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億元電子匯票詐騙案始末

2020-12-23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慈玉鵬張榮旺北京報導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了解到,20億元電子匯票詐騙案近日二審落下帷幕,3名參與詐騙者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上訴被駁回。法院認定,該詐騙團夥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通過某國有銀行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下簡稱「央行電票系統」),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下簡稱「電子匯票」)20億元,之後轉貼現給其他銀行獲取19.31億餘元。

記者注意到,該詐騙得以實現主要是因為銀行操作過程存在諸多漏洞,比如在辦理電票代理接入業務、開設同業結算帳戶等業務均存在不符合規定操作,經記者了解,相關一位國有銀行經辦人因操作不合規已被解聘。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目前票據貼現業務缺乏統一平臺,各個銀行在該類業務方面缺乏標準化制度管理,也缺乏有效對接確認渠道,在這種情況下,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內外勾結使用假票貼現,建議業內建立綜合電子票據平臺來解決上述問題。」

離職員工參與行騙

該案作案過程堪稱離奇。經法院認定,2016年初,崔某、逯某強、張某出於賺取高額中介費或為他人融資等目的,預謀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此後,聯繫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匯票,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對電子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詐騙團夥中,逯某強角色較為特殊且是作案關鍵。逯某強是焦作中旅銀行離職員工,2015年離職前任該行營業部客戶經理,離職後參與該案。

胡某是涉案企業人士之一。法院認定,同年4月,胡某因中儲公司急需資金,有開具承兌匯票融資需求,遂通過資金中介聯繫上張某。之後,崔某、張某等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並由逯某強冒充焦作中旅銀行領導與某國有銀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聯繫對接。雙方籤訂代理服務協議,該行票據部鄭州分部同意將焦作中旅銀行接入央行電票系統。

記者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直連接入電票系統的金融機構提供電票代理接入服務時,按規定會對被代理機構基本信息及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核,查詢內容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金融許可證編號等,被代理機構應給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確答覆。

而該案接入過程存在明顯操作漏洞。經記者了解,該國有銀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已將經辦人趙某辭退並引發勞動爭議,《關於解除趙某勞動合同的決定》載明,趙某任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市場部客戶經理期間,在辦理電票代理接入業務過程中,未要求客戶提供基礎資料且未核實客戶身份真實性,即與客戶建立代理關係,違規與謊稱「焦作中旅銀行」工作人員的詐騙分子籤訂了《代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違反相關規定,對電票代理接入業務違規問題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另一方面,因焦作中旅銀行系中小銀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電票系統,需在有資質的銀行開設同業結算帳戶,張某又通過企業人士胡某聯繫上述國有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辦理同業結算帳戶。但該項業務需實地考核,於是,一場精心策劃的辦公室大戲上演。

借用辦公室的任務交給了逯某強。法院認定,辦理同業結算帳戶過程中,崔某、馬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向上述國有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提交了偽造的焦作中旅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同年7月14日,該行廊坊開發區支行安排員工至焦作中旅銀行總部核實確認相關信息。在逯某強事先借用的該行辦公室內,由涉案人李某某冒充焦作中旅銀行法定代表人,逯某強、馬某某等人分別冒充焦作中旅銀行其他領導與員工,騙過該國有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上門核查,成功開設同業結算帳戶並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某地方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同業帳戶開設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央行要求至少採取兩種方式對存款銀行開戶意願真實性進行核實,比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存款銀行進行核實,或者到存款銀行上門核實。

經記者查閱相關材料了解,崔某等人在與上述國有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洽談開立同業帳戶、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之前,還與多家銀行聯繫開立同業帳戶、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事宜,但均因不能進行大額查詢等存疑原因被拒而未得逞。

多位參與詐騙者供述逯某強參與原因是為彌補其在銀行的壞帳,但對此逯某強表示否認。但相關一封法律判決書顯示,逯某強表示其原系焦作中旅銀行員工,因負責企業信貸不良貸款,2015年8月申請辭職。

詐騙引發多銀行起糾紛

黃某騰是涉及該案的第二位關鍵企業人士。法院認定,2016年7月,崔某、逯某強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正式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並完成系統測試後,張某遂通過周某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同期,黃某騰因公司資金緊張試圖通過周某融資。後經反覆溝通,確認黃某騰參與融資人民幣15億元以及貼現資金的分配比例,即黃某騰使用六成資金,崔某、張某等人將四成資金分款給河南三家企業使用。

判決書顯示,同年7月25日,黃某騰安排公司員工帶上其實際控制的9家公司網銀、密鑰等,與周某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開具電子匯票;後確定上海匯 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 公司」)等5家公司作為出票人,鑫創公司等4家公司作為收款人。上述企業人士胡某則以其實際控制的中儲公司作為出票人,以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作為收款人(該公司網銀、密鑰由胡某掌握)。

天眼查顯示,匯 公司已多次被銀行等方起訴,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而被限制消費。

法院認定,7月25日至28日,崔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內,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後,在明知無真實交易關係情況下,通過企業人士黃某騰、胡某各自控制企業或關聯企業之間籤發無資金保證的電子匯票,並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進行虛假承兌、貼現,一共開具了40份共計金額20億元的電子匯票。

貼現過程中,崔某等人通過票據中介分別聯繫某銀行上海分行及邢臺銀行進行轉貼現,並聯繫某銀行青島分行作為過橋行。其中,某銀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額為13.5億元,邢臺銀行為6.5億元,某銀行上海分行、邢臺銀行扣除相應費用後分別轉款至某銀行青島分行;某銀行青島分行扣除相應費用後,將轉貼現資金19.31億餘元劃轉至焦作中旅銀行開設的同業結算帳戶。

該筆資金之後的具體流向是怎樣的? 法院認定,上述19.31億餘元從同業結算帳戶分別轉至黃某騰、胡某實際控制帳戶14.48億餘元、4.82億餘元。黃某騰實際控制帳戶收到的14.48億餘元中,根據與崔某等人的事先約定,立即分款5.79億餘元至河南三家企業相關帳戶;向崔某、張某指定的河南名仕置業有限公司帳戶支付佣金1.04億餘元。黃某騰可實際支配的7.65億元中,轉至周某實際控制銀行帳戶0.5億元;轉至中條山公司帳戶4.8億餘元,其中0.6億餘元歸還之前欠款,4.19億元用於支付貨款;歸還其他貸款及借款1.7億餘元等。

胡某實際控制帳戶收取的4.82億餘元中,向崔某、張某指定的名仕公司帳戶支付佣金4300餘萬元,用於委託投資2.6億餘元,拆藉資金1億元,其餘資金主要用於歸還借款等。崔某實際可支配資金共計3.28億餘元,用於向張某、逯某強支付佣金,拆借給楊某某,以及轉至其他個人或單位帳戶等。

某地方銀行支行長告訴記者:「貼現行對於貼現企業要求有發票等材料,能夠把控第一手資金流向,但之後的資金流向較難把控。」

據近日公示信息,參與詐騙的崔某、張某、逯某強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企業人士胡某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企業人士黃某騰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涉案人員上訴二審被駁回。

該次詐騙案引發銀行多次糾紛,捲入糾紛的有邢臺銀行、某銀行青島分行、焦作中旅銀行。

記者了解到,某銀行青島分行與焦作中旅銀行糾紛一審結果近日公示,該行青島分行追索焦作中旅銀行一審敗訴。記者就最新情況與焦作中旅銀行確認,但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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