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嚴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截至2020年3月31日,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74件90人,批准逮捕51件64人,不批准逮捕14件19人;受理審查起訴33件37人,提起公訴28件30人。來看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湖北省廣水市人,在上海金山區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在武漢「封城」前夕返回上海,後多次出入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場所。1月26日至31日,李某某出現咳嗽、胃口差、乏力、胸悶等症狀後,數次搭乘公交車、計程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看診,看診期間未如實陳述,隱瞞武漢旅行史。2月2日,李某某至醫院看診時,在醫護人員追問下承認武漢旅行史,後被隔離。同月4日,李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與其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觀察。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4日晚,關於李某某回滬後未居家隔離、隱瞞武漢旅行史看診的輿情在網絡上發酵,金山區檢察院立即與公安機關聯繫,跟蹤事件進展。公安機關於2月10日立案後,金山區檢察院成立由檢察長帶隊的辦案組,同日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在上海市檢察院的指導下,金山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李某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開展偵查。公安機關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於3月2日以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起訴。金山區檢察院受理後,依法告知李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李某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月6日,金山區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適用緩刑。3月16日,法院以李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典型意義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入選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對於違反防控規定,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法嚴懲。
案例二
崔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在國家防控新冠病毒和本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期間,崔某作為上海某藥店的實際經營人和醫藥執業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正規採購渠道、未取得產品合格證明、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下,採購某品牌KN95標準的3D摺疊防顆粒物口罩4000隻、醫用外科口罩50000隻及其他品牌口罩,對外宣稱上述口罩具有針對新冠病毒的防護功能,共計銷售上述某品牌口罩3850隻及醫用外科口罩27950隻,總計銷售金額達10萬餘元。1月28日,崔某被抓獲。經檢測,崔某銷售的某品牌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國家強制性標準,醫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標準的要求。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接公安機關通報後提前介入。同月30日,上海市檢察機關食藥環資專業化辦案團隊核心成員牽頭,邀請上海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藥監局相關負責同志,以及上海藥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庫、上海市疾病預防和控制中心等相關感染醫學領域的專家組建「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協調聯絡小組」,主要負責案件法律認定、行刑銜接等問題的研討和協調。2月17日,檢察機關對崔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崔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該案系本市防疫期間首起案發的 「偽劣口罩」案件。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上海市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明確了同類案件的證據標準,特別是釐清了一次性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等醫用口罩的檢驗標準,並重點調查收集涉案口罩銷售時是否對外宣稱具有防護功能,做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鎖鏈完整閉合。
案例三
姜某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18時30分許,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居民區黨總支書記陳某根據某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在某小區門口執行人員排查、門崗值守等疫情防控工作。其間,姜某某的父親無出入證而欲強行進入小區,陳某阻止其行為並報警。姜某某聞訊到場後,以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陳某,阻礙陳某依法執行公務,並致陳某倒地受傷。經鑑定,陳某頭部遭外力作用致頭左顳部頭皮挫傷,構成輕微傷。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發當日,浦東新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成立由檢察長帶隊的辦案團隊,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2020年3月4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浦東新區檢察院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認真覆核關鍵證據,於同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3月19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法告知姜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姜某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月26日,浦東新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姜某某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害人陳某系某居民區黨總支書記,受某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安排負責居民區疫情防控工作,屬於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廣大城鄉村、居委以及社區工作人員放棄休息,堅守崗位,日夜值守、英勇奮戰在疫情防控第一線,而行為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職責,應當依法嚴懲。
案例四
顏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顏某偽裝成歸國富豪身份,謊稱其在美國有大量口罩貨源,並可包機運輸回國,騙取了被害人魯某的信任,後雙方約定魯某以166萬餘元的價格從顏某處購買2700箱(每箱40隻)某品牌N95型號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魯某陸續向顏某支付16萬元,並按顏某要求購買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機(價值人民幣12699元),一併作為定金。2月3日,顏某謊稱該批口罩已到達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讓魯某繼續支付尾款140餘萬元,但拒不提供運輸航班號。魯某意識到受騙後報案。2月11日,公安機關將顏某抓獲。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12日,閔行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提出進一步固定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書證的偵查取證意見,並加強對犯罪嫌疑人顏某經濟狀況的查證。2月14日,閔行區檢察院對顏某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閔行區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通過在某快遞公司官網查詢運輸單號,固定了顏某僅有下單而沒有實際發出口罩等事實,並於2月19日提起公訴。3月3日,法院通過遠程開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人通過詢問被害人,出示書證、播放錄音等多種方式,有力揭露了被告人供述不實部分,使原本不認罪的被告人最終當庭認罪。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顏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檢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導偵查取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首例宣判的防疫物資詐騙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閔行區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偵查取證,並對部分案件事實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在7日內完成了引導取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三個環節的工作,為案件的順利起訴、判決夯實基礎。
案例五
張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13時30分許,張某與其家人駕車外出返回其居住的某小區,小區保安王某某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對張某及其家人檢測體溫。因張某兒子體溫異常,王某某要求其暫緩進入小區,並在二次測量體溫正常後予以放行。張某因此心生不滿,不肯駛離停放在小區車輛入口處的車輛,致使其他業主車輛無法由此通行。當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趙某接小區其他業主報警後處警,對張某予以勸解並要求其駛離車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張某拒不配合,民警趙某告知其若不配合挪車將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14時30分許,經民警趙某多次警告後,張某上車發動車輛,並採用點剎方式緩慢挪動車輛,拖延駛離。民警趙某遂要求張某下車,張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對其強制帶離期間,張某突然加速駛離車輛,致民警趙某手臂被車輛撞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案發後,青浦區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涉疫案件專辦小組,指派資深檢察官提前介入,並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當日對張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於2020年2月12日移送起訴後,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告知張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張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月17日,青浦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判處張某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21日,法院以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檢察官提前介入,會同公安機關研究案情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不滿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和落實直接關係到個人安全、社區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公民應當理性看待疫情防控工作帶來的生活上的不便,服從防疫大局。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案件,並邀請市人大代表聽庭評議,體現了檢察機關的社會擔當,彰顯了檢察機關維護防疫工作秩序的決心和態度。
案例六
凌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15時許,志願者許某在閔行某小區門口根據社區安排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其間,訪客毛某欲駕車進入該小區。許某根據社區疫情防控工作規定,向毛某解釋非本小區車輛不得進入,並要求予以配合。毛某隨即電話告知住在該小區的凌某及其妻吳某。二人到場後對疫情防控規定不滿,糾纏、辱罵社區志願者、小區保安及其他圍觀人員,推搡許某。其間,凌某趁許某不備,將許某摔倒在地並騎坐在其身上進行毆打,致許某全身多處軟組織傷、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5日,閔行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預判定性分歧,對偵查工作提出及時收集被害人身份信息、社區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等證據的意見。同月10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閔行區檢察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提審凌某,安排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並電話聽取被害人許某意見,次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閔行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告知凌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充分聽取值班律師意見,凌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月12日,閔行區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對凌某判處一年三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18日,法院以凌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遠程提審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毆打防疫志願者入刑的案件。檢察機關對本案審查後,綜合考量行為人主客觀方面及侵害法益的特殊性,認定尋釁滋事罪。本案採用「雲公訴」「雲審判」的「非接觸式」審理模式進行網際網路公開開庭審理,三百餘萬網友通過各網絡直播平臺「雲圍觀」並進行互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七
王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王某在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資質,且未核實口罩質量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口罩,並以「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名義對外加價銷售。同年1月31日至2月4日間,王某通過微信與他人聯繫,以350元的價格出售口罩100隻,以3.7萬餘元的價格出售口罩10000隻,以1.5萬餘元的價格出售口罩5000隻,銷售金額合計5萬餘元。經檢測,上述口罩在口罩帶斷裂強力、細菌過濾效率、是否無菌等檢測項目上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的要求。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專辦組,依託集中管轄本市危害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刑事案件的優勢,對涉疫情相關製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等案件開展提前介入,規範全市偽劣口罩類案件偵查取證。2月15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王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王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專辦組檢察官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始終關注對製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案件的精準打擊,通過與市藥監部門、公安機關共同磋商研究,形成合力,明確假冒偽劣醫用口罩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過濾效率、口罩帶斷裂強力等屬於與醫用口罩「防護功能」密切相關的關鍵指標,通過個案的提前介入和類案的取證指引,規範案件的偵查取證。
案例八
上海某公司、謝某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日常經營勞動防護用品,謝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初,上海某公司以每盒5.125元(50隻/盒)的價格購入一批一次性使用無紡布口罩,在公司的網絡店鋪對外銷售,日常銷售價格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謝某決定提高該批口罩的售價牟利,遂於1月23日至29日從每盒21元連續漲至每盒198元。經查,該公司高價銷售口罩的經營數額為17萬餘元,違法所得數額為16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10日,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立案調查後,松江區檢察院於同月12日及時介入,研判案情,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提出將該案作為刑事案件移送的建議。3月1日,公安機關立案後,松江區檢察院引導偵查,搜集固定證實漲價過程、銷往地區等關鍵證據。次日,公安機關將謝某抓獲並採取監視居住措施。3月9日,公安機關以謝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松江區檢察院經審查依法追加認定上海某公司為單位犯罪,於3月12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判處上海某公司違法所得一倍罰金,判處謝某八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罰金。3月23日,本案通過網絡庭審直播,法院當庭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上海某公司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十八萬元。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逐條審查交易記錄
典型意義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哄抬防疫物資價格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入選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檢察機關通過及時介入,對案件證據收集、依法準確定性起到重要作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資價格擾亂疫情防控秩序,製造或加劇社會恐慌,增加防護成本,社會危害嚴重。對於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應當依法嚴懲。
案例九
上海A公司、B公司、C公司
黎某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上海A、B、C三家公司和D公司(另案處理)日常經營個人防護用品,分別在某網絡商城開設網店,其中A公司系某著名防護用品公司的特約經銷商(一級代理商)。黎某系上述四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20年1月19日前,上述四家公司網店銷售某品牌V+型口罩的日常價格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隻/盒),銷售VT型口罩的日常價格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隻/盒)。1月20日,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疫情公告。當天,黎某控制四家網店多次大幅提高該品牌口罩的銷售價格,最終將V+型、VT型口罩的銷售價格均上調至每盒398元。在1月20日至21日兩天時間內,上述四家網店銷售口罩的經營數額合計845.7萬餘元。其中,A公司的經營數額為348.1萬餘元,B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44.3萬餘元,C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10.7萬餘元,D公司的經營數額為42.6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25日,寶山區檢察院在與區公安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行刑銜接」案件信息通報例會中獲悉案情,即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三級聯動研商處理。公安機關於3月11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當日提前介入。3月13日,公安機關對黎某取保候審,並於同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寶山區檢察院經審查依法追加認定A、B、C三家公司為單位犯罪,D公司經營數額不足50萬元,依法移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3月23日,寶山區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A公司、B公司、C公司、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寶山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行刑銜接」案件信息通報例會
寶山區檢察院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通過遠程視頻會議研商法律適用等問題
典型意義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檢察機關通過行刑銜接、提前介入主動作為,確保了辦案質效。針對涉案公司系口罩防疫用品代理商,黎某對四家公司復工復產有積極作用,檢察機關慎用強制措施,保障了涉案公司正常經營。
案例十
成某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至5日,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75%消毒酒精1800桶(5L/桶)。2月10日,上述消毒酒精運抵上海後,成某以130元/桶的價格向他人出售牟利。同日,公安機關在成某居住地將其抓獲,並當場查獲1725桶75%消毒酒精。經鑑定,上述查獲的消毒酒精系危險化學品,以銷售價格130元/桶計算共計價值22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2月10日,浦東新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成某的經營資質、涉案酒精的含量檢測以及危險化學品認定等方面進行偵查取證。2月17日,公安機關以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批准逮捕,浦東新區檢察院於當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針對成某提出購買酒精主要用於捐贈的辯解,繼續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微信記錄,尋找買家、運輸人員等旁證進一步完善證據。2月24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 浦東新區檢察院於同月26日以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3月17日,法院通過遠程開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以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檢察官遠程提審、核實證據
典型意義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非法經營消毒酒精案。75%高濃度酒精屬於危險化學品,燃點低,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其生產、存儲、經營必須經過嚴格審批,方能保障安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證囤積、買賣75%高濃度酒精等消毒用品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資料:市檢察院
編輯:顧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