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中,被法院判決或其他機構裁決,應履行還款義務,拒不履行,而採取隱秘財產、惡意躲避執行甚至挑戰法律底線的,法院執行局有權對義務人採取更加嚴厲的制裁損失。
對於惡意欠債不還,有什麼不利的後果呢,可能很多人都能羅列出幾條:
失信信息納入徵信;
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強制執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
不得從事某領域工作;
影響家屬或後代的升學、就業;
等等。
這都是對失信人員,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懲戒措施,但這還不是最嚴厲的。
還有更嚴厲的?很多人可能對這種民事或經濟糾紛還會有其他更嚴厲的懲戒,一臉疑惑。
首先,最輕的強制措施是對被執行人採取拘傳、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原則上每年可以執行三次。如果發現有故意隱匿財產、有錢不還的情形,就可以採取以下更為嚴厲的措施。
其次,更為嚴厲的措施就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行為或有錢不還的現象,則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發現被執行人有以上現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材料和線索,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刑事立案。
如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移交後,60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書面答覆的,而申請執行人提交的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
通常的司法實踐中,在法院的自訴立案中,也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如被執行人能及時履行了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法院會在量刑時適當考慮從輕處罰,基本會以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的方式,讓被執行人監外執行。既做了懲罰拒不履行的犯罪行為,有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但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或者法院自訴立案後,被執行人仍舊執迷不悟,仍舊頑抗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司法實踐中就會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實刑判決。
人無信不立,希望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履行法定義務,儘早脫離「老賴」的帽子,以免進一步陷入刑事犯罪的深淵,給家庭和子女帶來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