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跳樓自殺後,家人還用還債嗎?∣帶著《民法典》看《流金歲月》

2021-01-17 瀟湘晨報

近期的熱播劇《流金歲月》講述了一對摯友蔣南孫、朱鎖鎖面臨親情、愛情、事業、婚姻種種考驗,互相扶持、患難與共。她們歷經疾風驟雨,卻迎風玉立、傲如梅菊,最終擁有了屬於自己的流金歲月。

劇中,劉詩詩飾演的蔣南孫是個含著「金湯匙」出生、不知人間疾苦的金枝玉葉,住在上海復興路的老洋房裡,過著錦衣玉食的生活。然而,在她大學畢業那年,爸爸因炒股失敗欠下巨額債務,資不抵債,跳樓自殺。蔣家遭遇洋房變賣、寄人籬下、家破人亡的殘酷境地。爸爸跳樓自殺後,仍有債主不斷地上門討債,依照《民法典》,蔣家又該如何應對?

1.口說無憑,沒證據卻上門討債?《民法典》如何認定借貸關係?

本劇中,蔣爸爸炒股失敗、血本無歸,欠下巨額債務,最終跳樓自殺。蔣爸爸死後,債主不斷上門討債,而且大多數債主表示當時出於信任並沒有籤下「借條」。那麼,《民法典》如何認定借貸關係?在沒有「借條」等借款憑證的情況下,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十二章專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般而言,借貸關係需要依據借條、收據、欠條、確認書等多項證據予以確認,在不存在債權憑證的借貸關係中,債權人可通過多個間接證據相互補強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多個間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無矛盾的證據鏈條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法院一般會對借貸關係予以確認。

本劇中,由於上門討債的債主與蔣爸爸之間沒有籤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存在一定難度。

在此建議,為了充分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矛盾糾紛,最好籤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記錄、轉帳記錄等關鍵證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丈夫的債,妻子就該還?《民法典》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面對房產變賣、丈夫離世,蔣媽媽心力交瘁,在蔣南孫的勸說之下,回房休息。但上門討債的債主卻無法信任這個初出茅廬的小姑娘,希望蔣媽媽出面解決問題。那麼,根據《民法典》,蔣爸爸因炒股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同時與第1060條相對應,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解釋,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日常家事代理範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家庭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一般而言,如果未舉債配偶一方已經基於該債務受益,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該書指出,在夫妻一方對外投資經營的情況下,生產經營的風險巨大,如果只有較少受益而負擔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可能造成權利義務的失衡,有待於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一般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者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三是未舉債配偶一方基於該債務的受益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確拒絕等情況。

本劇中,借條上並沒有蔣媽媽的籤字,且蔣媽媽一直反對蔣爸爸炒股,對於蔣爸爸舉債炒股的情況也並不知情。蔣爸爸炒股以來,血本無歸,收益淺薄,炒股的錢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較低。在現有證據下,法院一般而言會要求債權人進一步補充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

在此建議,出借人在出借之前最好核實借款用途,對於有配偶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此外,夫妻之間要相互忠誠,一方對外借款最好徵得另一半的同意。

3.父債子償,天經地義?《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人債務清償問題?

蔣爸爸去世後,蔣南孫一家人借住在了閨蜜朱鎖鎖臨時租住的房子裡。雖然變賣房產清償了大部分的債務,但上門討債的人仍然絡繹不絕,蔣奶奶也在債主的騷擾下住進了醫院。蔣南孫為了保護家人的安全,擔心打官司會讓討債人惱羞成怒、頻繁上門騷擾,最終選擇以自己的名義重新與討債人籤訂欠條,償還本金。那麼,《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人債務清償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條是關於限定繼承原則的規定,是公平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本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承擔的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當然,對於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的,屬於繼承人權利自治的範疇,法律對此並不進行幹預。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解釋,實踐中,一般認為,死者生前為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因繼承人不盡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迫使被繼承人迫於生活需要欠下的債務,該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應以自己固有的財產進行清償。

本劇中,蔣爸爸去世後,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家中房產變賣後的收益也基本用於蔣爸爸生前的債務清償。蔣南孫應當承擔的債務或債務份額應當以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進行確定。根據當前的劇情分析,蔣爸爸在世時沒有工作,主要靠蔣奶奶的積蓄度日,其遺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蔣南孫出於對家人的保護自願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並以個人名義與債務人籤訂「借條」的行為,屬於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幹預。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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