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俠(Green Lantern)》電影於2011年在國內上映,具有一定知名度。影片改編自DC漫畫公司漫畫,由馬丁·坎貝爾執導,麥可·戈登伯格和麥可·格林擔任編劇,瑞安·雷諾茲、布蕾克·萊弗利、彼得·薩斯加德和馬克·斯特朗聯袂出演,影片於2011年6月17日在美國上映。
影片講述宇宙間有一群維護宇宙治安的「綠燈軍團」,每個成員都配備了一枚神奇的戒指,可以隨心所欲的變出各種東西或實現任何目的。哈爾·喬丹原本是一名試飛員,後來被綠燈俠的戒指召喚成為「綠燈俠」,負責保衛地球和銀河地區的治安的故事。
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一件「綠燈俠」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原告時新燈具廠註冊的第10995845號「綠燈俠」商標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悉,2011年10月,《綠燈俠》電影在國內上映,累計票房6300餘萬元,在國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廣東興寧市時新燈具廠於2012年5月申請註冊「綠燈俠」商標,並核准使用在11類別上。
2017年「綠燈俠」商標被提出無效宣告,並於2018年6月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對其予以無效宣告。對此判定結果,廣東興寧市時新燈具廠不服,繼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速覽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損害在先權益,維持無效判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綠燈俠」商標申請日之前,電影《綠燈俠》就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公映,觀影群體較廣,票房收益較高。同時有多家媒體對其進行宣傳報導,受眾頗高,且以「綠燈俠」作為電影名稱和角色名稱均已形成較高的知名度。
時新燈具廠在後申請的「綠燈俠」商標與電影名稱及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且該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主要道具「提燈」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所以時新燈具廠在使用該訴爭商標時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綜上考慮,訴爭商標「綠燈俠」申請註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所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商標維持無效判決。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註冊不能報以僥倖心理,遵守《商標法》規定,不惡意註冊,方是商標長久發展的穩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