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一部分人不注意信用卡還款期限,不關注自己的還款能力,以為大不了多支付一點利息、違約金就沒事了。其實,當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行建立貸款關係後,它直接與信用卡持有人的徵信掛鈎,逾期一直拖欠不還的,發卡行可能會起訴到法院要求信用卡持卡人承擔民事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甚至會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劃重點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四)惡意透支的。
總結一下,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①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②逾期超過三個月;
③發卡行兩次有效催收後仍未歸還;
除了以上三點,我們再來看看達到多少數額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也就是說,透支金額達到五萬,就可以立案追訴了;
滿足以上四點,將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
那何為「透支金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記住,是本金哦,別被忽悠了!
何為「非法佔有」?
l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l 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l 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l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l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所以,即使某天你發生信用卡欠款了,一定不要為了躲債,搞失聯,換手機號,態度蠻橫(就是不還款)等行為,否則,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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