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熱浪已經襲來,事業單位考試的浪潮還會遠嗎,不知此時的你是否做足了準備?在常規的省直和三支一扶的考試中,刑法的刑罰論部分內容的考察由於其瑣碎的特點,讓很多學員頭疼不已,其原因在於很多人不會對比梳理,那麼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先來探索自首和坦白的學習要點吧。
【知識精講】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分為兩種,一種為一般自首,一種為特別自首。
1.一般自首:
(1)概念: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構成要件:滿足一般自首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a.在歸案方式上:需要主動地歸案即自動投案。如小王故意殺人後主動到有關單位如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自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政府等投案,願意受到國家相關機關的追訴和審判。
b.在交代罪行上: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小王和小李共同搶劫,小王自動投案後供述了他們共同犯罪的時間、地點、贓物處置等具體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供述過程中刻意隱瞞自己的主犯的身份,或者沒有如實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小李的罪行,則不能視為如實供述。
2.特別自首:
(1)概念: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構成要件:滿足特別自首也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a.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符合自動投案這一要件,所以這是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的一個不同點。
b.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應當屬於不同種罪行。如小王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期間又如實供述了之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強姦的罪行,對於強姦這一行為,小王構成特別自首。
3.坦白
根據刑法規定,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認為坦白。所以上述小案例中,小王對於其強姦行為構成特別自首,對於如實供述殺人的行為,雖然不符合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的要件,但是符合坦白的規定。
【疑難點睛】
1.並非主動投案,而是親友規勸、陪同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是被群眾捆綁扭送至司法機關則不符合主動投案。
2.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3.一般自首是主動歸案,而特別自首和坦白都是被動歸案。
4.特別自首如實供述的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而坦白如實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的罪行。
【牛刀小試】
下列選項,哪一情況屬於自首( )。
A.甲和乙共同盜竊,甲被逮捕後,交代了乙之前詐騙的罪行,為警方破獲案件起到了重大作用。
B.甲和乙共同搶劫,乙被逮捕後,一把攬下所有罪行,聲稱全部由自己一人實行。
C.丙故意殺人後在父親規勸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並且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D.丁因為強姦被逮捕,期間丁又如實供述機關仍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強姦案件。
【答案】C。解析:本題中A選項甲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同犯罪的行為,為破獲案件起到重大作用,是立功的行為。B選項乙並未如實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實,隱瞞了案件真相不構成自首。D選項丁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供述的罪行為司法機關掌握的同種罪行,也不符合自首。C選項親屬規勸陪同也屬於自動投案,同時丙如實交代了案件事實,故本題答案選C。
中公專家點評:刑法的刑罰論記憶性的知識點比較多,需要我們常梳理常比較,要善於總結,這樣才能提高做題的正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