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當事人發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證件或身份信息,成了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出現這種情況該怎麼辦?1月13日,記者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當事人可向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反映情況,並申請撤銷冒名登記。
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的通知》及政策解讀,對當事人如何申請撤銷登記,以及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作出哪些撤銷決定作了說明。
《通知》明確,登記機關認定公司在設立登記中存在冒名登記事實的,根據不同情形,依據相關條例可分別作出撤銷決定。
被冒用人身份僅涉及公司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本著妥善解決個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則,登記機關可以作出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單獨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登記機關認為應撤銷設立登記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並參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暫行規定》執行,經審慎研究後作出撤銷設立登記的決定。
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登記機關在登記業務系統中對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銷」標識,並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簡稱「信用網」)向社會公示。撤銷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登記業務系統標註「撤銷」狀態,並通過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公司名稱、成立日期、被撤銷登記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信息,其他登記信息不再對社會公示。
同時,加強登管銜接,在受理冒名登記後、作出是否撤銷決定前,承辦部門應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情況告知登記註冊部門;在此期間公司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發現涉事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依據相關條例要求開展監管。
被冒用人已通過實名驗證並進行業務確認的,原則上不予撤銷登記(備案);被冒用人對實名驗證和業務確認持有疑義的,登記機關經核實後根據情況,可以撤銷登記(備案);發現登記(備案)時提交偽造、變造的證件、印章或盜用的身份證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