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王書金案重審二審宣判,河北高院駁回王書金的上訴,維持原判,對王書金執行死刑。王書金稱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兇的主張未被認定。
今年11月一審判決後,王書金提起上訴,請求河北高院認定自己是QJ殺害康菊花的真兇,因為此案牽出了著名的「聶樹斌案」,因此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難道王書金還嫌自己的罪行不夠判死刑麼?為什麼還要上訴認定自己是康菊花案的真兇呢?因為如果認定了這起犯罪事實,王書金就可以依據這個事實申請認定「重大立功」。
01 案件回顧
2005年1月18日,王書金被河南滎陽市索河路PCS抓獲,同日被河北廣平縣警方押回並被刑事拘留。經審訊,王書金稱自己一共犯下六起QJ及QJ殺人案,其中就包括康菊花案。
王書金供述:
1,QJ殺害張某芬
「1992年或1993年農曆冬天的一個上午,我在本村與鄰村交叉的那個橋北約有1公裡的地方,看見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摟住這個女的到東北一個變壓器的小房那兒,把她QJ了。然後抽出女的褲腰帶,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動為止。我在變壓器小房南側挖了一個坑,將她埋到裡邊,然後把坑旁的麥秸向上邊一灑就走了。」
2,QJ殺害劉某某
「我殺死我們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時間後,好像是個秋天,那天上午,我看從杜村出來一個女的,便拽住她的頭髮和袖子到麥秸垛北側,把她掐昏過去QJ了。然後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腳,我看她徹底死了,就把她埋了。這女人有一個塑膠袋,裡邊裝著一個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來,當坎肩穿,拿走了,其餘衣物扔在水渠那兒了。」
3,QJ賈某某並殺人未遂
「那年秋天的一個中午,我在廣平縣閆小寨東那個橋南邊發現有一個女的騎著自行車順著水渠東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從東邊出來攔住她說『下來』。那個女的害怕了,我就摟住她的雙手,在南邊玉米地裡QJ了她。然後我掐住那個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時,她還喊救命……聽見西邊路上有三馬車響聲,就鬆開她跑了。」
4,QJ殺害張某芳
「1995年農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頭村的路北側地裡幹活。回家時天黑,與一個女的撞車了,我和這個女的吵起來。我看旁邊沒有人,就把這個女的掐昏過去,然後扛起她,走到不遠的一個壟溝內,QJ了她……我QJ完後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動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腳……便把她扔進附近的一個枯井裡,又向井裡扔了些草。我騎著女的車子到北鹽池村,把車子扔到村南一條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廣平縣QJ一婦女
「大約1994年,在廣平縣的一條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看見周圍沒有人,就將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嚇得喘不上來氣,一直哭,把她QJ了。後來我把我來時帶的一件女式衣服給了她,說『快走吧,別讓人看見了』,然後我就跑了。」此案未被認定。
6, QJ殺害康菊花?
「……見一個婦女騎著自行車,往這邊來了,頭一回見她,跟那個地往北走了,我就注意她。我第二次從車間的樓上看她又過來一回,這是第二次見她。第三次,就對她實行QJ了。
(我)蹲在那等著她,她騎著自行車走到那個路口,我就開始拽她,她就騎著自行車往北跑,跑了一段路,(我)拽住這個後車架,把她拽倒了,我就開始掐她脖子,掐得她不吭聲了,我就拽著她兩個胳膊,拽到玉米地裡邊……我看她不動,趕緊跑出去把自行車又給推到玉米地裡邊。我發現她又坐起來了,我又把她按倒那,繼續掐她,把她掐得不動了,就開始進行QJ。
……作案後,想拿回康菊花的衣服給老婆穿,但是發現死者衣服裡有鑰匙(怕盤查),就(將鑰匙)仍給死者約1米處,拿回的衣服就暫時隱埋在暫住工地附近約20米處。」
02 王書金其人
王書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學文化,河北省廣平縣十里舖鄉南寺郎固村人。在家排行老五,自小性格內向孤僻,而且頑劣,很少與人來往,平時下地幹活從來不走大路。還經常偷村民的東西,有幾次把村民的衣服偷了後,埋在村北的一塊沙地裡。王書金還曾逮住村裡的小母羊JY不成,便使用碎碗片割裂了小母羊的Y部,再行JY。小母羊慘叫聲驚動村民後,他順嘴胡謅掩飾惡行,謊稱羊吃了他家的棉花苗而打羊。當年村革委會出具的證明說王書金「致殘家畜」即指此事。
1982年,15歲的王書金因犯QJ罪被廣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從1992年開始,開始接連犯QJ殺人罪。
1995年,王書金犯下最後一起命案後,離開妻兒,逃到三百多公裡外的河南省滎陽市,化名「王永軍」,再次娶妻(未辦理結婚證)生子,一待就是十年。
王書金對第二任妻子隱瞞了自己真實的身份,他潛逃後,他的前妻就帶著孩子改嫁到別的村。王書金曾把他和第二任妻子生的第一個兒子以4000元價格「送人」,後來警方打拐查到買家,將王書金刑拘一個月,並未暴露。
2005年1月17日晚,滎陽市索河路PCS指導員石國斌和同伴來王書金住處,以排查戶口為由將他傳喚到PCS。因為石國斌接到「線人」報告,說「大王」(王書金外號)形跡可疑,平時見到JC或警車就躲,特別是河北牌照的車輛。1月18日,王書金被河北廣平縣警方押回並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03 康菊花案
康菊花,女,1956年出生,生前是石家莊某液壓件廠工人,是一名掃圖員,據稱自幼喜歡練武。1990年,液壓件廠從井陘礦區遷到石家莊市,康菊花隨廠遷居,與丈夫在工廠附近的孔寨村租房居住。
1994年8月5日17時40分許,康菊花如常下班,但卻沒有回家,從此有如人間蒸發。6天後,即8月11日11時30分許,康菊花的家屬及同事在孔寨村西玉米地內發現了她的屍體。歿年38歲。
案發現場描述:
1、衣著: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背心撩至乳上;頸部纏繞短袖花襯衣一件,襯衣背部有一縫合三角口;下身赤L;足穿白色尼龍襪一雙。
2、檢驗所見:死者頭東腳西呈仰臥位,雙臂屈曲呈上舉姿勢,雙下肢屈曲呈「O」型分開;屍體已高度腐敗,屍體及周圍布滿蛆蟲,蛆蟲長1釐米;屍長152釐米,頭髮色黑,長20釐米,雙眼、鼻尖及口唇缺如;右左七顆牙齒因高度腐敗自然脫落,頭枕部頭皮缺如;前額及顳部頭皮見明顯皮下出血及創口;剩離頭顱,顱骨完整,未見骨折,頸部皮膚缺如,未發現舌骨、甲狀軟骨骨折;胸腹部皮膚完整未發現明顯損傷;背部皮膚因腐敗缺如,胸腹腔各臟器呈糜爛狀,未發現明顯創口,四肢未發現明顯損傷及骨折。
根據屍體檢驗所見,除頸部有衣服纏繞外,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結合案情分析,康菊花符合窒息死亡。
1994年9月23日下午,20歲的電焊工聶樹斌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被J方抓走。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QJ婦女罪,向石家莊中院提起公訴。
「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QJ。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一審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QJ婦女罪,判處死刑。決定執行死刑。」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訴。
4月25日,河北高院做出終審判決。「本判決並為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以QJ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兩天後,聶樹斌被處決。歿年21歲。
以後便是聶樹斌父母長達21年的艱難上述。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高院賠償聶樹斌家屬268萬餘元。
04
聶樹斌是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其口供被槍決的,而且存在多處疑點。
1、沒有確定康菊花的具體死亡時間;
2、沒有提取死者Y道內混合物體液進行檢驗,致使關鍵證據缺失;
3、康菊花家屬否認死者頸上那件短袖花襯衣是他家的;
4、鑰匙和短袖花襯衣是康菊花案的兩件重要證物,但聶樹斌在供詞中始終沒有提到鑰匙;
王書金承認他是康菊花案的真兇後,除了他對案件細節的描述外,另一重大證據就是他提到了鑰匙和花襯衫。鑰匙的出現,被媒體稱為「打開了聶案疑點的大門」。
但王書金遲遲不被認定為真兇的原因是:
1,他對案件細節的描述前後不一,且與現場勘查情況有不少出入
比如,鑰匙放置的地方,他說過「在車把上掛著」,也說過「在自行車簍裡」,但案發現場那輛自行車沒有車簍。
又比如,他又說自己曾拿過那串鑰匙,後來扔了,扔的位置、方位有多個描述版本。
2,他對康菊花的身高的描述有誤
王書金說「感覺她跟我身高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但康菊花屍長僅1.52米,其丈夫稱,康某某的實際身高是1.58米。關於這一點,王書金的律師稱,被害人當時穿著高跟鞋,頭髮往上梳,導致王書金誤以為跟他差不多高,因此描述沒問題。
3,關於作案時被害人的狀態
王書金首次供述稱,「QJ時那女的清醒著」,後來再審時他又改口說「掐她不動後進行QJ的」。
4,王書金說,他殺人的手段都是「先掐暈後QJ,之後再跺」,康菊花案也是如此,「雙腳跺的,用力很大」,「跺的時候我聽見她肋骨折了,咯嘣咯嘣的聲音」,但康菊花並無肋骨骨折。
05
死刑判決是一件大事,只要有一處疑點都不行,何況還有這麼多處疑點。但王書金一死後,康菊花案的真兇就很難再找出來了,就像當年的「呼格案」一樣,儘管後來趙志紅主動承認是他做的,但最終也未被認定他就是真兇。
王書金殺害4人,苟活了十餘年,也算是夠本了,不管是否認定他就是康菊花案的真兇,絲毫不影響他被判處死刑。他之所要求認定他是真兇,就是為了爭取「重大立功」、冀逃死罪。但此案一旦查起來,恐怕不是他一個人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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