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歌手》引出的對歌唱類綜藝節目版權的提醒

2021-02-21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近幾年,歌唱類綜藝節目的收視率一直很高,讓不少參賽歌手人氣飆升,粉絲大漲。但是很多歌唱類綜藝節目因其模式的規定,選手的競演歌曲大多採用翻唱並改編已經演唱過的歌曲,或由節目組織者指定安排演唱歌曲,而這種做法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授權,就會讓節目製作方陷入版權糾紛中。

哈薩克斯坦歌手迪瑪希。資料圖

前不久,湖南衛視《歌手》第五季中迪瑪希以《歌劇2》作為競演歌曲後,節目組就接到了詞曲作者發來的律師函。近日,《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採訪了多位著作權專家,請他們分析與歌唱類綜藝節目相關的版權問題。

該消息一經媒體發布,立即引起業界及眾多「吃瓜群眾」的關注。其實,歌唱類綜藝節目發生類似的問題早已不是第一次了,那麼對此類問題版權專家是怎麼看的呢?

首先,作為詞曲作者是否可以禁止或者要求停止電視臺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呢?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據此,電視臺無需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各欄目中播放包括音樂作品在內的所有作品,並支付報酬。被播放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是無權禁止電視臺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

其次,外國人是否也適用這一規定呢?索來軍認為,這類規定通常又稱為法定許可或者強制許可。這條規定也是符合國際上主要的著作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伯爾尼公約》在規定播放權的時候,允許各國對播放權的行使做出限制條件。同時也規定這種限制在作出規定的國家適用。對於《伯爾尼公約》這一規定的理解在我國學術界存在分歧,但多數人認為我國有關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同樣適用其他《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作品。因此,電視臺可以未經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這其中也包括來自其他《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作品,這種播放行為不構成侵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在規定播放法定許可的時候,沒有規定著作權人可以發表聲明禁止他人播放作品,因此,著作權人一般是無權禁止或者要求停止電視臺播放其作品的。

不過索來軍也強調,如若將涉案作品在網上進行廣泛傳播和免費下載,是不屬於法定許可範圍的,權利人有權對此提出異議,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很多歌唱類綜藝節目因其節目規則所限,參賽歌曲必須翻唱且改編其他歌手演唱過的歌曲,如果歌手和主辦方之前籤訂的演出合同中沒有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那麼究竟誰應該取得所翻唱且改編歌曲詞、曲作者的同意呢?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博士後邱治淼分析認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有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應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但根據雙方實際承擔權利義務的情形能夠推斷出演唱者和組織者,那麼就應該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即由組織者取得所翻唱且改編歌曲詞、曲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同意。

對此,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叢立先和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熊琦也認為,此類問題主要由歌手和節目組織方之間的版權權利義務關係決定,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應該由節目組織方,也就是節目版權的權利享有方和責任承擔方負責取得相關授權。

在此類糾紛中,授權始終是問題的關鍵,那麼究竟該如何理解和解決演出的授權問題呢?索來軍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演員和演出單位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對於演出來說,不是簡單地理解為誰表演誰負有取得許可和付酬的義務,多數情況下,尤其有組織的演出,通常都應由演出組織者取得授權和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在著作權法中,沒有規定演出的法定許可制度。換言之,在任何情況下演出作品都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和支付報酬,除非在合理使用情形下演出。而所謂合理使用,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使用作品,既可以不用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既然電視臺在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時無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仍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否則會構成侵權。那麼,誰有義務以及如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呢?索來軍向記者解釋說,無論是從著作權法明文規定,還是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電臺、電視臺負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義務。不過從現有法定許可的條款對比我們可以發現,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規定播放已發表作品法定許可的時候,內容都比較簡單,既沒有規定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也沒有規定支付的期限,其結果極易造成糾紛。因此電視臺應當主動及時合理地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另外,據了解,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相關協會籤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音樂作品法定許可付酬協議中,也包括播放已發表作品的付酬標準和支付方法,電視臺可以就支付報酬和該協會聯繫。

在很多糾紛中,我們發現權利人一般都會對涉案作品的權利進行限制,大多會要求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前提下,不得行使與涉案詞、曲有關的任何權利,不得再次在公開演出、節目製作中使用該歌曲。那麼如果參加的是公益類節目,是否也不能再演唱涉案作品呢?

熊琦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有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免費表演才屬於合理使用,因此如果公益類節目涉及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支付了表演者報酬,同樣不能未經許可演唱。對此,叢立先和邱治淼都談道,不可一概而論,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歌手就可以演唱。但對於一些兼具營利性與公益性的表演活動,必須事先獲得合法有效的授權才行。

對此,索來軍進一步解釋說,所謂的在合理使用情形下的演出,也就是指該表演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因此,符合合理使用的演出,不能簡單用「公益性」或者「義演」來定義,而是必須滿足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

每年都有類似的侵權糾紛發生,那麼作為歌手和主辦方在參加和組織類似的歌唱比賽、綜藝節目或者晚會時,應做好哪些工作才能避免著作權糾紛的發生?

對此,專家們紛紛給出了合理的建議。叢立先認為,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那麼歌手應該與節目組織方通過協議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權授權和衍生作品版權的權利責任事宜。而作為主辦方,對於版權保護期內的作品使用要取得授權,對於節目產生的整體作品和單獨作品通過書面協議約定權利義務,該協議不能違法或顯失公平,還要注意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的區別問題。

邱治淼則建議主辦方應提前做好三項工作:首先是提前獲取相關作品的授權。要查清需獲取授權作品是否屬於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範圍,避免無權授權或越權授權。其次是提前與表演者處理好著作權授權事宜。這裡主要應注意兩點:一是要求改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注意與基礎作品權利人的溝通協調,避免出現不當改編;二是改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及權益分配應當提前在基礎作品權利人、改編者以及主辦方三者之間做出具體約定,避免事後糾紛的發生。最後是正確處理與原作品作者聲譽相關的事宜。避免出現翻唱歌手不當評價原作品作者的情況發生,妥善處理原作品粉絲與翻唱者粉絲之間的關係,避免不正當競爭或其他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

對於主辦方熊琦還給出了一個建議,就是一方面主辦方可以積極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籤訂許可合同,因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掌握了大量音樂作品和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代理,節目組織者可以一站式獲得大量作品許可,避免了侵權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對於非音樂類的節目主辦方要對節目進行審查,了解其中涉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事前做好協商授權工作。

湖南衛視在春節檔推出的《歌手》第五季已經播放了5期,其中「90後」哈薩克斯坦歌手迪瑪希,因其高超的演唱技巧,帥氣的外形俘獲了不少觀眾的心,尤其是他在1月28日《歌手》第二期節目中選擇了《歌劇2》作為競演歌曲,並以比原唱維塔斯高出兩個聲調進行競演,奪得了當場的冠軍。隨後在湖南衛視1月30日播出的《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迪瑪希再次演唱了《歌劇2》。掌聲還未散去,1月31日湖南衛視卻接到了歌手維塔斯方面發來的律師函。

律師函稱,《歌劇2》是維塔斯創作並演唱的,對其享有著作權,後將該作品的詞、曲著作權授權給布多夫金行使。1月28日湖南衛視播出的《歌手》節目中使用了《歌劇2》作為迪瑪希的競演歌曲,演出內容通過電視、網絡平臺廣泛傳播,且公眾可以從多家音樂網站進行下載。維塔斯和經紀人布多夫金理解有眾多觀眾希望《歌劇2》被精彩演繹,本著理解和寬容的態度,未對《歌手》節目的侵權行為予以追究。但是,在1月30日湖南衛視播出的《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迪瑪希再次演唱了《歌劇2》,同樣被媒體平臺大範圍傳播。雖然《歌劇2》是在俄羅斯創作並發表的,但中俄均屬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依據該條約第二條第1款、第五條第1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湖南衛視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歌劇2》詞、曲的行為涉嫌侵權,且對維塔斯、布多夫金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故要求湖南衛視和迪瑪希方在收到律師函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傳播《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節目中使用《歌劇2》演出的內容,撤回並刪除任何包含《歌劇2》歌曲的材料。此外,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前提下,迪瑪希不得行使與《歌劇2》詞、曲有關的任何權利,不得再次在公開演出、節目製作中使用該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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