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不容忽視
一個不經意的小動作
一個交通違法行為
就可能引發一場永遠無法挽回的交通事故
希望通過以下這些案例
能夠警示大家遵守交通法規
對生命負責
多一些謹慎 多一些安全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積極開展源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集中開展「一盔一帶」宣傳治理,狠抓路面重點交通違法查處,持續開展酒駕醉駕整治行動,加大農村麵包車綜合治理等系列專項整治工作。現將銀川市近期發生的典型交通違法進行曝光,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倒逼,強化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主要違法行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2日23時38分許,海某某飲酒後駕駛寧A313M6號小型轎車,沿賀蘭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親水北街交叉路口向西200米處,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鳳區一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決定依法對海某某處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駕駛證記12分。
案例二:
★主要違法行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11日0時3分許,趙某某醉酒後駕駛寧A2E039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賀蘭山西路興洲北街路口向東100米處,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颶風行動隊民警查處。經檢驗,趙某某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0mg/100nL。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依法對趙某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三:
★主要違法行為: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1月23日09時53分許,孫某某乘坐機動車,沿銀川繞城快速路由南向北至文昌街出口處,因實施乘車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繞城快速路交警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孫某某處罰款10元。
案例四:
★主要違法行為:客車超員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8日14時31分許,馬某某駕駛寧AF409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銀川繞城快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植物園出口處時,因實施駕駛客運車輛(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以上的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繞城快速路交警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九十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決定依法對馬某某處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
案例五:
★主要違法行為:貨車超載100%以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11日12時2分許,王某駕駛寧D56288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烏江線行駛至137公裡處,因實施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寧東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決定依法對王某處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6分。
案例六:
★主要違法行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10日21時34分許,劉某駕駛寧AA7585號大型汽車,行駛至賀蘭山西路興洲北街路口處,因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颶風行動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劉某處罰款100元,駕駛證記3分。
案例七: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駕駛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1月14日22時57分許,杜某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寧AS156C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利民街與修業路路口處,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興慶區一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文某某處罰款1500元,並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八:
★主要違法行為:未戴頭盔、使用其他車輛號牌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1月16日15時21分許,張某駕駛摩託車行駛至北京東路與賀蘭山東路路口處,因實施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其他車輛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興慶區一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三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十九)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張某處罰款5050元。
案例九:
★主要違法行為:駕駛證過期駕駛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8日9時47分許,劉某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後駕駛寧A22R5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西夏區賀蘭山西路興洲北街路口處,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西夏區一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劉某處罰款200元。
案例十:
★主要違法行為: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12月9日10時23分許,張某某駕駛寧AAR106號小型汽車,沿銀川繞城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文昌街出口處時,因實施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違法行為,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繞城快速路交警大隊民警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張某某處罰款100元,駕駛證記1分。
(來源:銀川交警微發布)
本期監審 | 朱岱雲
本期監製丨馬 哲
版面設計丨徐 暘
【來源:寧夏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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