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這種事情在現實當中是非常普遍的,目前我國因為欠債不還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1000多萬人,而且每年都在新增上百萬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
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大家的生活工作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比如不能乘坐高鐵,不能乘坐飛機,不能出入高檔消費場所,不能出國旅遊,子女不能就讀貴族學校,自己不能享受政府一些優惠政策,不能開公司,不能買房,不能買車等等。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可以說是處處受限,生活會變得更加艱難。因此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很多人都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但實際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沒有大家想像那麼恐怖,很多人談黑色變這種心理可以理解,但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之後,並非人生徹底變黑了,通過合理的規劃和採取適當的措施之後,還是可以拯救自己的。
首先、大家需要弄清楚,為什麼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很多朋友的理解當中,只要欠錢不還,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了一定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這是對失信被執行名單的一種誤解。
在法院判決案件的過程當中,並非大家被起訴了就一定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是有前提的。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比如債權人將債務人起訴到法院之後,法院通過追查系統追查到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或者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用於償還債務,但是債務人卻通過藏匿轉移資產的方式來躲避債務責任,即便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也不聞不問,沒把法院的判決當作一回事,即便自己有能力還錢也刻意不還,完全一副耍賴的樣子,這種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假如大家有能力償還債務,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完全按照法院的判決書去執行,那就不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除此之外,如果大家欠錢不還被對方起訴到法院了,法院通過追查系統追查,確實發現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也不存在刻意藏匿或者轉移個人名下資產的惡意行為,那麼法院通常情況下也不會把大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頂多是把大家列入限制被執行人。
而限制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是有區別的,限制被執行人主要限制大家一些高消費行為,也就是說不能大手大腳地花錢了,而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範圍要遠遠超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限制範圍。
其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之後如何採取正確的措施?
前面我們也提到了,大家之所以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因為大家有能力償還債務而刻意不償還,從主觀上存在刻意不想還錢的動機,這樣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
而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也並非沒有解決辦法,通過採取適當的措施,大家還是可以恢復正常人的身份的。
第一、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書。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如果大家沒有異議那就積極按照法院的判決書來償還債務,只要大家還清債務之後,就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取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
第二、如果大家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但仍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大家可以提出抗訴。目前很多地方確實存在,凡是欠錢不還的都統統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籠統措施,按照正規的法律文件來說,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第三、如果大家確實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的,那只能等時間去消除。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一般為兩年,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這個期限會延長1~3年。
因此即便大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書,但實際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不會永遠存在,基本上都是2~3年左右就會消除。但假如過了兩三年之後,債權人再次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而被執行人仍然拒不執行的,有可能會再一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