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持人變「黑嘴」操縱市場 兩部門:嚴懲「搶帽子」操縱市場

2020-12-24 新京報網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11月6日)最高檢與證監會聯合舉行發布會並發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操縱證券市場案,知名主持人廖某強利用其影響力,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兩部門表示,嚴懲「搶帽子」操縱市場行為。


「股評界的郭德綱」名嘴變「黑嘴」


廖某強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知名節目和某周播節目嘉賓主持人,上述兩檔節目在上海地區的收視率均高於同時段其他頻道財經類節目在上海地區的平均收視率。


記者注意到,廖某強曾被稱為「股評界的郭德綱」。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帳戶在內的13個證券帳戶先行買入相關股票,並在薦股後的當日或次日集中賣出,牟取短期價差。涉案期間,廖某強實施上述操縱行為46次,涉及39隻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104773.84元。


本案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廖某強主張,其沒有控制涉案帳戶進行證券交易;其推薦股票是基於對相關股票的技術分析研究,薦股行為具有合理性和準確性;相關帳戶的盈利歸屬於其親屬、公司員工及朋友,其本人並未獲利,無力承擔罰款,請求從輕處罰。


證監會覆核認為:基於資金關係、MAC地址重合、身份關係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多個方面,足以認定當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間實際控制涉案帳戶組;當事人操縱市場行為由先行建倉、公開薦股、反向賣出等系列行為構成,證監會處罰的是其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單獨處罰其薦股行為;當事人控制涉案帳戶組實施操縱市場行為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其與他人之間關於盈利的分配並不影響本案的處罰;當事人不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


2018年4月,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廖某強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情形。證監會決定,沒收廖某強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並處86209547.68元罰款。


整治股市「黑嘴」亂象 打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最高檢及證監會在評述該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整治股市「黑嘴」亂象,嚴厲打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表示,部分「名嘴」並不滿足於通過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是試圖利用自身影響力,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變「黑嘴」。


「此種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極大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會表示,對於此類案件,行政執法機關一直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據介紹,本案是證監會處罰的非特殊身份主體從事「搶帽子」操縱市場第一案。


「搶帽子」操縱行為的實質是當事人具有市場影響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推薦、評價、預測股票,後進行反向交易獲利。


證券會表示,雖然當事人不是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但證監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節目收視率、出版書籍銷售量、博客點擊率、講座聽眾人數及收入等因素,認定當事人在證券投資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操縱市場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故其行為構成「搶帽子」操縱市場。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馬瑾倩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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