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國的酷刑當中,有把人殺死後剁成肉醬的,稱為「醢」。漢代呂后時,以私刑虐殺戚夫人,曰「人彘」,乃斷其手足、挖去雙眼、燻聾雙耳、灌藥致啞,然後棄之自滅的酷刑。北魏法律,處置謀反大逆是車裂。到了唐代,律書內的官定死刑,最重者僅僅是斬首。五代才開始在刑法之外增設了「凌遲」的條款,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凌遲的概念
凌遲也稱,俗稱割、剮、寸磔,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遲本意為:「緩緩的山丘」。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
凌遲的起源
關於凌遲入律,歷史上有幾個不同說法:第一種是五代說。南宋陸遊《渭南文集》卷五:「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王雲海主編的《宋代司法制度》《舊五代史·刑法志》均主張這種說法。第二種是遼代說。清代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與斬、凌遲之屬……』。按:凌遲之刑,始見於此,古無有也。放翁謂起於五季,然不詳為何時。」
第三種是宋代說。倪正茂等編《中華法苑四千年》雲有:「有文字可證明的應是宋代。據《通常·刑考》載:仁宗『詔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當時處凌遲刑事的方式是先一一砍下四肢,然後割斷咽喉。到神宗趙頊時,凌遲刑的使用已很普遍了。最後一種是元代說。《辭源》:「凌遲……元代正式列入刑法之內,直到清末始廢。」呂思勉認為「隋唐有斬無絞,又有凌遲處死,以處惡逆,明清兩代均沿之。」
我認為凌遲入律應在遼代。從刑名上說,凌遲作為死刑的一種,最早在遼代刑法中出現:「《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遼代的刑法分為適用於契丹及其它少數民族的刑法與適用於漢族的刑法兩種。契丹在阿保機神冊六年五月,才「詔定法律」這只是適用於契丹及其它少數民族的刑法,見《遼史·太祖本紀下》與《遼史·刑法志》。而漢人適用的法律制定於清寧六年,見《遼史·刑法志》。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在契丹語裡,「腐割」音同「凌遲」,漢族史官在寫《遼史·刑法志》時,第一次將其音譯為「凌遲」。凌遲刑由來很早,早在南朝宋後廢帝劉顯曾親手將人育割,北齊文宜帝高洋也常常用育割的手段來殺人。雖然五代時期凌遲沒有入律,但是關於歷史記載的凌遲事件還是很多的。北魏皇帝拓跋珪的兒子拓跋紹弒父叛亂,叛亂平定後,「宮人為內應者十數人,其先犯乘輿者,群臣於城南都街生臠割而食之」。東魏時,高洋的哥哥高澄在晉陽被殺,「時太原公洋在城東雙堂,入而討賊,臠割京等,皆漆其頭」。
凌遲的歷史
在中國,關於凌遲的文字記錄,最早出現在唐朝。在房玄齡、魏徵、長孫無忌總撰的《五代史志·刑法志》中有「輕刀腐割」一句,說的就是凌遲。凌遲刑在秦漢左右就已經出現,由於國家法典不允許,算是私刑,五代時期才合法,凌遲刑雖始於五代,由於其殘酷性,很多人主張給以廢除,所以未人律。
凌遲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紋、斬、凌遲之屬」,所以認為遼代最早將「陵遲」作為正式的死刑之名,而載入律令,成為與絞刑並列的公刑。北宋初期,凌遲刑未入律,但其法實際在應用。北宋建國後,為了鞏固新建立的政權,緩和階級矛盾,取得民心,仍然禁止凌遲之刑。
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經》,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紋,沒有凌遲。從宋仁宗時起,於紋、斬之外,重新開始採用五代時出現的凌遲刑,用以制裁「口語狂悖致罪者」,並以詔的形式確定下來。神宗時,廣泛用於鎮壓危害封建國家統治的反逆大罪,《通考·刑剃孝》說:「凌遲之法,昭陵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問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
南宋《慶元條法事例》則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紋同列為死刑名目。宋代的凌遲是一種極刑,《宋史.刑法志》記載「凌遲者先斷其肢體,次絕其吭,當時之權法也。」即最初切斷犯人肢體,其次斷其咽喉,可見,當時的行刑手段比較簡單,只不過是先砍斷四肢,再割掉頭顱。
元朝正式將「凌遲」明定為刑法的一種死刑。起初,元朝將凌遲視為蠻族對漢人宣揚威權的工具,元朝初年,凌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一種極端手段,元朝用凌遲來懲罰「惡逆之極者」,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元史·刑法志》把凌遲則赫然載於法典刑律之中,「死刑:斬、凌遲處死」。元代戲劇《竇娥冤》中所反映的凌遲之刑,就是把犯人零割120刀:「張驢兒毒殺親爺,奸佔寡婦,合擬凌遲。押付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盜賊》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明朝時期,凌遲一般比較精細,大多數凌遲都超過千刀。
清朝延續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有減輕。因此,文字獄案件經常判處凌遲刑罰,不過不至於所有罪犯真正地遭受肢解之刑,而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強盜罪,則會處以凌遲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大清律》雖然只記載有絞斬二種,但對於那些對反動統治危害最大的人,仍處以凌遲。
若從高洋的「臠割」算起,凌遲的血腥史長達一千三百多年;作為刑律中的死刑名目,也近一千年。凌遲,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1.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2.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僕謀害主人。3.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斬斷他人四肢;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組織幫派以製造恐怖。
第一類和第三類僅是將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在明朝以及明以前,凌遲刑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行刑方法
凌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與其他死刑一樣,犯人會在被送往刑場前,先遊街示眾。到了刑場,會把犯人捆綁在刑場上,通常是一條柱子上。與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樣,大部份的凌遲行刑容許百姓圍觀,有時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遲為樂。部份受刑者,不論男性或女性會被脫下全身衣服,讓其全身暴露於群眾目前。只有小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蓋重要部位。這做法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對受刑者的一種凌辱。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行刑時,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塊割下。凌遲刑雖然明載於典刑,但法律上並不明確規定其具體的行刑方法,受刑的刀數不是一個固定的數目,因受刑者而異也因朝代而異。一般是切八刀(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宋朝時只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了明朝時往往超過千刀,甚至達三千刀之說,而且明清時期,凌遲刑的行刑過程越來越複雜。
凌遲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到了清未,殘肢會被放進一個籃內示眾。有時凌遲以後會再以利刃梟首,用巨斧剉屍。清朝後期,部份受刑者會先被施以鴉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長其痛苦。
凌遲案例
(一)最早的
南北朝時期,東魏元帥高澄打梁朝,活捉了徐州總督蘭欽子京,強迫他做首席廚師,蘭欽子京不堪打罵,把高澄殺死。高澄的弟弟高洋把蘭欽子京「輕刀割」,頭顱做成一套精美的酒具。
(二)最有名的
崇禎皇帝剮過兩位名流,一位是忠貞報國的袁崇煥,罪名是叛國通敵,剮3543刀,殘肉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分吃。另一位是天啟進士鄭曼,罪名是棒打後媽,奸兒媳,奸妹,剮3600刀,殘肉出售,做調製瘡疥中藥的原材料。
(三)最恨的
明朝太監劉瑾在明孝宗在位時侍奉太子朱厚照,朱厚照成為武宗皇帝以後,劉瑾自然成為權傾朝野的人物,專橫跋扈,背著皇帝幹盡壞事。根據劉瑾的罪行,他被判凌遲3357刀,而且,要分三天割完。第一天,要割劉瑾357刀。隨著行刑官一聲令下,劊子手先從劉瑾的胸膛上動手,割了10刀。然後對著劉瑾大聲吆喝,怕他昏死過去,並藉機休息一下,等劉瑾甦醒過來,再割10刀,如此反覆。
第一天割完357刀,劉瑾被押回牢裡,居然胃口很好,喝了兩大碗粥。第二天,依舊是10刀一歇,割了數十刀後,劉瑾終於熬不住,氣絕身亡。但按照刑律,就是犯人死了也不能放過,劉瑾依然被割足了3357刀。
(四)最後的
最後一個被凌遲的人是清末惡棍康小八。有一天他去理髮,剃頭匠和一位顧客正大罵康小八,康理髮完後問二人:「你們認識康小八嗎?」二人說不認識,康小八冷笑一聲說:「今天叫你倆當個明白鬼。」拔出手槍將二人擊斃。後將其捉拿歸案後被判處凌遲之刑。
結語
在中國古代,凌遲作為一種刑罰,具有極端殘忍性,達到了封建社會酷刑的極點,充分體現了封建專制統治的黑暗、野蠻、兇殘。凌遲刑從正式入律到廢止綿延了一千多年,幾乎半個封建王朝都有凌遲刑的存在,封建統治者之所以要採用這種極不人道的酷刑,主要是封建君主為維護其專制統治,利用凌遲刑來震懾那些敢於反抗的民眾和企圖取而代之的政敵。
令他們遺憾的是,嚴刑峻法絲毫也未能收到消弭統治階級內部政爭、減少人民群眾反抗的效果。刑制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凌遲酷刑的法定化,不僅有違歷史發展的潮流,也與統治者重法、明法的主張相悖,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這種毫無人性的刑罰也就退出了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