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中的財產認定

2020-12-24 蚌埠律師陳鋼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極易出現感情不和分手情形。當一方提出分手或者死亡,雙方往往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分割可能產生爭議,對此簡要歸納以下幾點:

1、同居期間所得的個人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雙方共同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買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無法證明各自具體的出資份額視為等額享有。

同居財產

3、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對對方的遺產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4、同居期間的贈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及社會道德、公序良俗,應認定有效。

5、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在同居期間贈與同居另一方財產系侵犯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贈與應認定無效。

6、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錢,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

綜上,同居關係不能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易產生同居析產糾紛。因此,同居雙方可籤訂同居財產的協議,該協議不僅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未來分手時因財產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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