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9歲女童成老賴?執行法院:我們錯了 已解除限制消費令

2020-12-27 閃電新聞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6日訊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9歲女童王晴(化名)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列為老賴引發網友熱議。16日凌晨1點49分,金水區人民法院通過微博回應此事,稱已經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並向當事人鄭重道歉。

9歲女童成老賴

王晴2011年出生,今年夏天剛滿9歲,在她出生後的第二年,她的家庭就支離破碎。2012年2月24日凌晨,王晴的父親陳某將她母親和外婆殘忍殺害,而後出逃鄭州。在行兇之前,陳某經過中間人吳某介紹,認識了一名想在鄭州買房子的男子王朋(化名),便有意將一套名下的房子轉售給王朋。2月25日,在殺害妻子和嶽母后,陳某和尚不知情的王朋籤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房款總價68萬餘元,王朋先行支付陳某55萬元購房款。

由於當時陳某所住房產為單位福利房,不滿足辦理產權登記及過戶的條件,陳某拿到錢後承諾未來條件合適將為王朋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隨後便消失了。直到2012年3月,鄭州警方針對陳某故意殺人案立案調查,到陳某賣予王朋的房屋地下室調查取證時,王朋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房產是陳某在殺害妻子和嶽母后賣給自己的。

2013年6月1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故意殺人案宣判,判處陳某死刑立即執行,賠償女兒王晴和嶽父王某1萬5千餘元。2015年年底,鄭州中院對該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立案執行,將陳某名下尚未過戶到王朋名下的房產查封。查封後,王朋先後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和鄭州中院提起異議請求,要求解封房產並認定他和陳某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被法院駁回後,2017年王朋將當時只有6歲的王晴和她的爺爺奶奶、外公四人告上法庭。

王朋與王晴等四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

2018年6月,鄭州中院對此案宣判,認定王朋購買的陳某名下房產為陳某與被陳某殺害的妻子的共同財產,陳某享有不完全處分權,認定二人籤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由於陳某已經被執行死刑,無法繼續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王朋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認定要求作為陳某的第一繼承人9歲的女兒王晴、王晴外公以及陳某的父母償還王朋55萬元的購房款。

由於四人沒有償還能力,2020年11月2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將已經9歲的王晴列為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執行20天後解除限制消費令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經過媒體報導後,12月15日,金水區人民法院通過簡訊告知9歲女童王晴的外公王和(化名),這條限制消費令已經被解除。根據執行決定書,金水區法院表示,執行過程中,經查明被執行人王晴系未成年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解除此前下達的限制消費令。

據了解,2015年最高院下發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深夜發帖後,不少網友紛紛跟帖。有的網友表示,「對一個孩子限制消費,真的夠荒唐」。

有的網友稱,道歉不夠,還應該「追責,制度化,杜絕後續再發生可能」。

也有網友提出疑問「把兒童列為失信人是不對的,可是買房的又怎麼辦呢?」

律師:法律上無過錯 執行上存在缺漏

針對此案,山東京堂木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凱告訴閃電新聞記者,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在債務人死亡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債務人遺產的子女、配偶、父母等,還需要繼承債務人生前欠下的債務。「欠的債務只需要承擔遺產範圍內的部分,比如債務人欠了10萬元,遺產留下10萬元,你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了5萬元遺產,那你就要承擔5萬元的債務。」王凱說,作為第一繼承人序列的陳某女兒王晴,是需要承擔她生父的債務的。

王凱介紹,從現行的繼承法和明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的條例來看,執行法官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違法行為,「只是從現實執行和道德層面來看,她畢竟是個9歲的小女孩,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可以說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執行法官將她列為老賴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據媒體報導,在生父行兇後,王晴於2014年被鄭州市一位王姓女士收養,在王女士收養王晴6年時間裡,小女孩的性格從原來的十分膽小變得越來越陽光開朗,現在還是學校舞蹈社團成員,經常登臺演出。

閃電新聞記者 吳漢陽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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