己當成女人進行生活、交友,她的心理和其他女性沒有任何區別,而且形成了女性的羞恥心理,比如有些變性人,從小男兒身,但是心理特徵確實女性,自幼形成女性心理,後來變性為女人,可以說他具備了正常女性的社會性別和性心理,從侵犯法益的角度,顯然具有社會女性性別,生理上又有女性構造的變性人和雙性人在法律上,應當享受真正「婦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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