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向某經營有一家不鏽鋼製品門市部,2015年12月6日,他在一次外出安裝不鏽鋼門窗的過程中,失足墜落,意外身亡。向某去世後,妻子劉某獨自一人,無力支撐起門市部的經營,就聯繫了買主,以80000元的價格將門市部整體轉讓了出去。門市部轉讓後沒多久,張某拿著銷售清單找到小劉,用以證明向某曾在他手中購買不鏽鋼配件,尚未付清的款項達1萬5千元。
劉某對銷售清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向某生前的欠款事實予以認可,但卻以銷售清單系向某籤字,與其無關為由,拒絕向張某還款。再三索要無果後,張某無奈之下選擇了尋求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向某生前經營的不鏽鋼門市部,其收益用於家庭開支。遂據此判決:劉某向張某償還全部欠款1萬5千元。
事實上在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債務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則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向某的債務便是典型的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所以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也支持債權人索要欠款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