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論場丨9歲女童限高令解除,複雜案情該咋解?

2020-12-23 瀟湘晨報

□馮軍福

「我們錯了!」

今天凌晨1點多,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官方微博發布致歉聲明,回應「9歲孤女無力還父債成老賴」一事。聲明指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並表示,該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不少網友表示,能看到法院大大方方認錯,也是很難得了。這段時間,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甚至一度衝上微博熱搜榜。人們不解的是,一個年僅9歲的小女孩,怎麼成了「老賴」?

據報導,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一直使用該房屋,但沒有過戶。後來,由於陳蔓父母均去世且健在的親屬放棄了對該房屋的繼承權,陳蔓也就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王某想要獲得房屋所有權而起訴,最終法院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陳蔓享有房屋所有權但應返還王某55萬元購房款。因無力還錢,法院向9歲的陳蔓發布了限制消費令。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作出這一判決,並非「父債子償」,而是因為陳蔓繼承了房屋。陳蔓既然享有房屋所有權,理應返還買主55萬元,不繼承則無需承擔。

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陳蔓僅僅9歲,從小便失去了父母,身世本就可憐。小小年紀的她,或許還不懂得什麼是債務,但從天而降的限制消費令,意味著她不能像別的孩子那樣,輕鬆享受生活,時時處處受限,更向外釋放出「不講誠信」的人際信號。這顯然不是一個9歲女孩所能承受之重,於情於理都令人難以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法院的錯,在於「個別執行人員機械司法」,沒有考慮到陳蔓本身年幼,沒有收入來源,不具備履行能力。貿然對其發布限制消費令,與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相悖。

如今,法院公開認錯,依法解除了對陳蔓的限制消費令,實屬難能可貴。但這只是開了一個好頭,最重要的是接下來徹底釐清該案涉及的繼承、買賣和債務關係,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在這起案件中,王某付出了55萬元購房款,卻沒有獲得房子,他的合法權益同樣不容忽視。在為陳蔓喊冤的同時,也有不少人為王某叫屈:這樣對買房人公平嗎?他的權益怎麼保護?難道就該當冤大頭?

對一個錯誤的糾偏,不能成為另一個錯誤的開始。如何既保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又讓年幼的女孩被溫柔以待,考驗著司法人員的職業能力和素養。希望法院能在道歉認錯的基礎上,進一步釐清責任、公平審判,讓該案成為法、理、情統一的典範。同時,也要減少對陳蔓個人生活的幹擾。不管怎樣,孩子畢竟是無辜的,「她要好好長大,需要大家守護」。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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