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十個妨害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南充一男子隔離治療期間逃跑...

2020-12-28 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2月12日電 (任重)據四川檢察官微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11日對外發布了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據悉,該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七類犯罪。

據悉,最高檢發布的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都是檢察機關剛剛辦理的案件,且屬於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案件類型。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三件,分別是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暴力傷醫犯罪一件,即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制假售假犯罪一件,即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哄抬物價犯罪一件,即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詐騙犯罪兩件,分別是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廣東揭陽蔡某涉嫌詐騙案;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一件,即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一件,即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附——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吉安鎮3社吃壩壩席,期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後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2、3、4社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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