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
都說婚姻是避風港
都想避風,誰當港啊?
最近《三十而已》這部熱播劇已經大結局,網友對該劇的評價也褒貶不一,對於網友的吐槽小編並不在意,小編看的不是劇,而是稿子的素材,尤其該劇涉及的婚姻法和明年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關於婚姻財產的規定,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縷一縷:(本稿討論的夫妻財產均是雙方未明確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
一方用夫妻的共有財產養小三
另一方有權追償
正如顧佳對林有有說的:
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
婚姻法和民法典均規定,對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的,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許幻山在沒有取得顧佳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為林租房、負擔生活費等,所以,顧佳有權向林追償這些費用,哪怕他給林有有買房而且房產已經登記在林名下,也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具體可參考「朗教授」與空姐的財產糾紛,對於想要以第三者身份無償獲得經濟利益的男士女士來講都很有借鑑意義。遇到「經濟大師」像收割韭菜一樣收割對方的感情和財物時,才知道一山還有一山高。
名牌包包不屬於
一方專有的生活用品
一個限量版的包包已經不單單是一件普通的生活用品,而是進入富人圈的敲門磚。
當然,像顧佳的這種情況,即使離婚,許幻山也不會跟她計較這這些包包的歸屬,但是大部分家庭,除非協議好,不然像名牌包包名表等奢侈品不能簡單的「罷了」,訴訟離婚時完全可以主張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不是把這些平常個人穿戴的物品當作《婚姻法》第十八條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從而把它們歸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高價的護膚品則又不同,可以認為是個人的生活用品。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
智慧財產權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三十歲之前一直活得平平淡淡的鐘曉芹,寫的小說版權居然賣了156萬,這無疑是一筆不菲的收入。
那麼,該筆費用屬於誰的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只要該小說發表或取得相關收益的時間點有一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該收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民法典》的規定也延續了「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
出軌不會導致淨身出戶
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在跟許幻山談離婚時,顧佳提到不會因出軌讓許淨身出戶,那是不是出軌許就必定會淨身出戶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想要讓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理由只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離婚後,另一方才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出軌並不會導致淨身出戶,除非雙方有約定所謂的「忠誠協議」去約定婚內出軌的一方離婚時將不能取得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而且,這種協議最終能不能實現淨身出戶的效果還要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有明顯不公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
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出軌行為毫無代價呢?這也不一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還增加了一款「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兜底條款。所以,不想便宜出軌方的話,就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篇幅所限
未完待續
- END -
///
文丨33
編輯丨人
圖丨網絡
<第1441期>
轉載請註明:黃埔檢察
( 入群請加小編微信:zhf4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