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一方出軌了,財產分割怎麼算?

2021-02-13 萌芽研究所BUD


今天早上一起床,拿起手機的那一刻,就被滿屏的「王寶強離婚聲明」轟炸了一番,朋友圈、微信群、微博整個都淪陷了!

圖片來源:騰訊新聞

相信大家都已經八卦了一圈了,萌芽也就不再重複贅述了。目前事情還沒定論,但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王寶強妻子婚內出軌應該是事實(畢竟男方直接發聲明了),同時,媒體也扒出,早在今年3、4月份,王寶強的公司寶億嶸影業曾發生過兩次股權變更轉讓,王寶強成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變更後妻子馬蓉股份從75%變為0%。

那麼(嚴肅臉),因一方婚內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怎麼算?王寶強提前變更公司股份比例,是否會對之後離婚的財產分割有影響?

學會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也是對婚姻的尊重,但是,婚姻法你真的了解嗎?今天爆出的王寶強離婚新聞,也給大家敲了一記警鐘。親愛的,我不是教你分手,但是,如果真的萬一有那麼一天,請好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在此之前,#一起來玩萌芽科普群#之花果山上的熊猴子群的法律碩士@元寶媽 就曾經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婚姻法的財產制度,把艱深拗口的法律條文逐條為大家拆分解答,在今天這個節點,再次複習一次,很有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通過法律條文的字面,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劃分為:約定財產制度和法定財產制度。接下來我簡單介紹一下這兩種不同的制度。

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達成協議,並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的約定,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於締結夫妻關係的法律形式:登記結婚。在我國,只有經過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附隨於婚姻關係成立的夫妻財產的約定才能生效。

如果當事人在婚前訂立財產契約的,則婚姻一旦依法締結生效,該約定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財產關係應依約定處理。如果婚姻關係依法成立以後,雙方才訂立夫妻財產契約,由於婚姻已經締結,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當然也附隨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該契約只能約束契約成立以後的夫妻財產關係,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係適用法定財產制。

上面這段話是用法律專用語言敘述的,說白了,就是注意一個時間點,婚姻登記。沒登記,有約定也是白搭,一旦登記,之前的約定就生效。登記後再約定,就只能管約定後的事情,登記後約定前的這段時間,還是按照法律規定。


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這一條比較容易理解,說白了,就是法律怎麼規定,大家怎麼執行。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締結之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婚前財產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插一個八卦,調和一下嚴肅的氣氛。

2015年8月7日晚,京東集團發布財報的同時,宣布根據董事會5月份批准的董事長兼CEO劉強東薪酬計劃,在今後10年內,劉強東的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人民幣,且沒有現金獎勵。而根據京東的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A股股權,佔所有流通股的0.9%,每股執行價格為16.70美元(相當於每股ADS 33.40美元),價值約26.5億元人民幣。就在第二天,劉強東和奶茶妹妹領了證。


(劉強東與章澤天結婚照)

當時刷爆朋友圈的消息:5月份,老劉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未來10年收入=0。然後!!!突然宣布結婚了。也就意味著,這26.5億是婚前財產。

雖然這只是法律人的一個玩笑,而且,兩人應該有婚前財產協議,上面這些所謂的風險也純屬理論虛構,實際生活中,奶茶妹妹也應該享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好繞口)。但至少我們可以看出,婚前財產是很重要的。

按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這裡特別說一下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為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所有,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作品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我們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般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裡的個人財產,既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的。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在這裡,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歸夫妻共有(注意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

上述財產,如果沒有約定,依法歸夫妻共有。

特別強調一下,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如果軍人離開軍隊以後結婚,或結婚不久即離開軍隊,那麼,這些費用是屬於個人財產的。


此處插播一下專業律師針對王寶強離婚新聞的財產分割的最新解讀:

鳳凰娛樂諮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湯尚濠律師,對方表示「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婚姻法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在今年3、4兩個月份,王寶強的公司寶億嶸影業曾發生過兩次股權轉讓,王寶強成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湯律師表示「股權尚在王寶強名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都屬於共同財產」。

來源:鳳凰娛樂新聞

所以,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而且如果王寶強是在離婚前變更公司股份的話,一樣也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 一方婚前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這是概況性規定,包括立法沒有具體列舉的其他所有應當歸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Tips: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服裝、日常生活用品等。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就是妻子一方特別熱衷於購買各種奢侈品和珠寶首飾,而丈夫則生活非常節儉,後來二人因矛盾訴訟離婚,在離婚時,本著公平的原則,要求妻子對丈夫給予了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所以說,在每個婚姻都可能面臨的分離問題上,我們除了努力維護一個溫馨的家,也確實需要對自己的權益多加保護。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這就比如說,夫妻雙方有一輛汽車,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不能為了追求絕對公平而把車拆了一人分倆個車輪。而是把車給其中一方,另一方獲得評估車價一半的經濟補償。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假離婚,真騙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比如用婚前積蓄補貼婚後家用,那麼,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就不能作為婚前財產予以保留了。

離婚夫妻財產爭議中,一方有時候是因為一些平時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證據無法在訴訟時取得而喪失勝算。因此,雖然不厚道,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多留心,儘量掌握相關技巧,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除平時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外,還必須注意收集證據。

因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俗話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

(1)對房屋等不動產或其它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雖不要進行所有權登記但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達成出資協議、書寫好共有證明。

(2)注意掌握對方開戶銀行以及資金帳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信息、取款的憑條或信用卡刷卡記錄。既把握動向,又可以證明期間置業的出資事實。

(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4)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並籤字,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一旦發現家中財產被轉移,也可立即報警,以便確定證據。

由於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於商業秘密或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房屋產權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按照法律規定,在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線索。如對銀行存取款,必須提供開戶行和帳號,否則法院便無法調查,法院不可能漫無目的、大海撈針式的對本地所有銀行或全國的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另一方許可,擅自處理大額財產,不僅侵犯了對方的共有權,而且由於一方存在故意欺詐、惡意串通等導致行為違法,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此類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便沒有法律約束力,對方有權請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如未經一方同意,與他人惡意串通轉讓股權,損害一方利益的行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據此,離婚並不意味著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對方是否隱匿轉移財產,一旦發現,即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法院同樣會依法給予保護。



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現實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家庭和睦,婚姻幸福,最好永遠也用不到這些知識。

世界上並沒有完美的事,美好的事物也許也存在醜陋的一隅,婚姻是浪漫而雋永的,同時也是嚴肅又認真的。我們可以抱著不顧一切的心投入到愛情中,也應該學會謹慎規避其中的陷阱和威脅,學好婚姻法,保護好自己和家庭的權益,從現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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