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就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
今天樂樂就來解答一下關於「還債」的幾個法律小問題。1
也就是說子女如果繼承了父母的遺產,父母生前負有債務,則子女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債務超出遺產的部分,沒有義務清償。如果父母生前負有債務,但是沒有遺產,或者雖然留有遺產但是子女放棄繼承遺產,那麼,對於其生前所負債務,子女都沒有義務清償。《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繼承人」,不僅包括子女、父母之類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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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便不是子女,甚至與被繼承人沒有親屬關係,只要繼承了遺產,那麼,如果債權人主張,就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
當同時存在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繼承人時,債務清償是否有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1
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是共同所有,也可以是依照約定各自所有。對於約定各自所有的,如果債權人也知道該事實,則不得對另一方主張債權。
夫妻如果約定財產共同所有的話,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就必須承擔嗎?
即便是夫妻財產共同所有,也不一定要共同承擔,除非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以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並非家庭成員就要為對方清償債務,是否具有清償義務,要結合自身實際來判斷。
●宿遷律師協會青工委副主任。業務專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合同糾紛、法律顧問。
●郵箱:falele@lumanpinp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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