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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
任何公民的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必須以法律為行動準則,一旦違反法律法規,勢必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生在自己身上,要被處罰制裁了,有人就憤懣了,甚至用違法行為來發洩自己的情緒,結果自然是沒有疑問的。近日,雲縣警方就依法拘留了這麼一位任性激動的行為人。
2020年10月11日22時57分,暮色低垂。忙累了一天的人們已經進入了夢鄉,可是,雲縣公安局幸福派出所的值班電話卻突然響起,有群眾報警,稱有人在雲縣幸福鎮幸福超限治超站「亂」,請速來幫助處理。
接到警情後,雲縣公安局幸福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核查。
在現場,民警獲悉了事情的全部經過,保山籍人賈某鋒(男,48歲)駕駛的車輛因超載違法,按照規定要卸貨,賈某鋒不但不配合工作人員執法,還在工作人員找其要鑰匙時突然情緒激動,撿石頭砸工作人員。
隨後,民警依法將賈某鋒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在雲縣公安局幸福派出所辦案中心,賈某鋒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對自己情緒激動的任性行為十分的後悔。
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都要為自己的任性買單。目前,賈某鋒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
用違法行為發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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