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男性納入性犯罪對象的考量
——淺談破解男性性權益保護困局
2013-12-13 10:00:1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梁濤
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刑法「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也重申了公民權益的重要性。但是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及我國立法進展的相對滯後,根據現行法律對於公民享有之權利尚未一一詳細歸納之,甚至未能對公民權益的外延做出一個準確的界定。依據現代人權的理念以及保護公民權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強迫為或者不為性行為的性權益(1)自應是現代法治國家予以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即:男性也應享有性自主權。但是基於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當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害的時候難以獲得刑法的保護,難以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使得學界爭論不休,讓司法實踐中男性遭受性侵害時面臨「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的困局。本文試圖從探析將男性納入性犯罪對象範圍的必要性入手,就解決這一困境的提出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大量侵害男性性權益的案件不時湧現
案例:
2010年5月9日深夜,一名42歲的男保安將保安宿舍裡的另一名18歲男同事「強姦」,最終被北京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
該案例中值得思考的問題有:
1、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雞姦行為是否夠成傳統意義上的強姦?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至被害人輕傷,我們又如何在該案中實現「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3、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是否公平?對被告人是否公正?
不論是我國的刑法規定還是從傳統性文化而言本案被告對被害人的行為都暫時不能構成「強姦」,傳統性文化將性交稱之為「男女之事」,現行刑法也明確將強姦罪限定在了異性之間,而且將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之外。若本案被害人是女性,則被告人刑期應在3年以上,卻由於性別差異,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以及所受刑罰均發生了質變。因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對婦女進行姦淫中導致被害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往往仍以強姦罪定罪致傷或致死僅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而不像本案中作為定罪的證據來考慮。
因此,上述案例的發生以及判決在當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下是「依法判案」,但是卻存在:對被害人而言遭此奇恥大辱被告人竟能憑法律庇護獲此小懲,肯定略欠公正;對被告人而言不夠成強姦罪,卻被判刑,對被告人而言又有失公平。最終上述判決也是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權衡利弊後給法律尊嚴的一種保護,對「打擊犯罪,保衛人權」的一個回應,對當事人的一個交待。
根據近年來反自然性行為的研究:被告人為滿足自身的性慾望而違反被害人(不分性別)意願的情形下強行同被害人發生反自然性交行為極大的損害了被害人的性權益,傷害了其性羞恥心裡,應以強姦論處。筆者這種研究及研究結果對於刑法的發展以及打擊新形勢下的犯罪是大有裨益的,也完全支持將對男性的猥褻、性侮辱、「強姦」(含雞姦、肛交、口交)等行為納入性犯罪的範疇予以規制,因為這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先決條件。
近年來各大新聞媒體的報導反映出了男性性權益遭到侵害案件不斷發生的客觀事實。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我們只需了解該類侵害案件發生的大概更要便可以預測到絕大多數侵害人最終將有的得意笑容乃至「無辜」的表情。原因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金科玉律般存在的刑法基本原則,嚴禁類推的刑法思想客觀上縱容了尚未入罪的不法行為的滋生,侵害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這就是社會轉型期現行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同步導致的「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兩難情形,也使得司法實踐在面對這種情況時束手無策。
二、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犯罪行為的界定及可能存在形式或種類
縱觀國內外主流觀點,刑法對於涉性犯罪的罪名規定按其侵害的法益可以分為兩類:風俗犯和人身犯(3)。性侵害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加以某種行為方能達到其侵犯的目的,因此,按照犯罪目的對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進行劃分尚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
第一,他人以滿足自身性慾望為目的而實施的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
以強姦為例,傳統觀點認為男性主要可能遭受到的強姦行為至少存在以下兩種:1、女性有可能通過暴力、脅迫或者欺騙等其他手段違背男性的意願同男性發生性行為;2、男同性戀者可能會對男性性權力的造成侵害。(4)可以說是其從犯罪主體方面對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侵犯行為的一個概括,這種概括方式雖然從嫌疑人的性別方面而言應該是完整的,但是其顯然並不科學。筆者認為將上述兩種情況歸納為「他人以滿足自身性慾望為目的而實施的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比較完整。因為,前述這些主體不論是採取何種手段、何種方式無論侵害人同被害男性性交與否,但目的都是為了達到滿足自身性慾望。
第二,他人不以滿足自身性慾望為目的而實施的違背男性自身意願侵害男性性權益的不法行為。指以滿足自身性慾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無目的而肆意施行的侵害男性性權益的行為。
在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加以特定行為侵害被害人的性權益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望。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性權益侵害也可能是為了洩憤、報復或者羞辱被害人而已,甚至無明確目的的肆意發洩而已。例如,加害人只是為了羞辱、報復被害人而隨意施行的猥褻行為,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表演或者強迫被害人觀看他人性交的行為,抑或者強迫男性赤身裸體的在公眾場合示眾等就很難認定加害人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性慾望。但是這種行為並不因為缺少滿足加害人性慾望而減輕了對被害人性權益侵害程度及後果。此種不以目的論的規定,在我國刑法早已存在:刑法條文中規定的強姦罪、猥褻、侮辱婦女罪均是行為犯,只要有相應行為就夠成犯罪。
通過上述對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侵害行為,我們不難得出對於男性的性侵害行為有以下特點:一、犯罪主體的多樣性;二、侵害方式、犯罪手段的多樣性,以「強姦」為例包括女性對男性進行侵犯的自然性交方式和男性之間的反自然性交方式;三、侵害目的的複雜性;四、侵害客體的特殊性,侵害的是男性性自主權、性羞恥等性權益。因此,可將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界定為犯罪嫌疑人採用暴力、欺騙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意願使男性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並侵害了男性性自主權益的犯罪行為。
三、「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的尷尬現狀成因分析
面對愈演愈烈的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國家當然有必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打擊。要對這類犯罪行為加以打擊、懲罰,就必須先探究導致現行法律體系下打擊侵害男性性權益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面臨 「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現狀形成的原因。
(一)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
1、《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解釋在規定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時候習慣性的忽視男性性權益的保護。
我國刑法在規定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同時將被害人限定為女性,而將男性排除在外;規定猥褻兒童罪可以有效保護保護14周歲以下的兒童利益,但是卻沒有顧及到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性權益保護。如果說十四周歲以上的女孩可由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加一保護,但是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男性的權益又如何保護則成了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空白之處。現行《刑法》中對男性性權益保護略有關係的僅有傳播性病罪和侮辱罪,但是在日益複雜的案件面前法律將是異常的蒼白無力。
2、嚴格意義上的成文法的約束導致司法實踐上的被動
從法系角度而言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而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二者最大的區別之一在於,前者的法官只能依據已有的法律對已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而不能向後者的法官能在案件審理中創造法律,更不能向英美法系的法官採用自由心證。
隨著人權思想的深入人心,法官在面對男性性權益遭受侵害的時候卻無法從成文法律中尋找到合理的根據更不能依據心證或創造法律來捍衛被害人的利益。因此法官依法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或以其他罪名宣告被害人有罪的背後卻是現行不完善法律制度對犯罪嫌疑人的「縱容」和「偏袒」,本質是對被害人極大的不公平,也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是對公平正義的「嘲諷」。
(二)傳統思想的束縛、制肘及現代性文化的衝擊
1、傳統思想對於男性性權益保護的固有排斥
在古代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將「性」稱之為「床第之私」、「男女之事」,通過一個「私」字可以看出中國人骨子裡對性的態度:含蓄、隱秘;對性的認識:限於異性之間。在中國傳統文化薰陶下形成的「羞恥」性文化是連女性遭受到性侵害都難以啟齒事情,因此在傳統思想禁錮下的中國社會無法想像會有男性將自身遭受的性侵害訴諸公堂,來捍衛男性的權益。從傳統角度而言,受辱男子給人的第一映像不是委屈而是懦弱的表現,這與傳統社會要求的男子漢大丈夫頂天立地的形象截然相反、格格不入,這就形成了不論是文化層面不能接受男性遭受性侵害的基礎。
2、現代性文化衝擊及傳統思想禁錮崩塌
由於受到傳統文化、道德風俗的影響,被稱為「床第之私」的「男女之事」,是無法想像同性性行為的,因此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為社會所不齒,必將遭到社會的譴責和鄙夷。因此同性之間的自願性行為自是比較罕見更不用提非自願的同性之間的反自然性行為,如雞姦、口交、肛交等。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社會性觀念的變化以及社會對性行為的包容性不斷增大。隨著社會發展的性犯罪手段也不斷「進步」,這一客觀事實早已將刑法理論上的性犯罪的內容予以極大豐富。國外不少國家關於「強姦」等性犯罪的定義早已超越了傳統認知就是明證。
通過上述兩個方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中國社會已經形成了男性不可能遭受到性侵害的共識。這也就解釋了幾千年來傳統社會對男性性權益遭受侵害時習慣性忽視的深層次社會基礎。
四、將男性納入性犯罪侵害的保護對象的必要性
制定一部法律需要提案、起草、論證、修改、表決、頒行等一系列過程,任何法律的頒行天下都需要耗費巨大的社會成本。因此法律不對沒有發生概率的事件予以約束,但是對於當前男性遭受到性侵害的事件日益多發的情況下,男性性權益的保護就不是千年難遇的特例,該類侵害案件已具有了對現行法律予以必要修改、完善使其能保護遭受到性侵害的男性的必要性。
(一)人人平等、保護人權的憲法思想的本質要求
憲法確立了「人人平等」原則,所謂「人人平等」在性權益的保護上就是要求對男、女性的性權益予以一樣的重視和保護,這樣的標準現行法律顯然是沒有達到的。
法律應該更注重保護弱者,這是社會文明的表現,也是法律捍衛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但是,如果法律僅僅保護弱者,那就是法治不健全、社會公平並沒有真正實現。尤其是當被忽視的「強者」群體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強者時法律選擇性的忽視他們的權益,這其實是法律在公平外衣下對他們的歧視,比民主政治中可能出現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更為嚴重(5)。
(二)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是刑法的使命
「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是刑法的理念和使命,這就要求法律儘可能對任何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只要一旦達到需要動用刑罰的程度刑法就應對之加以規制和約束。但是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在對男性性權益遭到侵犯方面並沒有做好給予當事人保護的準備,這也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中針對這一問題處理的「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的困局和尷尬。
因此,男性性權益自應受到法律保護,對男性性權益的侵害受到刑罰制裁也是理所當然。
(三)現有法律的缺位
現有法律規定及罪名設置的罪名難以有效打擊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根據侵害結果將量刑情節作為定罪情節考慮定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抑或者依照相關罪名如侮辱罪來定罪處罰,前者讓人覺得有張冠李戴之嫌,後者則在處理一般對男性性騷擾、猥褻犯罪時令人感覺牽強,在面對男性遭到雞姦等侵害時則顯得過於滑稽。因為這些罪名針對的是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被害人的名譽權、人格權等權益而與被害人的性權益關聯不大。
(四)保護的現實需要
1、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的高發趨勢
侵害男性性權益的性犯罪並不是當代社會的產物,其同侵害女性性權益的性犯罪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
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西方社會性觀念的輸入,整個社會對性行為的包容性不斷增大,曾經的「男女之事」早已演變超出了當初的異性之間且男子佔主導、優勢地位的範疇。第一,男性間自願的性行為或性接觸一旦發生肯定會有非自願的性侵害案件產生。根據對已發生的案件進行分析總結可以得出,男性遭受到的性侵害案件中的行為尤其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性侵行為可以被概括為反自然的性行為,因為傳統的性行為僅指異性之間的陰道與陰莖的結合行為,又被稱為自然性行為或自然性交行為。第二,同時女性經濟、社會地位的改變及其性觀念的變化加上現代藥物的肆意使用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使得原來性事中男女性的角色可能出現優劣勢地位的轉變,從而使得男性成為異性性侵害行為的受害者成為了可能,在雲南省就曾發生過女婿屢遭丈母娘強姦的案件。
2、當前社會轉型期的間接性誘發
當前社會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每個城市都正在向移民城市演變,大量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不斷湧入。但是由於這些外來人口中不少群體由於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性在社會上的謀職能力相對較低,一般從事一些工廠車間的機械性勞動,平時與眾多工友居住在集體宿舍,自身生理需要難以得到滿足,再加上自身傳統性觀念在受外來思想的侵蝕逐漸崩塌及固有教育的缺陷導致的性知識欠缺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最終為侵害男性性權益的發生起到了促進作用。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莊,兩男子先搶劫後強姦一打工仔就是例證(6)。
同時,社會處於轉型期之中,多種矛盾和社會壓力匯聚難以釋放,性侵害成為部分不法之人報復他人或者宣洩心中不滿的一種方式,這些多重原因的綜合作用最終導致了現在侵害男性性權益案件的逐漸呈多發之勢。
3、重男輕女傳統思想的負面作用
國人自古有養兒防老的觀念,以及農耕社會對男性勞動力的需要使得男子具有女子難以比擬的優勢,導致了重男輕女的思想在中國擁有較為深厚的底蘊。溺斃女嬰以及社會中瀰漫的「拜金主義」導致大量沒有經濟優勢缺乏物質基礎的男性的婚姻成為了中國社會尤其是底層社會面臨的老大難問題。這些因素促成了類似於大齡保安對於新來小夥的性侵犯等相似案件的發生。
綜上分析,可見多重因素的誘發導致了當前侵害男性性權益的案件不斷多發且有可能多發、高發之勢,修法對男性性權益予以保護具有了必要性及緊迫性。
五、解決思路的探析
(一)國外法律的規定
性犯罪作為一種侵害社會風俗、倫理道德的犯罪各國刑法無不加以約束,各國刑法也並非一步到位的將男女性的性權益放置在同等地位一併保護,考察各國對於男性性自主權或者對男性性權益的保護可以分為三種,即明示的完全承認部分承認和特殊承認。(7)
1、完全承認的特點是在立法上將對於男性的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定位犯罪用刑法加以規制。此類,可以細分為明示的完全承認和默示的完善承認兩個種類。前者如《芬蘭刑法典》第20章第1條第2款的利用他人無力防衛自己而與她|他性交的,同樣依照強姦罪處理;後者如《德國刑法典》第177條、174條、179條等條文中的規定,男性完全可以成為性犯罪的被害人,同時,《法國刑法典》規定的強姦罪及一般性犯罪也有類似規定(8)。
2、部分承認是指僅承認對男性的強制猥褻行為(包括同性之間的口交和肛交)而不承認女性對於男性的強制性交行為(自然性交方式)。(9)
3、特殊承認主要代表為英國,英國在區分男性之間的嚴重猥褻與雞姦的同時,規定了不同的刑法梯度。英國修訂後的《性犯罪法》規定:一男子強姦婦女或者其他男子的,構成犯罪。(10)
(二)國內現行法律的一般規定及處理方式
本文開篇所引用案例的處理反應出了我國當前司法實務中對該類案件的典型處理方式,但是將量刑情節視為定罪的關鍵來把握必將導致對相關罪名理解的混亂,也會導致實踐的茫然。而下圖的示例就反應出了當前實踐中的無賴。
根據已有的判例可知,國內在審理男性遭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時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支持,不論是檢方還是法院往往只能從根據具體案情在《刑法》中尋找相關條款。例如對雞姦其他男子的男性犯罪分子往往適用故意傷害罪予以定罪處罰,但要求法醫鑑定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對於被女性強姦或者侵害的男性則往往訴訟無門。公安機關難以立案,檢方則稱根據法律無法追究加害女方的刑事責任。至於遭到嚴重性騷擾、猥褻的男性受害者囿於舉證困難及相關法律的缺位,更是求助無門。
(三)保護男性性權益的制度構建
談及現行法律的缺位時我們談到了法律的滯後性,「先有犯罪,後有刑罰」的事實難以迴避,但是法治的進步如果都需要依靠「孫志剛」案來推動那社會付出的代價也太過於沉重了。因此法律在必要的時候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應當具有適度的「前瞻性」。
根據對外國法律對性犯罪規定的修改研究後不難發現近年來國外刑法已經或正在將性犯罪的犯罪對象予以擴大化,不再局限於女性或者做模糊化處理,不排斥將男性作為性犯罪的對象。隨著社會性觀念的變革、發展,將男性納入性犯罪對象加以保護已成為刑法修改的一個方向,這也是一個比較積極的態勢,為此建議:
一) 完善刑法法律體系
1、刑法上對性犯罪予以明確的界定,並做適當的擴張性解釋。
刑法並非維護社會秩序的常規武器,刑罰也不是捍衛公民權益的常用手段。一旦動用刑法即意味著加害人犯有嚴重的罪行,是對一個自然人極為嚴重的懲戒,這要求我們對什麼是性犯罪行為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性犯罪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強姦、猥褻等。但是隨著反自然性行為的出現性交定義正在經歷擴張,這引起了性交行為與猥褻行為的競合。(11)根據前文分析知道在自然性行為存在的同時,社會上已經大量出現雞姦、口交、肛門交等反自然性行為。因此有必要將這些反自然的性行為也納入到性犯罪甚至強姦罪的打擊範圍之列。《西班牙刑法典》第179條對「性交」做的界定「性侵犯是通過陰道、肛門或者口腔等肉體途徑,或者以陰道和肛門的接觸進行的,構成強姦罪6年以下的徒刑」值得我們借鑑。美國刑法對於性交的界定也持擴張解釋態度,在第213條第2款中將性交方式認定包括經口腔、肛門進行的性交(12)。
2、取消犯罪主體的性別限制
隨著性革命的發展導致了人們對性觀念的巨大變化,男同性戀者得到社會的包容等這些新情況衍生出了大量的反自然性交等非傳統性行為,這些性行為的出現使得男性對男性之間的直接性侵害成為可能。
隨著社會對女性定位的改變,女性對於男性的絕對從屬地位也正在改變,不少女性相對於一些男性建立起了自身在社會上的優勢地位,使得女性利用自身優勢脅迫男性發生特定性行為有了社會基礎。而且不論男性還是女均可以藉助藥物、器具等物質幫助使得任何第三人處於不能或不知反抗狀態進而實施性侵犯行為。
綜上,將犯罪主體上的性別限制予以消除方能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要求,方能更為有效的打擊犯罪。
3、將男性納入性犯罪對象
通過前文的事例以及分析,表面當前針對男性性權益的侵害案件正在不斷發生,將男性性權益納入刑法保護有其客觀的必要性。根據對外國近年來的刑事法律方面的修改不難看出,對於性犯罪尤其是強姦罪的規定中,各國在對犯罪對象的描述方面多用「他人」這一不具有性別色彩的中性詞彙代替「女性」已正成為各國修法的趨勢。這也反映出了世界各國在男性性權益不斷受到侵害時給出的正面回應。
4、完善刑罰制度,建立分級制度和多層次罪名
犯罪行為由於採取的手段、造成的結果等不同往往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也將不同,對於男性的性侵犯行為同樣需要進行一定的等級劃分。
對於在公共場合和非公共場合,採用暴力強制或者用極端的反自然性交方式如雞姦、肛交等行為同男性發生性行為的犯罪行為與一般的強制猥褻等行為進行必要的區別有助於集中精力打擊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也方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而多層次罪名的設立有助於打擊各類層出不窮的性犯罪。
5、區分罪與非罪——完善配套法規規定
區分罪與非罪是保護人權的的本質要求,同時也是明確性犯罪應有的內在要求。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性侵害行為並不能聽之任之,要充分利用《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等其他配套法規加以約束,嚴防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的銜接不當打擦邊球。而區分罪與非罪也方能避免實踐中將利用簡訊、圖片等輕微挑逗他人性慾望的行為同性犯罪加以等同認定,防止矯枉過正的發生。
二) 建立性犯罪人員信息備案及披露制度
性犯罪不同於一般的侵犯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的犯罪,由於該類犯罪往往會給被害人在心裡上造成極大的影響,在當今充斥著大男子思想的社會對於男性性權益的侵犯無疑會給被害人造成比女性受害人更為深遠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於有此類前科的人員加以特別的管制、約束——建立性犯罪人員信息備案及披露制度。美國的「梅甘法」(Megan』 Law),該法律要求執法機構登記並公開通告因性犯罪而被定罪人員的姓名、年齡、住處等信息,並按危險程度分級(13),這樣有利於對不法之徒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
我們也可以借鑑這類做法,將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員的姓名、年齡、籍貫、容貌、身份證號等信息予以統計並在網上公布。根據前文論述的分級機制,對於危險級別較高的可以要求其在到新的地區時要求主動到公安機關報告。當然,也可以設定一定的年限要求,如在刑滿釋放或者刑罰消除後的五年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不再披露信息並免除報告的義務。
結語:
將男性納入性犯罪的對象,取消性犯罪主體的性別限制並採取相應的手段完善法律法規,制定配套的措施方能有助於保護男性性自主權等相關性權益,也才能遏制存在不斷演化、發展的性侵害男性案件的發展,對破解現行法律制度下的性侵害男性「定罪失之過重,無罪失之過輕」的困局起到一定的作用。
注釋
(1)賈健、劉林玲《論刑法對兩性性自由權的不平等保護——以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為視角》,援引自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6月第3期,總第100期。
(2)搜狐新聞 「廈門初二男生強暴12歲小學男孩 被以搶劫罪判刑」 2011年01月12日http://news.sohu.com/20110112/n278814521.shtml 。
(3)李思岐:《性歧視造成的性自主權保護保障——性犯罪之反思及問題探源》北京林業大學,2011屆碩士論文,第7頁。
(4)李邦友.性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Z.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5)程關松,《論民主制行政法治範式》援引自《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 第2009-1期 第22頁。
(6)搜狐新聞 「廈門初二男生強暴12歲小學男孩 被以搶劫罪判刑」 2011年01月12日http://news.sohu.com/20110112/n278814521.shtml 。
(7)魏昌東、趙軒《論男性性自主權之刑法保護》,引自《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8) 《法國刑法典》【Z】,羅結珍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64—65。
(9)1962年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13·1條、第213·4條。
(10)史密斯、霍根著,李貴方等譯:《英國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頁。
(11)魏昌東、趙軒《論男性性自主權之刑法保護》,摘自《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2007年第6期。
(12)美國法學會.美國模範刑法典及其評註【M】.劉仁文等譯,法律出版社,2005,140。
(13)唐世月《美國性犯罪者登記和信息披露法研究》,湖南師範大學2009屆碩士論文,援引自The origins of Megan』 Law [EB/OL]:en.wikipedia.org./wiki/Megan』Law,2009-3-14/2009-4-14.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