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17: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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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親人間由於房產分割引發的紛爭不在少數,利字當頭,對於任何人都是一場考驗。而對於一些重組家庭的繼父母、繼子女而言,關係的微妙更是讓房產的分割蒙上了另一層色彩…
李勝利與劉兵是一對繼父子。2001年,劉兵16歲時,母親楊娟娟嫁給了李勝利,劉兵也跟隨母親來到李家,與李勝利以及李勝利的兒子李強一起共同生活,一家四口其樂融融。結婚後,李勝利修建了一棟三層樓房,一樓是商鋪,二樓、三樓是住宅,當時約定並登記由李勝利、楊娟娟和李強三人共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三人各佔三分之一份額。
2008年,23歲的劉兵準備結婚,卻苦於沒有婚房。楊娟娟表示,雖說劉兵沒有房屋產權,但為了他能順利結婚,楊娟娟和李勝利將房子另外劃分成三份,一樓商鋪是楊娟娟和李勝利的,二樓給劉兵做婚房,三樓則留給李強。但前提是劉兵和李強要負責贍養兩位老人,不然的話,他們有權收回房屋。於是,2008年3月,劉兵、楊娟娟、李勝利和李強就房屋分割達成一份協議,四人在書面協議書上簽字捺印,但卻沒有去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有了房,劉兵順利結婚,一家人的生活風平浪靜。但沒想到的是,楊娟娟在2011年查出身患重病,她擔心自己去世後,劉兵的生活沒了保障,於是決定將房產證上屬於自己的1/3產權給劉兵。李勝利、李強都同意後,一家人去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並籤字確認。劉兵取得了該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2017年,楊娟娟去世。時間一晃到了2019年,李勝利從街坊鄰居處得知,此處房屋將涉及拆遷。李勝利看著自家這三層樓房,心裡盤算著,一樓商鋪的補償標準肯定要比住宅高,於是他找到劉兵商量,希望按照2008年籤的協議來分配,即一樓商鋪歸李勝利,二樓歸劉兵,三樓歸李強。誰知劉兵反而提出,自己本就有三分之一的份額,而且根據房產證的登記,劉兵、李勝利、李強三人應是均等的各佔三分之一。這時,李勝利提出,2011年楊娟娟贈與給劉兵的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沒有同意,贈與是無效的,因此還得按2008年的協議來。
李勝利始終認為,房子是自己出錢修的,跟劉兵沒有任何關係,是劉兵忘恩負義。雙方為此事協商多次,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李勝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收回該房屋劉兵所有的份額。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劉兵取得的房屋份額來源於其母贈與,且李勝利籤字同意,劉兵也盡到了贍養義務,判決駁回李勝利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青白江區司法局
副局長 周代軍
四川志寬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永鋒
如果協議約定和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不一致
房屋所有權應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因此,協議約定與登記不一致時,以登記為準。
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特別是對於較大的、重要的財產項目,如買賣房屋、車輛,大的債務等,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單獨處分。
房屋贈與這一行為能否撤銷?
撤銷贈與有哪些具體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是房屋贈與,就是在變更登記前可以撤銷,變更登記後完成轉移就無法撤銷。而且,撤銷贈與需要具備撤銷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此,撤銷贈與還需要符合條件才有權撤銷。
共有房屋如何處分才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房屋應怎樣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可以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如果按份共有人將其所有的份額進行轉讓,其他共有人不配合怎麼辦?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將份額出賣給他人的,買受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他共有人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唐洪春 主編:張婭
原標題:《親情VS利益,重組家庭中究竟誰能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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