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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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迅猛增長,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在發生,而這些交通事故的背後或多或少存在著各種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陋習。為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涉及「兩客一危一貨」「一盔一帶」「農村麵包車」「一老一小」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為戒、文明出行,做到自覺牴觸交通違法,主動防範交通事故。
一、「兩客一危一貨」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9年10月30日,馬*波駕駛陝B53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陝B79***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831公裡路口十字處左轉彎進入鳳凰溝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王*駕駛的陝VY2***號小型轎車相撞,致王*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馬*波駕駛車輛左轉彎時妨礙了直行車輛的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案例二】2020年5月8日,姚*駕駛陝AX08**/陝A7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川市王益區黃堡鎮鳳凰溝路口(G210國道831公裡)時,由於制動系統能力不足,撞上前方等候信號燈的陝BM90**號小型普通客車和陝AG7B**號輕型自卸貨車後,進入路口,又與由西向東準備右轉彎的王*龍駕駛的陝ED5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後,衝上道沿撞倒路燈,致一人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駕駛人王*龍、郭*斌、曹*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三】2019年02月01日,範*傑駕駛無號牌二輪摩託車在210國道827公裡+95米處由東向南左轉彎進出道路時與楊*綱駕駛的沿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的陝B322**號大型普通客車發生擦掛,致範*傑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範*傑其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
駕駛人楊*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案例四】1、2020年05月07日07時40分許,席某駕駛陝B317XX號大型普通客車沿銅川市耀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區照金路馮蘭村段變更車道右轉彎時,與魏某駕駛的沿耀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陝A6U5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魏某及其乘車人喬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定,根據席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魏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根據魏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當事人喬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五】2020年05月26日17時35分,馬某駕駛鄂E5V7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銅川市新區阿堡寨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車輛左側前輪脫落,輪胎與行人安某某相撞,造成安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馬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馬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安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六】2019年12月06日,陳某駕駛車牌號為陝D816**號大型汽車,行駛至陝西省銅川市延西高速公路(G6522)西安至延安方向252Km+900m處時,與王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陝B295**號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或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七】2019年11月25日,樊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陝B383**號大型汽車,行駛至陝西省銅川市延西高速公路(G6522)西安至延安方向225Km處時,與侯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陝JHB3**號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侯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八】2020年6月4日9時30分許,張*亮駕駛陝B3**55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210國道769km至宜君縣宜陽街道辦事處曹塬村宋家河組韓*柱家門口由南向北倒車時,車廂右后角掛倒韓*柱家大門門樓,門樓倒塌時撞傷行人林*芝。
張*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林*芝無責任。
【案例九】2020年05月09日12時10分許,程*陳駕駛陝B3**32號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車,沿21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776km+430m彎道處,與相對方向程*龍駕駛的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掛撞,致陝B3**32號車乘車人梁*利、梁*軒、曾*勇、朱*瑩、白*、師*棋受輕微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程*陳、程*龍的行為共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乘車人梁*利、梁*軒、曾*勇、朱*瑩、白*、師*棋無責任。
二、「一盔一帶」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9年10月10日,董*祥駕駛陝B189**號小型轎車在銅川市王益區建工路飛龍小區前道路東側,由南向西左轉彎掉頭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駕駛人梁*林駕駛的王野牌兩輪電動車友生碰撞,造成梁*林及乘坐人白*茹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董*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梁*林、白*茹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2019年11月13日,駕駛人高*運駕駛陝A6DQ**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川市王益區二馬路大同路路口左轉彎時,未確保安全駕駛,碰撞於前方同方向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左轉彎行駛的駕駛人慄*先駕駛的無號牌永久牌二輪電動自行車上,致慄*先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高*運駕駛車輛未確保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慄*先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三】2018年08月12日,寇*軍駕駛普通二輪摩託車沿銅川市王益區一馬路七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基建公司北側左轉彎調頭時,與後方由南向北同向行駛的張*徵駕駛的陝BT00**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寇*軍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寇*軍其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
駕駛人張*徵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案例四】5月2日08時00分,李某駕駛車牌號為陝BX19XX的小型客車,沿金鼎路行駛至銅川市新區金鼎路U家酒店段時,與朱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傷1人,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五】5月3日12時24分許,段某駕駛陝B988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區長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華原大道與長豐路路口左轉彎時,與田某駕駛的沿長豐路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田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段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田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六】5月6日12時30分許,董某駕駛陝B423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新區銅新麵粉廠內由北向南駛出進入中老村村道時,與古某某駕駛的沿中老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古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董某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正常行進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根據董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古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七】5月29日10時50分,王某駕駛陝A0J7XX號小型轎車沿新區鹹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鹹豐路與長豐路交叉路口時,與李某某駕駛的沿新區長豐路由北向南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根據王航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八】5月10日13時25分許,史某某駕駛陝B820XX號小型客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豐路銅川大廈內部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長豐路右轉彎進入長豐路時,與劉某某駕駛的沿長豐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史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正常行進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根據史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當事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根據劉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九】5月10日20時30分許,孫某駕駛陝A36NXX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新區華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肖家村段左轉彎掉頭時,與李某某駕駛的沿該路段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孫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孫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根據李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十】5月11日16時20分許,蘇某駕駛陝BT01XX號小型轎車沿新區正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正陽路與長豐路路口左轉彎時,與王某某駕駛的沿正陽路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蘇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蘇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一】5月13日11時20分許,許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虹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工人文化宮段時,與前方張某駕駛的沿長虹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陝B438XX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許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許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根據張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十二】5月15日18時00分許,李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沿銅川市新區東環路齊家坡村段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與馬某某駕駛的沿東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陝BT19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根據李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當事人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馬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十三】5月16日10時25分許,丁某某駕駛陝B395XX號大型普通客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虹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長虹路與金謨路交叉路口時,與王某某駕駛的沿長虹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高某某和劉某某(監護人:劉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丁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丁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根據王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高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劉某某(監護人: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四】5月17日09時05分許,王某某駕駛陝AL82XX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豐路與鹹豐路交叉路口時,與楊某某駕駛的沿鹹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陝B臨00301XX號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根據王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楊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五】5月17日15時43分許,李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沿銅川市新區銅煤繡園一號小區內道路由南向北橫過文昌路時,與呂某某駕駛的沿文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陝BD10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和無號牌二輪電動車乘車人何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及《陝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載1名不超過12周歲的兒童,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之規定,根據李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呂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呂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何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六】5月18日17時55分許,楊某某駕駛陝B臨00300XX號二輪電動車沿銅川市新區正陽路正陽國際廣場內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駛左轉彎進入正陽路時,與呂某某駕駛的沿正陽路由東向西行駛的陝AG61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無人員受傷。
當事人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正常行進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根據楊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呂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七】5月19日07時50分,李某某駕駛陝BY52XX號小型轎車沿新區長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興路與華原西道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趙某某駕駛的沿華原西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陝B臨00517XX號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趙某某、陝B臨00517XX號電動自行車乘車人李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李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李某某(監護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八】5月20日13時30分許,辛某某駕駛陝AF5FXX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虹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華陽小區段右轉彎駛入非機動車道時,與封某某駕駛的沿長虹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陝B臨01909XX號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封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辛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當減速慢行,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之規定,根據辛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封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十九】5月28日12時20分許,郭某某駕駛陝BA11XX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新區大唐五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大唐五路與興業六路交叉路口時,與同方向趙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郭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郭某某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十】5月21日17時30分許,何某駕駛陝BHY5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銅川市新區長豐路新區大廈停車場內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駛右轉彎時,與靳某某駕駛的沿該道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何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何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靳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十一】5月22日14時58分許,文某某駕駛陝A27WXX號小型轎車沿銅川市新區文家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華夏大道與文家村村道交叉路口右轉彎駛入華夏大道時,與馮某駕駛的沿華夏大道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馮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文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當減速慢行,注意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之規定,根據文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馮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十二】5月24日19時30分,寇某某駕駛陝B592XX號小型轎車沿東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環路與金達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張某某駕駛的沿東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的陝B臨02162XX號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及陝B臨02162XX號二輪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寇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根據當事人寇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當事人張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二十三】5月29日17時55分許,任某某駕駛陝A53V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新區陳坪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櫻桃交易市場段時,與楊某某駕駛的停於道路的二輪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楊某某受傷。
當事人任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根據任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楊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十四】2020年5月25日16時05分許,白某某駕駛陝A2MXX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G34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273km+300m順河二組橋東三支分叉口時,車輛駛出342國道,與金某某在路口內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金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白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定,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金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俗話說:「開汽車是鐵包肉,騎摩託車是肉包鐵」因此,駕駛和乘坐摩託車時務必要戴安全頭盔。以上二十三起事故均是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很多司機朋友嫌麻煩不願意戴頭盔,雖然它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塑料殼,但是在事故發生時可能會救你一命或減輕受傷。
三、「農村麵包車」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8年7月27日,張*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10國道825公裡+400米處左轉彎掉頭時與後方由北向南同向行駛的吳*鑫駕駛的陝BVZ6**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陝BVZ6**號車駕駛人吳*鑫及乘坐人朱*升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張*其行為違反了《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礙或者機動車轉彎、會車、超車、掉頭時,可以短暫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礙所借車道內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
駕駛人吳*鑫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朱*升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二】2020年4月25日17時06分許,張某某駕駛陝BZYXX8號小型普通客車(麵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印臺區二馬路重興南路涵洞口北50米路段時,與連某停放在道路東側的陝A5F6**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連某受傷,兩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某某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根據其過錯行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連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三】2020年05月16日14時30分許,王*福駕駛陝E8**K0號五菱牌小型客車,沿雷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2公裡50米處,因未遵循右側通行原則,與相對方向舒*斌駕駛的陝A6**3C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當事人舒*斌無責任。
【案例四】 2020年05月31日17時10分許,黃*飛駕駛陝B4**69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白宜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公裡50米彎道處越線行駛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趙*國駕駛的陝B5**82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相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黃*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趙*國駕駛車輛正常行駛,無責任。
四、「一老一小」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0年01月19日,張*平駕駛陝B69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銅川市王益區二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公園路鐵路道口南側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李*香相撞,致李*香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駕駛人張*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之規定,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行人李*香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二】2020年5月3日15時33分許,楊某某駕駛陝B50XX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42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273km+700m路段,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郭某某(女,10歲)相撞,致郭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郭某某經銅川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20年5月6日死亡。
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楊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定,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郭某某橫過道路發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規定,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案例三】2020年5月8日15時50分許,牛*山(男,71歲)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託車,在宜君縣彭鎮二十里舖村巷道駛出進入210國道時,與沿210國道762km+360m處由南向北行駛的李*駕駛的陝J5**29號宇通牌大客車相碰撞,致牛*山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牛*山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四】2020年06月01日08時30分,武*喜(男,63歲)駕駛車牌號為陝A9**63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宜君縣福地湖旅遊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5公裡500米處左轉彎時,因未遵循右側通行原則,與相對方向右轉彎的李*駕駛車牌號為陝BZ**81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人武*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事人李*無責任。
交警提示
駕車出行安全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家人和社會負責。請廣大駕駛人朋友駕車出行時,要時刻掌握周邊車輛和行人的動態情況,保持安全車速與車距,做到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來源:銅川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