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火了,「翻唱/改編」深陷版權糾紛卻可能涼涼 | 星趣談

2021-02-08 聯想之星

自開播以來,《我是歌手》收穫了一眾粉絲,沉寂的歌王火了,被翻唱的老歌火了,觀眾們享受了一場場視聽盛宴。

但近年來隨著音樂競技節目的火熱播出,不少演出作品面臨涉嫌侵權的尷尬處境。

羽泉翻唱《燭光裡的媽媽》被原詞作者李春利告過侵權,要求公開道歉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20萬元;

哈薩克斯坦歌手迪瑪希因翻唱《opera2》,維塔斯向芒果臺發出律師函,令其禁止再唱;

張杰演唱《默》被音樂人高曉松在微博上指出未經其授權而改編,事後補辦授權手續;

旭日陽剛憑藉《春天裡》在《星光大道》上一炮走紅,被汪峰封殺;

快男選手左立唱紅了《董小姐》,原唱宋冬野聲討其侵權;

李代沫唱紅了《我的歌聲裡》,曲婉婷也發起了訴訟。

那麼問題來了,歌手翻唱/改編他人作品需要付版權費嗎?

從這些訴訟案例也可以側面看出,翻唱/改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創者合法權益,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翻唱歌曲是指歌手將作者已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一種行為,詞曲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比如迪瑪希演唱的《opera2》。改編歌曲一般是指對原作品的歌詞、旋律進行較大的改變,譬如張杰演唱的《默》。這類改變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達,增加了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形成了新的作品,構成對原作品的改變,這類行為要取得作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如果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我是歌手》等音樂綜藝節目並非公益節目,而是商業節目,需要獲得原作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下面推薦幾種獲得原創者同意的合理合法途徑。

1

通過音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獲得許可使用

音著協是一個管理版權的音樂機構,電視臺可以向這個機構打包購買歌曲的版權,付一筆年費,那麼這個機構管理下的歌曲都可以商用(在一定範圍內)。

中國的版權法規定的是所有的版權只能在集體管理,不能個人管理,中國合法的管理機構就是音著協。如急需翻唱或改變音樂作品,可提前在協會報備,先使用後付費。

2

通過歌手的版權公司獲得許可

除了音著協外,很多歌手都有專門的版權公司管理使用其音樂作品。此種情況下音樂作品的許可使用事宜可直接與歌手的經紀版權公司洽談。

3

直接和著作權人本人溝通許可事宜

此種情況下著作權人一般都屬於自由音樂人。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商業表演中的翻唱或改編,尋求著作權許可使用時,一定要注意原創歌曲作者是否是音著協的會員,從而確定合同籤訂的主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拋開法律,翻唱/改編版權的最好處理方法其實是品德自律。

歌手李健曾經表示,他在《我是歌手》裡演唱的每一首歌曲,開唱前都會給原唱歌手打個招呼。

「演唱別人作品之前一定要徵得對方贊同,這是最起碼的尊重。」

以《我是歌手》為代表的翻唱類節目,促進了音樂作品的流行和傳播,豐富了大眾的文化生活,連一些原唱著作權人也是深受裨益。但是翻唱/改編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原唱著作權人的利益,否則節目和翻唱/改編藝人都會受到影響。尊重每一位創作者,音樂和演出市場才能得到有序發展。

不僅僅是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文字作品、軟體作品等都應得到真正的重視,在用作商業傳播的情況下,應得到原創者的許可及給人以相應的報酬,以示尊重。

隨著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日益規範和重視,一篇文章、一首歌、一幅畫、一個自主開發的小程序等等,創作者的作品將有越來越多的機會轉化為真金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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