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家事法苑」欄目,講述專業律師辦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態人情的同時,也讓普通大眾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和處世經驗。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大約在17年前,女子肖珊和一名已婚男子相識後開啟同居生活。10多年來,已婚男子開了幾家公司,並獲得了巨額的收益,肖珊也為其生了兩個孩子。然而,正當已婚男的生意蒸蒸日上時,肖珊和已婚男的家人產生矛盾,並認為對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跡象。對此,肖珊一紙訴狀將已婚男告上法庭請求分割近一個億的財產……這不是網絡熱播劇中的精彩橋段,這事就發生在海南。
案由:
「小三」起訴已婚男分割近1億財產
2003年左右,肖珊和已婚男子佔楠相識於海口的一場飯局,兩人年齡相仿,接觸中,聊得很投緣,他們互相留下聯繫方式後,開始頻繁接觸。那時候,佔楠還幫助肖珊開的公司辦理過相關證件,雙方產生好感後發展為情人關係並開啟同居生活。
而佔楠是有家室的人,不但有老婆,還是兩個孩子的父親。就在佔楠和肖珊同居期間,佔楠開辦了幾家公司。
時間過得飛快,一轉眼,10多年過去了,肖珊為佔楠生下兩個孩子,而佔楠開的公司經過股權轉讓和開發房地產項目也獲得了巨額收益。但肖珊認為這些收益是她和佔楠同居期間獲得的。
時間來到2019年前後,肖珊在和佔楠家人的日常相處中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肖珊認為佔楠的家人有轉移她和佔楠同居期間取得共同財產的跡象。為此,肖珊一紙訴狀將佔楠告上法庭,肖珊不但要解除她和佔楠的同居關係,還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她和佔楠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9000萬元和海南一項目10%的股權。
女方:
公司股權轉讓獲得的收益是雙方共同財產
肖珊認識佔楠時,對方稱已和原配協議離婚。肖珊認為,雙方是因為有感情才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即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生養撫育子女,同心協力創業,感情上完全認定雙方就是夫妻關係,而她對佔楠是百分百信任,對於佔楠作出的任何決定也是完全理解和支持。
在雙方同居期間,肖珊稱,她和佔楠共同出資創辦了多家公司,後來,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後共計獲得1.8億元人民幣以及持有海南一項目20%股權。這些利潤除了購買房產、炒股,部分現金存於銀行的保險柜外,佔楠均通過提取現金的方式存放在他人名下,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資金安全。
然而,就在肖珊和佔楠的家人產生矛盾後,讓肖珊始料未及的是,佔楠竟然指使自己和原配生育的兩個兒子及其母親將屬於她和佔楠共同取得的財產進行轉移,其中就包括通過房產中介準備出售她居住的登記在其原配兒子佔軍名下的一套別墅、將原來存放在銀行保險柜的現金轉移等。
「佔楠及其家人的行為顯然是為了轉移本屬於我和佔楠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以達到侵佔我合法權益的目的。」肖珊說。
男方:
女方沒有參與公司的投資、經營及管理
佔楠收到肖珊要求分割其全部財產的訴狀時,如五雷轟頂,他不明白,肖珊為何突然變臉提出這樣的要求。
佔楠弄清事情原委後,全盤否定了肖珊的訴求,他稱與肖珊僅為情人關係,雙方從來也沒有持續穩定的同居生活。他和肖珊的關係一直都不怎麼好,在他們女兒出生前,雙方就已分手,為此,他還給予對方50萬元的分手費,但因孩子的出生,雙方無法斷絕關係。
在佔楠眼中,肖珊是商界的女強人,有自己獨立經營的公司,他們公司之間沒有經濟往來。
佔楠認為,在雙方存在的關係中,肖珊一直都是主動的那一方,也是獲得的那一方,他曾四五次要求與肖珊分手,最終都是肖珊要求複合。此外,他獲得的巨額收益是與家人通過努力經營取得的,和肖珊沒有任何關係。肖珊從未參與過公司的投資、生產、管理。所以,肖珊沒有理由、也沒有條件來分得他的巨額財產。
判決:
法院酌定由男方給予女方500萬元補償
針對此事,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過程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片、視頻、證人證言、佔楠的信件等,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對於雙方兩個孩子的撫養問題,法院認為,佔楠和原配妻子亦有自己的孩子。為此,由肖珊撫養兩個孩子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此外,佔楠在與肖珊同居期間,轉讓其名下的股權取得的轉讓款,屬於佔楠與原配妻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歸佔楠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而肖珊主張的與佔楠共同出資、管理的企業,因不能提供證明,其也不是涉事公司的股東,法院不予認定。
儘管佔楠與肖珊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解除,但法院認為,主要過錯在於佔楠,佔楠在已經結婚生子的情況下,仍與肖珊同居多年,有違社會道德風尚。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佔楠投資設立公司的資金來源於佔楠和肖珊的共同積蓄,但佔楠在其經營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時,肖珊確也給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幫助。所以,佔楠應當對肖珊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海口中院一審判決,解除佔楠與肖珊的同居關係;兩名非婚生子女由肖珊撫養;法院酌定由佔楠給予肖珊500萬元作為補償。(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他人無權分割
針對此案,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榮律師認為,根據已經實施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我國原則上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對財產有其他的約定。本案中,被告和其配偶未對財產有過其他的約定,應視為被告和其配偶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說,自雙方婚姻登記之日起,雙方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雙方都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原告在明知道被告有配偶的情況下,卻要求分割被告的財產,首先是侵害了被告配偶的合法財產,其次,原告訴求與國家法律規定相衝突,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被告的配偶有證據證明,在原告與被告相處的時間裡,被告未經其配偶的同意贈送原告大額的財產,被告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返還相應的財產。
羅榮稱,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不能僅憑其自述與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便推導出她與被告共同創造了她口中的共同財富便要求分割財產。如果原告想達到這一目的,原告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她與被告的共同投資、她實際參與了被告公司的經營、管理、雙方之間有關於投資公司、項目的書面協議等。她要求分割財產的依據是雙方共同合作、勞動、創造的財富,而非與被告同居或者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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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鴻偉【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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