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期
12月21日,由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甲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柯橋區法院一審開庭。柯橋區檢察院檢察長錢昌夫依法出庭支持公訴,柯橋區法院代院長樓穎擔任審判長。
本次庭審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商會代表、律師代表、公安幹警、市場監管局代表、大學生等190餘人現場觀摩。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經事先合謀,通過提供食宿、教授犯罪方法,先後招募梁某某、葉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黎某某在廣東省惠州市某住宅內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經過發展壯大,逐漸形成以被告人黃某甲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黃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葉某某、張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在網絡電商平臺搜索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詞彙(包括極限詞、醫療用詞、功能性用詞等)的目標商品進行下單,下單總額控制在1000元左右,下單形成消費記錄即撤單退款,後用該實際並未發生消費的記錄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商戶售假,要求退一賠三並調查處理,在商戶因懼怕被行政機關重處罰而與其聯繫協商時,以不賠償將會受到行政重處罰為要挾,迫使商戶賠付,在要求未得到滿足時,則以反覆糾纏、投訴改起訴、舉報進行要挾,直至商戶同意賠付才罷休。
至2018年9月被查獲時,該犯罪集團實施上述敲詐勒索行為共產生投訴、舉報信息達2萬餘條。經查實,被告人黃某甲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既遂金額共計150萬餘元,被告人黃某乙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既遂金額共計102萬餘元,被告人黎某某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既遂金額共計47萬餘元,犯罪範圍廣、次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了網絡電商行業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公訴人進行了多媒體證據展示,以播放ppt的形式當庭出示了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相應證據,大大提升了庭審效率和指控效果。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受民法保護的民事索賠合法行為還是屬於刑法打擊的敲詐勒索不法行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行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本案是否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庭將擇日對本案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