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刻我真的怒了,「啪」的一聲,一巴掌拍在桌子上,堅定地表示「必須休庭」。
聽到我拍了桌子,審判長又回過頭來像小孩子吵架一樣說:「你拍桌子是不是,你再拍一下。」
我看審判長這表情就知道他可能也要動怒了,於是我接著他的話茬說:「我不拍了。」
但為時已晚,審判長一聲令下:「法警,將辯護人帶出法庭冷靜十分鐘。」
話音剛落,幾名法警就來到我的辯護席前,將我帶離法庭。
這是我在南昌中院第一次被趕出法庭,也是我執業 20 多年來第一次被趕出法庭,此時此景,百感交集。
但是,我沒有想到的是在此後的庭審中,我居然又被這個審判長連續三次讓法警拖出法庭。這樣,我在南昌中院創下了一個案子四次被趕出法庭的紀錄,這個紀錄不僅是我個人的紀錄,也是中國律師執業史上的紀錄。此後不久,最高法院院長周強還曾為這件事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上對將律師走出法庭的做法提出批評。
很多旁聽的學生看到我被法警帶出法庭,在下邊表示了強烈的抗議,我看到有個學生舉起拳頭喊道:「走,我們不看了!這是什麼法庭。」一群學生模樣的人開始離場了,有的學生看到那種場面都哭了。
我的這次被趕出法庭,引起了業界普遍關注,有人評論說,在中國,不被驅逐幾次似乎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一個真正的刑辯律師。著名的楊學林律師則表示: 朱明勇是中國最優秀的刑辯律師,竟然也遭此厄運。嗚呼哀哉!
有意思的是,這一次審判長將我趕出法庭,用的是「帶出法庭冷靜十分鐘」,而不是「驅逐」。我真不知道他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我被帶出法庭後,審判長也順勢休庭。
我和我的當事人周文斌一個在羈押室門裡,一個在門外。周文斌被帶下來走過我身邊的時候微笑著望了我一眼,我向他點了下頭。無言中,我這個曾與周文斌同樣有著大學老師身份的男人心中一片酸楚。
庭審中,公訴人又一如既往地念叨所謂周文斌的有罪供述筆錄,而周文斌也一次又一次強調:這都是紀委刑訊逼供形成的,你們不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念這些筆錄有什麼意義呢? 這都是按照紀委的意思瞎編的。
我再次指出周文斌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對其實施連續五天五夜、七天七夜又十天十夜不準睡覺至雙腿差點被鋸掉等刑訊逼供和抓其做完心臟手術的妻子,以及在美國讀博士的兒子等手段非法獲得的。請審判長落實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精神,當一回真正的法官,立即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並給出法庭詳細的理由和具體的排除方法。
我建議法院依法調取檢察院對周文斌訊問筆錄的電子檔,指出本案在卷的證據全是電子版列印的,而任何電子版文件均有自身的「DNA 信息」,也就是說每一份電子文件的形成均會在該文件中留下電子數據信息,這些電子數據信息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提取的。具體到本案,周文斌強調檢察機關的電子版訊問筆錄就是在紀委版本的調查筆錄基礎上直接做一些技術修改而來的,並不是檢察院真正調查得到的,是源於紀委逼供獲取的母版。
我表示如果法院能調取法庭上這些所謂證據的電子版本,那麼我們就會當庭用技術手段將這些檢察版的筆錄打回到紀委逼供版原形,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技術方法證明所謂起訴指控的證據本質上就是紀委刑訊逼供筆錄的子版,這樣也就可以證明本案在卷筆錄的非法本質。
但是對於這樣的申請,審判長一如既往,一律駁回。到此我們心裡十分明白這樣的審理根本就不是為了審理清楚案件本身,而就是為了完成既定的庭審任務,這樣的審判真的還有意義嗎?
但是作為辯護人,我們只能堅守辯護崗位,不僅要抗辯,還要見證。
我知道這樣的申請如果得以獲準,那麼就有好戲看了。我很難想像當公訴人看到她們提交給法庭的證據被我們打回原形,也就是說我們用技術手段從一份份檢察機關的製作的筆錄中提取到形成時間,證明他們提交給法庭的筆錄的形成時間早於檢察機關的立案時間的那一刻,她們會是什麼樣的表情。
我一直在各種場合給公訴人灌輸這樣的理念,公訴人要重點學習的是證明而不是辯論,更不能是詭辯。詭辯是遊戲,辯論是比賽,而法庭是戰場。
遺憾的是,還是會有檢察長居然會啟用有些善於使用強詞奪理、偷換概念的招法,有時還語速飛快、語調高亢,甚至不乏思維混亂、裝腔拿調的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這是一種無奈。
一個法庭不是希望更多的證人出庭作證,而是想盡一切辦法控制證人不出庭,所以周文斌在法庭上感慨道:她們不信證人只看紙片,法庭到底是要審案還是造冤案?而這樣的語言又徹底激怒了審判長。
但是這位審判長也許是年紀大了,錯誤頻出,我發現他的錯誤後也總是在善意地提示。但是每一次提示後他就開始發表大段大段的批評、警告,導致庭審一次次在他的點評中停下來。
有一次當他在批評完公訴人未經允許擅自發言後,最後一句話居然是說我要「對辯護人提出警告」。
周文斌的庭審語言可謂豐富有趣而又耐人深思,他往往會用一個工科背景的專家思維很簡單地為我們打開一種新的視角,讓一些原本複雜的法理問題簡單明了。
針對證人不出庭問題,周文斌發言說證人就像是演員,開庭就像是演戲,證人都被辦案人員排練了一年多,開庭就是正式表演,但為什麼到正式演出的時候卻不讓他們出場了,法庭怕什麼。
周還問審判長和公訴人看沒看昨晚的焦點訪談,問呼格當庭也還是認罪了啊,你們沒有觸動嗎?說完大發感嘆:你們不要再製造冤假錯案了,我們這個國家不能再像「文化大革命」那樣折騰了。辦案者如果知道是假案還極力掩飾,並為了獲得領導寵幸製造冤獄,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這種判斷需要知識、智慧和經驗,同時還要有良心。一個公正的判決絕不可能靠機械的法條肢解和領導批示來算計。當下執掌司法權的很多人既沒有知識、無司法資格當大法官,也沒有智慧、就只會多抓人判重刑,更沒有德行、缺乏基本良心和人性關懷。
公訴人每一次宣讀周文斌在某筆被指控的受賄案中的認罪筆錄,周文斌就會詳細地講解該份筆錄形成的時間、地點,相關的辦案人員和他們所採取的逼供方法。每一次周文斌講這些證據系非法獲取的時候,我就及時申請審判長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而每當我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時候,就會被審判長警告。
但是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這一天,當我的申請再度被駁回並被審判長說我是擾亂法庭秩序時,我就再次申請審判長迴避。我申請他迴避的理由是,我們多次提供證據線索依法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但是都被無理拒絕,加之我在開庭前到法院送手續時,審判長還曾經不願意給我起訴書,還有庭前審判長甚至告訴另一位辯護人說:這個案子還有什麼可以辯護的,還不趕緊爭取寬大處理,讓判輕點算了。種種跡象表明本案在這樣的審判長手裡難以得到公正的審判。
庭上我提出這個申請後,審判長說起訴書最後不還是給你了嗎?我說最後是給了,但是之前你是不願意給我的,是在我強烈堅持下才給的。但當我堅持以此為理由申請其迴避時,這位審判長轉口又高聲否認說:「沒有這個事!」
審判長這種當庭撒謊的做派的確讓我震驚。
聯想到近來網上一直有人在建議法官實行賭咒制度,說要推廣中國法官集體賭咒發誓,建議早晨起來第一件事就是搞這樣一個儀式,作為法官發誓:假如我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必將……
作為一名法律人員看到這樣的調侃確實內心悲涼,什麼原因竟會讓人想出這樣的招法。
但是,也許在現階段,這樣的賭咒應該會比每天喊空洞的口號來得有效。我相信在那些掌管人民生命和自由的法官心裡,一種來自冥冥之中的神靈可能對他們更有約束力。
無奈之下我只好說,你辦公室裡就我們兩個人,你也不會拿出錄像來證實當時的情況,正好現在有人倡議法官每天早上上班前先發誓賭咒,現在是法庭上,不僅僅有國徽,上還有天,下還有地,你不承認我也沒辦法,那我們就將老婆孩子拿來賭咒。審判長一臉尷尬,慌忙之下敲下法槌休庭。
針對每一份筆錄,周文斌都指出這不是檢察機關訊問得到的筆錄,而是他們直接拷貝紀委的筆錄來的,如果不信,有一個方法可以查明。
周建議法庭用學術論文過機檢索方法將紀委的筆錄和檢察院出示的筆錄用審查學生畢業論文的軟體盲審就會查明白。他說我們大學裡學生的畢業論文是不是抄襲,通過軟體過機篩查,超過 20% 的重複率就不過關,就說明有抄襲現象。那麼同樣的方法運用到筆錄比對核查中就一樣會發現問題,就會知道今天法庭上的證據筆錄來自什麼地方。但法院對我們的這種要求顯然不會應允。
周文斌進一步解釋道,如果這種比對通不過,論文寫得再好也不可能通過答辯,甚至不會到答辯這一步。現在法庭上的這些證據全部是抄襲來的,根本就不應該到法庭質證這一步,也就是說還需要首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將這些不具有合法資格的證據排除出法庭。
周文斌的說法不能不說極具說服力,而且也確實是一種比較科學的證明筆錄真實性的可行方法。
我接著周文斌的話說:「審判長,你們審的是一位科學家,現在科學家給出科學的方法你不聽,還在一味地念這些非法獲得的,當事人自己也不認可的紙片在強推庭審,法庭到底想掩蓋什麼?難道法庭不是想把問題查明白嗎?既然有這麼簡單的、科學的方法可以查明問題,我們為什麼置之不理呢?」
新年已經開始,庭審依然繼續,1 月 12 日的庭審中,周文斌妹妹在旁聽席上提出周為何穿黃馬甲受審,為何不能像之前媒體報導的一些官員和明星那樣穿著便服受審。
聽到旁聽席上妹妹的呼籲,周文斌自己也開始向審判長提出說:「審判長,這個問題我早就想請示您,我可不可以不穿黃馬甲?」
審判長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預案後念了一遍說不行,並解釋道:我們注意到最近在河南、北京、深圳等地司法改革中被告人不穿黃馬甲,但是我們還沒有接到最高院的通知,所以,你還是得穿黃馬甲。
接著周文斌又問:「審判長您說沒接到不穿黃馬甲的通知,那麼請問有沒有必須穿黃馬甲的文件,如果沒有,那我就不穿了。」
說罷,周自己脫了馬甲,並整整齊齊地疊起來放在座位旁邊,這一動作顯得非常優雅。這一幕也許超出了審判長的預案範圍,他半天沒反應過來,只好任由周文斌不再穿著黃馬甲受審。而這一幕則被媒體報導為「周文斌自行脫去黃馬甲扔到地上」。
但是,脫去黃馬甲的代價是他的妹妹因此被警告,並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被法警帶出法庭不準旁聽。
15 日上午,周文斌還在庭審中針對控方的一系列證人證言表示這些不出庭的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證實案件要靠合法的證據,否則,用非法的證據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他說,就像我們科學研究中有個說法叫:「rubbish in,rubbish out」(垃圾進去,垃圾出來)。也就是說如果在構建的模型中輸入不準確的垃圾數據,得到的結論也是垃圾的,辦案也是一樣。
16 日,法庭舉證到了後期,公訴人出示相關筆錄欲證實周文斌受賄了一臺 iPad mini,價值兩千元。
但是周文斌卻出乎意料地要求法庭出示自己受賄的物證辨認一下,審判長猶豫了一下讓法警去辦公室將那臺 iPad mini 拿到法庭上。
周文斌拿起來看了看,微笑著對審判長說,這個東西不是我受賄的,這是學校圖書館開會時統一發放的,一共發了八臺。你們指控我受賄的那一臺說的是 3G 版的,而現在拿到法庭上來的這臺是 Wi\|Fi 版的。這是物證,不知道檢察院怎麼還會搞個假的上來。
說到這裡,我也要求看一下,被審判長拒絕,我說這東西屬於證據,證據質證的基本要求是出示、辨認、質證,你作為證據給我的當事人定罪,但是卻不讓辯護人看看證據是何道理?
法官說我無權看。我說,這是個物證,不讓看一下怎麼質證?至少我可以看看這個 iPad mini 上有沒有插 SIM 卡的孔啊!
我當庭念了兩遍最高法刑訴解釋的規定:證據須當庭出示、辨認、質證,這裡的辨認難道是印刷錯誤嗎?
周文斌繼續質問:「這種物證為何也搞假,太不嚴肅了。」
審判長堅持不讓我看物證,我只好在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說,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法庭上出現假物證的情形,性質極為惡劣,僅僅排除證據是不夠的,還必須追查是誰搞了這份假證據。
周文斌庭審中引用馬克思在《數學手稿》中的精闢論述來對證據質證。他說,馬克思曾講道:「任何一門科學,只有在成功地運用了數學之後,才算達到完善的地步。」他用此觀點發表質證意見。近幾天他陸續運用了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排列組合、誤差理論縝密地論證了指控證據的荒誕不稽。
之前在會見周文斌的時候,他還建議我給最高檢檢察長寫封信,建議不能僅憑言詞證據定罪,特別是作證人還不出庭,幾張非法取得的紙片滿庭飛,就把無辜定罪,比「文革」還可怕。「文革」批鬥還要紅衛兵小將上臺控訴,也就是類似證人出庭,而現在搞幾張紙,拿到法庭上念一下,就把人給判了刑,太不嚴肅了。
周文斌曾供述在香港受賄,細節具體到在會展中心二樓茶座,受賄款是香港老闆用一個黃色的信封裝的六萬元港幣,面值 500 元,共計 120 張,香港老闆的供述一字不差。但是現查明周文斌那時根本就沒有出境,也不在香港。事實上,排除這樣的證據並不重要,我們更應該關心這樣的供述是怎麼來的?
當周文斌案的南昌大審判正在交織不休時,人民網發表了一份極具震撼力的報導,《周強:規範庭審杜絕把律師趕出法庭》。1 月 22 日上午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周強說:「坦率地講,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老把律師趕出法庭,如果是違反法庭的秩序,不行你可以休庭,也有錄音錄像,你公布出來就完了,這個確實要提高庭審能力和轉變審判觀念。」這次講話的內容完全符合周文斌案的一些細節,當時全國也正好只有我們這個案子中律師被趕出法庭,而且也是說到錄像問題,還有就是法院原定的三天庭審計劃被我打亂了,這些連接點表明周強院長就是針對南昌法院的做法有感而發的。
周強的講話剛剛發布,周文斌在 22 日的法庭上又運用數學排列組合理論論證控方證據的荒誕。他說行賄人胡彪斌和被指控的受賄人他自己都曾交代說賄賂事實發生在 5 月份,這概率為 1/144;而後來檢察院查不到取款時間和記錄後,雙方同時又將賄賂時間改為 10 月,概率則為 1/20736。結論:如沒非法取證,兩個人兩次同時一致出錯的情況需做兩萬多份筆錄才可能出現。
當天,「中國最帥校長」周文斌受審,庭上用概率論質疑證據的新聞在全國媒體傳開,各種聲音紛紛呈現。絕大部分是讚賞的語言。
周文斌說指控其挪用公款,是對指控其受賄不自信,找個兜底的。原省裡批准校內建五百套房,但扯皮兩年多定不下方案,政策被取消,怨聲載道。他來後決定以合作開發的方式團購,學校預付 25% 房款,房價 2300 元/平方米,現在房價漲到 13000 元/平方米了,他為教職工謀了 5 個億的利益,結果教師住了新房,自己進了牢房。
周文斌案庭審再曝亮點:周問公訴人起訴書說扣押其贓款 1700 多萬元,自己怎麼沒見過錢在哪兒,檢方回應是從別人那兒收的。周又問還有十萬元港幣在哪兒?拿來看看,並說指控該款系其 2005 年收香港老闆的,但辦案人員從周文斌家裡拿走的錢上有香港銀行 2007 年扎封的印記,且該細節還是辦案人員發現後告訴他的,但庭上未出示該扎港幣。
周文斌案庭質證繼續進行中。之前江西媒體坐滿一排,年輕的記者們全神貫注地試圖捕捉到被告的任何醜態以作為江西頭條的照片,但是 14 天過去他們警悟到記錄真相才是天職,報導也從一片抹黑趨向相對客觀,但是今日他們卻不準進入法庭了。
當天中午休庭後,剛走出法院大門,我就被江西電視臺的一位女記者攔著要採訪,我感到很奇怪,說你們不是每天到法庭內拍攝嗎?今天怎麼沒見你們進去啊?
該女記者說:我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從今天開始法院就不讓我們進去了。我聯想到前一天一開庭審判長就向坐在第一排的記者們發布了警告:「我注意到有的媒體記者寫的報導居然說審判長在打瞌睡,你們不要這樣寫啊,你也可能沒看清楚啊。」
的確,周文斌案持久的審判本來應該進入媒體關注的疲勞期,但是江西本地的媒體卻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從一開始的政治任務,到後來對周文斌本人的高度興趣,再到我辯護給他們耳目一新的感受,倒使得這些法律或者新聞專業畢業的年輕記者們似乎醒悟過來,一種職業的尊嚴被喚醒了。他們開始從抹黑式報導走向基本平衡式報導,再從娛樂化報導轉向質疑式報導,所以他們不準進入法庭了。當然在江西本地也就無從談起最高院關於司法公開中善待媒體的規定了。
這期間,因為周文斌的概率論辯護方法引得世人關注,加上原定 3 天的庭審到 2 月 9 日再次開庭就正好 2 個月了,媒體也展開了關於周文斌運用數學知識質證方法的評論。有大字報版之:《精通概率論的校長咋沒算出落馬的概率》,也有客觀質疑的聲音:《嫌疑人用概率論質疑證據緣何成奇聞》。一時間關於周文斌的評說在網絡熱鬧起來。
繼續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與之前不同的是該案將改在較原一號法庭較小的二號法庭審理。
這次換了小法庭的庭審,內容更為精彩。經過系列質證,矛盾越來越多,一系列偽證得以被一一剝皮:
控周文斌收 3G 版 iPad mini,庭上出來 Wi\|Fi 版;控 2005 年周文斌收 10 萬元港幣,但港幣上有 2007 年的銀行扎條以外,又發現控 2008 年 1 月周文斌在丹鳳軒酒店收 100 萬元,而我們調查丹鳳軒 2008 年 7 月才開張;控周文斌 2003 年在南昌大學老樹咖啡收 100 萬元,而工商登記顯示該店於 2011 年開業。
周文斌案庭審第 18 天,118 名證人中僅胡彪斌 1 名到庭,胡彪斌是南昌市人大代表和江西省政協常委,他當庭證實:沒有行賄!筆錄中他送周文斌 100 萬元純屬被逼編造!他是被鷹潭檢察院關在地下室和某房子幾十天連續不讓睡覺,身心疲憊至極,又被威脅要關他一年,怕企業倒閉家破人亡,實在受不了才按檢察人員的要求編出行賄故事。
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已經進入開庭以來的第 60 天,實際開庭第 18 天,控辯雙方完成舉證,現進入證人出庭作證階段,經辯護人申請,法院僅通知到了一名證人出庭作證,該證人作證內容令人震驚。12 點作證尚未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並要求法警嚴密監護證人,不準任何人接觸,1 點半繼續開庭。
這一天,似乎風雲突變,周文斌案共有上百名證人,我們申請的證人一個都不準出庭作證,突然今天法院決定讓一個證人出庭作證,事前我們並不知道這個證人是誰,將要做什麼證。
上午臨近休庭,一個被指證曾給周文斌行賄了 100 萬元的證人胡彪斌被法院安排出庭作證。
胡彪斌的身份以及在庭審的後期被安排出庭作證,的確是我所沒有想到的。他同時擔任江西省政協常委、南昌市人大代表,還是江西著名的慈善家。這樣的身份出庭作證一般來說應該是控方精心挑選的。我也覺得他的出庭應該是證明的確給周文斌行賄的事實。因為他的身份很符合「汙點證人」的要求。
當法庭宣布帶證人出庭的那一刻,我忽然感到了一種異常的緊迫感,作為辯護人,對於一個突然冒出來的控方證人,而且是唯一證人,我想一定不會是有利於辯方的。但是既來之,則安之,一切任由天命了。
然而,當我看到身材微胖,一臉嚴肅,似乎還昂著頭的證人胡彪斌出場時,我的心頭微微一震,他和我預想的有些不同。不僅如此,那一刻的氣場甚至可以用一臉正氣,大義凜然來形容。
我的大腦在急速地運轉著將要發問的內容,眼睛則一直盯著這個神秘的「紅頂」證人。但是當我聽到審判長問他和周文斌是什麼關係時,我聽到他在回答時用了兩個「周校長」的稱呼。對於一個法庭上的被告人,在審判長也提及周文斌是被告人的時候,他還用的是「周校長」這樣的稱呼,顯然,他內心對周文斌是懷有尊敬之心的。
眼看著快要到 12 點休庭時間,我又怕中午生出什麼變節,在主觀判斷他的證言可能是對我方有利後,我看著還有五分鐘就要休庭,就單刀直入問:「胡彪斌,你給周文斌行賄了嗎?」
「沒有!」胡彪斌一句響亮的回答凝滯在法庭上空。剎那間,旁聽席上一片掌聲響起。
我接著問:「那你之前為什麼有筆錄說給周文斌行賄了 100 萬元?」
「我是被逼的,那都是假的。」接著胡彪斌直指鷹潭檢察院將其關在地下室不讓睡覺逼其作偽證構陷周文斌,還威脅說不配合就關他一年。
此時審判長也開始發問:「為何原來要承認送了一百萬元給周?」
胡:「沒有辦法啦。他們關了我幾十天,我在北京、安徽、江蘇都有公司。年底了,都吵著要發工資。我還有貸款,他們說我不配合要關我一年,等我出來公司都要破產了。我出來討飯啊?還放我出來幹嗎?把我關在裡面算了哦。」
公訴人看著胡彪斌的這種作證完全懵了,後來女公訴人一個接一個問了一堆不著邊際的問題,胡彪斌反問公訴人你們到底問的是什麼意思,聽不懂。
審判長卻警告胡不要重複說話,公訴人則繼續發問,胡忍不住道:你不要問一樣的問題,不然審判長又要說我重複了。
公訴人再問,胡開始搶答。審判長說:你不要搶答,轉而對公訴人說:你問的什麼東西,連我都沒聽懂。
審判長問胡彪斌,你當時受到威脅現在作證不害怕嗎?證人說相信法律,違心承認行賄大不了給定個單位行賄判個一年兩年甚至緩刑。而自己冒巨大風險出庭作證很可能被抓去判偽證罪,最高可判七年。但是自己作為一名人大代表,還是願意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說真話。
假物證上了法庭,我要求調取新的物證,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居然被拖出法庭!
周文斌案在公訴人出示完證據後,我提出申請新的證人出庭和調取新證據,話沒說完就被審判長打斷,審判長讓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我繼續提示: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這個環節被法庭漏掉了。我告訴審判長,是法庭漏掉了一個法定環節,現在法庭調查還沒有完成,還不到法庭辯論的階段。審判長不信,立即制止我說我不懂法律規定,我問:您所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審判長說那我念給你聽聽,接著開始翻他案頭一本一直在翻來翻去的書籍,但是翻了半天,還是沒有找到他想要的法條。所有人瞪大眼睛等他說什麼,但是他什麼也沒有找到。我就說審判長,我教刑事訴訟法多年,您不用找了,沒有您說的規定。審判長看著我,一臉麻木中帶著憤怒,他開始發表一番評論,之後突然叫法警將我強行拖了出去。
而這一次,也許是審判長自己都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把我帶出法庭的理由和後果,在吼叫法警的同時又說了一句:「法警,把辯護人帶出法庭冷靜,等他自己覺得冷靜好了再自己進來。」
周文斌憤而站起。審判長高喊:你們都要聽我的指揮!周說我們聽法律的指揮!你明顯違法了我們為什麼要聽?周強院長都說不要把律師趕出去,你還趕律師!那我也出去!話音未落,周就被多名法警按住。
這一天我感到異常心痛,一名辯護律師,依法辯護,在一個省會城市的法院居然再一次被趕出法庭,那麼這個法庭到底要的是什麼,是真相還是野蠻的霸權?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最高院院長周強剛剛講完「動輒把律師趕出法庭,我百思不得其解」沒幾天,南昌中院依舊敢把辯護律師趕出法庭。
我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控制在走廊裡,而庭審還在強行推進,法官安排公訴人發表了公訴詞。
第一輪公訴詞發表完之後,周文斌解除了對另一位江西律師的委託。
當天,我發了一條這樣的微博: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海選辯護律師公告:由於 2015 年 2 月 10 日庭審中在法庭調查尚未結束時,審判長宣布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不調取被告人庭前無罪辯解資料,強行轉入辯論階段,引起辯審衝突,一律師被拖出法庭,另一律師被周解除委託。
證人胡彪斌的出現讓南昌司法界出現「地震」,這個他們有把握的「紅頂」證人,卻當庭翻證,不僅如此,他居然還拿出了銀行加蓋了印章的書證佐證自己翻供的屬實。對於檢察機關來說,這也太打臉了。因為對於檢察機關來說這不僅僅是胡彪斌的證言能不能認定的問題,也不是周文斌的該筆受賄數額需不需要減除的問題,而是涉及為什麼會出現「鐵的假證」,人們不得不質疑檢察機關到底是在辦案,還是在栽贓製造冤案。
胡彪斌的出現自然也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職務犯罪的審判中,證人出庭本就很少見,出來的也幾乎就是證實犯罪的。像胡彪斌這樣的身份,當庭做出這樣的證言,的確夠震撼的。次日,《南方都市報》就發表了一篇社論:南昌周文斌案:司法要經得住程序與證據檢驗
南方都市報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的庭審,已經不是第一次引來輿論關注。據澎湃新聞報導,2 月 9 日,該案 118 名證人中唯一得以出庭作證者胡彪斌當庭翻供,稱自己從未向周文斌行賄,此前之所以作假證是因為檢方疲勞審訊和刑訊逼供。
2015 年 1 月,《法制晚報》也曾報導稱,周文斌使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排列組合、誤差理論來自辯。周文斌表示,行賄人與受賄人都曾交代行賄發生在 5 月,後發現 5 月沒有行賄款來源,雙方筆錄又同時改為 10 月 10 日左右。這種驚人重合的概率只有 1/20700。
一位工學博士運用專業知識所進行的自辯一度引來外界關注,而在這樣看起來稀奇的庭審細節背後,卻有著非常值得追問的刑事偵查疑問。偵查機關對行賄者與受賄者的訊問,按照法定程序乃至一般邏輯,都應當處於信息完全隔絕、背靠背的審訊狀態中。供述同時出錯,隨後又同時修改,令人吃驚的是改口後的時間點又一次重合,試圖解釋這其中的乖謬所在,在正常的程序狀態下恐怕很難做到。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口供之間的互證與倒推,令人生疑。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等多個階段都給出過的證明標準。立法層面的簡練用詞投射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需要每一步刑事偵查程序、證據獲取及質證環節,都要經得起事實與邏輯的拷問。這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所在,便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流程中的忠於職守,勇於發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撰文所言:「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
庭審時間十幾天,有龐雜的證據需要控辯雙方一一交鋒,這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也不是浪費司法資源,而是最不能忽略的程序正義細節。據辯護律師朱明勇透露,周文斌案的證據材料中,有多處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存在,比如受賄人與行賄人不約而同地供述在某時某地完成受賄行為,但據律師取證發現,雙方在刑事偵查階段所供述的那個交易場所,在他們供述的那個時間點竟然尚未開業。這樣的證據烏龍,正是由於辯護律師的存在才得以發現,而在證據出現問題的背後,不得不讓人擔心,整個刑事偵查過程是否能夠經得起程序與歷史的檢驗。
一百多位證人最終只有一位證人出庭作證,而且還翻了供,於司法機關而言不能不說這是一次非常嚴峻的考驗。司法能否秉持獨立、專業的態度公正審理每一起案件,能否在法庭上客觀公平對待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與所擁有的權利,控方證據如果被證明存在問題,能否不留情面地及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法官老把律師趕出法庭」現象百思不得其解,他認為要切實解決「庭審虛化」、走過場和擺形式的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裡面所說的公平正義,除了最終的結果正義,更多還是體現在整個訴訟流程中的程序公正。證據出了問題,程序存在瑕疵,不能總靠「把律師趕出法庭」來當作問題不存在。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現行刑訴法中的這句話被視為無罪推定原則的經典表述,而無罪推定這一刑事訴訟的精神與底線所在,從來都不僅僅是一個姿態,更是內化到每一個法律職守角色的行為準則中。南昌周文斌案的庭審,如此前不少焦點案件一樣備受外界矚目,不在於旁觀者是否真的確信周文斌本人的最終清白與否,而是人們從案件的審理細節,看到了證據不合邏輯,甚至程序存在明顯問題的情況。
只有程序嚴苛、證據經得起推敲,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而這個宏大目標,關乎每一個人。庭審第 20 天,周文斌上午從中央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精神和以審判為中心、證據審判原則開始講到憲法、刑事訴訟法禁止刑訊逼供,最高檢最高法關於杜絕冤假錯案的規定開始程序辯護,下午就案件證據體系、證據資格、證明能力針對具體指控發表了辯護。
上午審判長說:「審限到了,案子開庭這麼久還沒完,周文斌,你自己繼續發表辯論意見吧」;
周說:「我要等我的辯護人上庭再說,我和辯護人像一個球隊,隊員沒到場怎麼比賽?」
審判長:「他是他,你是你,你不說視為放棄辯護權。」
周文斌曾說,證人就是控方的演員,開庭就是演出,演出時你們用幾個月甚至幾年時間排練好的演員都不上場了,那這個戲怎麼演,總不能只在臺上念劇本吧!
庭審中周文斌發表辯論意見時引用了南非總統曼德拉的故事,周文斌感慨道:「檢察官走到曼德拉身邊將案卷摔在地上說:我鄙視我所做的工作,我不想把你送進監獄。在南非那樣的國家還能有這樣的檢察官,難道我們的檢察官就不能學學他們嗎?」
聽到周文斌竟然講到了南非曼德拉,幾名法官立即緊張起來,之前都是審判長在說話,而這一次,三名法官輪番搶話直指周文斌,並厲聲道:「不準講南非,不準講曼德拉。」另一位從來不說話的年輕法官也吼道:「這裡是中國。」
公訴人也趁機發難:「周文斌,你是在歧視黑人嗎?」
我見這情況,法庭已經混亂,就插了一句話說:「不管是南非還是中國,法官都是人,都應該有起碼的良心和底線。」
我提出希望審判長尊重被告人的辯護權,周文斌講南非僅僅是他自己的一種辯護方式問題。但是我話未說完又被審判長叫來大批法警強行將我拖出法庭,這一回法警人太多,我是被強行抬出法庭的。
實際上我注意到這一次,只要審判長的聲音一抬高就有一批法警馬上集結到我身後,準備動手。那一刻我在想,這還是一個法庭嗎?
開庭第 21 天,周文斌案的庭審不斷創造著一個又一個全國紀錄:辯護律師三次被拖出法庭;旁聽人員三次被拖出法庭;個人職務犯罪案件開庭時間最長;個人發表辯護意見時間最長。而周文斌在法庭上也精彩不斷,幾乎每一天他都有經典語錄問世。今天他在講到被刑訊逼供時說:「只要有刑訊逼供存在,什麼人間奇蹟都能創造出來!」
今日進入法庭辯論,針對法院在事實尚未查清就強行啟動的辯論環節,周文斌獨自發表了一天的辯論意見。上午他從四中全會精神,憲法規定、最高檢、最高法文件談程序問題;下午從證據資格、證明能力、證明標準、證據體系談具體指控荒謬,最後周文斌總結道:公訴人所謂的證據相互印證實為相互打臉。
辯論中,周文斌在逐一揭露指控證據矛盾和大量偽證後指出:偽證就是垃圾,公訴人所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言、供述與書證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的鏈只不過是垃圾和垃圾組成的垃圾堆。
這一天,最高法院發文在全國範圍內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審,而這一規定距離周文斌在法庭上自行脫掉黃馬甲不過半個月之久。
辯論開始第三天,南昌中院大門被上訪群眾堵了。
早上出庭前,我看到北青網的一篇評論:《囚服退出庭審,人權走上前臺》,這篇評論是關於最高院關於被告不再穿囚服受審規定的評論,自然在這篇文章裡要提到周文斌之前在庭上脫掉黃馬甲的故事。
同一天,澎湃新聞也針對周文斌的質證方法發表了一篇《南昌大學原校長自辯兩天,自創〈案件證據綜合評價表〉測算證據真實性》的報導。
是的,自庭審以來,周文斌案開創了一項又一項傳奇性紀錄:他自行脫掉囚服「黃馬甲」;他用概率計算「行賄人」與「受賄人」供述的絕對誤差和相對誤差,推演出案件證據為假;他連續兩天不間斷地自我辯護……
甚至,連環球網評論也發表了《周文斌:自脫囚服,個人一小步,法治一大步》的文章。
在文章裡,作者寫道:周文斌自行脫下黃馬甲,這一幕令人深思。首先,這樣的行為是否合乎規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未經審判,任何公民都不能稱之為犯人,依然享有各項政治權利,自然也不必穿上「囚衣」了。
不穿囚服受審也是司法公正的宣言,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審,既是尊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舉措,同時也是給予司法機關的暗示與提醒:被告人沒有罪犯的標籤,有罪或無罪需要「以庭審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程序來決定。此舉是對司法文明的宣告,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宣告。
2015 年 3 月 3 日,庭審進入尾聲,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又發生了。審判長叫我發表辯護意見不到一分鐘,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我被審判長斷喝停止。審判長發表一番議論後,叫我繼續發言,我剛拿一份證據準備繼續辯護時又被審判長無端斷喝停止,其再次發表一番議論後突然叫法警拖我出法庭。這是本案我被第四次拖出法庭。
對於這一次將我拖出法庭,我的確茫然了,我不知道為什麼,審判長自己也許也不知道是為什麼。我端坐在辯護席上,冷靜地說:「我是辯護人,這裡才是我的崗位」,我已決定自己決不能主動走出法庭。就在那一刻,「呼啦」一片警察衝到我的面前,他們站在我身邊,語氣緩和地說:請您配合一下。我再度堅持說:我不會離開這裡。法警一群人站在我周圍也沒有人動手,但是此時審判長開始在審判席上大叫:「法警,執行命令!」這才有幾個法警開始來拉我起來。我一看整個旁聽席已經亂了。就一把抱住一個法警的腰部,不想被他們帶走,也不想留下所謂襲警的證據。就這樣我一手摟住一名法警的腰部,他們就無法把我拖出法庭,不承想,審判長還在上邊大喊,快把他給我帶出去。最終我還是寡不敵眾,被法警拖出了法庭。
在走廊裡,有位法警給我拿來一瓶水說:「休息一下。」
就這樣,我在走廊裡聽見審判長讓公訴人開始發表第二輪公訴意見。周文斌在表示抗議後被審判長警告:你如果不自己辯護就視為你放棄了辯護權。
我坐在一條板凳上,聽著那位南昌大學畢業的女公訴人在法庭上語氣高昂地念道:本案不存在任何非法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有完整供述,等等。
我在走廊的板凳上回想著剛剛胡彪斌出庭證明被逼供,且拿出銀行憑證證明根本未提款出銀行櫃檯的作證形象,想到周文斌天天控訴被刑訊逼供的場景,想到他說妻子剛做完心臟手術就被關到看守所逼迫作偽證的情形,黯然神傷。這還是中國嗎?還是我們要建設法治社會的國家嗎?為什麼我們的年輕的女公訴人在滿嘴謊言下還能如此義正詞嚴?
昨天在法庭第四次將我拖出後公訴人對我進行大規模的人身攻擊,今天的庭審中周文斌首先轉身開始為我辯護。他說,昨天我的辯護人被法庭請了出去,公訴方發表了公訴詞,我的辯護人沒有聽到,這樣不利於辯護人很好地為我辯護,現在我大致將昨天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歸納一下,說著就開始先就公訴人在我不在場時對我的人身攻擊進行了語重心長地反駁和抗議。同時,周文斌還說,到現在為止,我的辯護人還沒有發表任何辯護意見,但是公訴人昨天就針對辯護人還未發表的意見進行逐條批駁,這是演戲演穿幫了,可能是公訴人預先寫好的稿子;在談到公訴人指責辯護人對黨政機關進行攻擊時,周文斌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他還說公訴人的張口閉口就用「惡毒攻擊」這樣典型「文革」語言,是打棍子扣帽子;最後周文斌認為辯護人的辯護不是公訴人所說的炫耀而是非常專業、是恪盡職守的表現,辯護是有力的,作為當事人是非常認可的,並在最後再次表示了對我的感謝。
周文斌還針對公訴人說他用概率論的方法不是法學方法時說:既然公訴人說到這個問題,那我還真要講一講,他說全國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中講到的排除合理懷疑,或然性、蓋然性,控辯雙方證明責任與優勢概率的關係等內容不就是講概率嗎?然後委婉地說這是法學教材,你們應該懂啊?
最後的一天庭審,周文斌又拿出了一份自製的《證據綜合評價表》,通過建立的數學模型對一個具體的案件事實給出了計算的方法和公式,引起媒體高度興趣。而對此運用高等數學構建起來的模型體系和證明方法,公訴方完全無法給予回應,只好說周文斌濫用數學知識。
而周文斌的回應是:馬克思早就說過,數學是科學的皇后。
這一天的庭審結束後,人民網轉載了文章《周文斌,史上最牛自辯》。該文章講道,「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的改革方向上,尊重辯方辯護權的行使是關鍵。當然,對庭上的自辯或律師辯護,法官絕不能只聽聽就好。從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出發,最高法院在新一輪法院改革中給予此問題的標準答案是: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
周文斌今日自辯:公訴人說我攻擊黨政機關,我對黨是忠誠的,在這個法庭上,只有我多次講到黨的四中全會,你們公訴人講了一次嗎?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我能倒背如流,你們能嗎?今天早上中辦國辦發文規範涉案財物,這是什麼信號啊?你們太不懂依法治國的背景了,現在不是搞「文革」了!
南昌大學周文斌案辯論時周講:我之前用概率論和排列組合方法論證兩個人同時將行賄時間從 5 月改成 10 月,是約兩萬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結果證人一出庭就證明他是被逼作偽證的,現在銀行證實行賄款根本沒出銀行,全案坍塌。所以也印證了我將數學方法引入刑事案件證明中是科學的,可行的。
這一天,周文斌案的南昌大審判開始收官,下午四點我開始發表辯護詞至下午六點,我已經連續發表了兩個小時的辯護意見,暫時休庭。公訴人,法官一起吃他們早已準備好的盒飯去了,而只給我十分鐘的吃飯時間,十分鐘我基本上走不到任何一家飯店,只好放棄晚餐。我出來呼吸一口空氣,等著繼續開庭決戰到底。
緊接著,我再次連續發表了兩個多小時的辯護意見。接近晚上十點,周文斌發表他最後陳述,全案結束。審判長疲憊地拿起那杖可能是南昌中院在一個案子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法槌,輕敲一下,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2015 年 3 月 5 日,歷時近三個月的南昌大審判告一段落,這一天正好是元宵佳節,我需要趕回老家送燈。
前一晚我幾乎沒有睡覺,在賓館裡反覆回味這場原定在 3 天結束的庭審,我不知道是怎樣的魔力使這個案子的庭審居然在我手裡實際進行了 24 天,歷時三個月之久。歷歷往事不堪回首,又幕幕難忘。
這個凌晨,思緒萬千,我只能說作為一名辯護人,「那美好的仗我已打過」,未來的結局只有上帝知道。周文斌,這個被朋友稱之為配得上我辯護的當事人,到案件結束時,我想應該這樣說:我是配得上給他辯護的律師。那一夜我為他寫下了一篇短文,名字叫做《周文斌,你才是這個法庭的審判者》。
雖然,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你,儘管用偽證來指控你的也正是你的兩名學生和他們的夥伴,但是,你看見了嗎,在這個莊嚴的法庭上,儘管他們帶著傲慢、充滿戾氣,可他們卻從來不敢正視你的眼睛。因為,你才是這個法庭真正的審判者。
周文斌
我知道,這個案子開創了南昌中院的歷史,是的,歷史就是這樣創造的,就是我們這些一次又一次被拖出法庭的律師和審判席上冷漠的法官、公訴席上瘋狂的檢察官們一起開創的。當然,還有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文斌,我們不應該忘記他在這個案子中的貢獻,我們應該感謝他,正是因為他的坦誠、堅強、智慧和對法律的虔誠,才使得我們將一個原本三天就審結的案子幾乎延長了十倍。也正是因此,才使得那麼多關注本案的莘莘學子和南昌大學的數十萬校友們逐漸明了該案的真相,使得他們在這個春風乍起的日子裡似乎聞到一絲陽光的味道。
我們應該知道,在中國的法庭上,不能沒有反對的聲音,不能沒有質疑的語言,當有一天我們聽到更多的人敢於在這個法庭上說:不,我不認罪,我要抗辯的時候,我們應該想到自己能為他們公正的訴求站出來做一點什麼。
我們不能在這個叫做人民法庭的地方忘掉法官背後高懸的國徽而任性地敲響法槌,更不能輕易地動用一種叫做暴力的工具將真相趕出法庭。法治的夢儘管還很遙遠,但是作為一名辯護人,我要做的事,就在此時,就在此刻,就在此地,就在此身。
證人胡彪斌的出現像今天的冬日暖陽,剎那間射出萬丈光芒,懾人心扉,同時又似那利劍刺入那些妖魔鬼怪的心臟!
胡彪斌拿出的那六份蓋有銀行殷紅印章的幾張紙,它們的名字叫做書證,它們連在一起就像是一把鐵打的芭蕉扇,又像那定海神針,在法庭上一出現,飛舞著漫天偽證的法庭立馬消停。這把芭蕉扇扇在那些稍顯稚嫩的臉龐上,頓時紅暈泛起。不過,那不是少女羞澀的胭脂,那是帶著仇恨的一計血痕,留下永恆的陰影。
其實,這也不僅僅是陰影,更是烙印,它像是一把炭火燒紅的烙鐵,它會讓你們終身都不會忘記,永遠都不能抹去。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用偽證構陷無辜都是一種無法洗清的罪惡。
所羅門說:「忠信的見證人不說謊話,虛假的見證人只吐謊言。」「正直人的帳幕必然繁盛」。 摩西十誡(第九戒)講「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佛教五戒的第四戒也是「不妄語」。《經律異相》中講到的檀若世質作偽證後墮入地獄;
伊斯蘭教律同樣禁止撒謊、隱瞞、誣衊、作偽證……
而在中國的傳統中,馮亦代先生曾將報應觀念看作中國傳統文化的三大觀念之一。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九點半,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央視和地方電視臺均未獲準進入到法庭,也沒有其他媒體獲準旁聽。
作為法院副院長的主審法官,開始宣讀了長達 95 頁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結果是:
「法院審理查明,2002 年至 2013 年,周文斌在擔任華東地質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工程承建商、合作辦學商、設備供應商及部分教職工在項目承攬、合作、採購、任職、提拔、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 2111.8 萬元、港幣 30 萬元、美元 1 萬元、韓元 90 萬元、購物卡 2.4 萬元、卡地亞手錶一塊(價值 3.86 萬元)。
此外,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周文斌兩次個人決定挪用南昌大學公款人民幣共計 5875 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認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
據此,依法做出如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人民幣 1700 餘萬元、港幣 10 萬元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我曾發微博說道:"12 月 25 日,是個星期五,也是西方的聖誕節,周文斌等來的是民進南昌市委會主委、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紹木的探訪。譚紹木送來的不是聖誕禮物,而是一些讓周文斌悲憤莫名的消息。「
周文斌當庭選擇上訴,隨後,周文斌寫下了自己的上訴意見:
「南昌市中院根據如此明顯的誣陷指控對我進行重判(無期)是完全違背法律規定的。本案二次開庭審理充分展示了對我構陷的荒唐,程序上也沒有排除據以定案的大量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並阻止大部分證人出庭作證。而被控方威脅出庭的胡彪斌的作證恰好證明了他第一次出庭為我洗脫罪名的證言是正確的。可見這是從實體到程序都不公正的判決。
士可殺不可辱,我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大學教授,我將決不屈服,我要為自己、家庭和南昌大學的榮譽抗爭到底!我堅信中國司法公正的陽光終將照耀江西這片革命聖地。
在此,我向一直關心支持我的南昌大學、東華理工大學廣大教職員工,海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有你們的支持,我將為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而奮鬥!"
這個案子創下了很多司法審判的歷史紀錄,包括兩次完整庭審程序、包括近一個月的審理時間,同時也應該記住的是周文斌,他對法律的虔誠,將一個原本三天就結案的案子幾乎延長了十倍,在如今的法庭上,不能沒有反對的聲音,不能沒有質疑的語言,也正是因此,才使得那麼多關注本案的莘莘學子,和南昌大學的數十萬校友們逐漸明了該案的真相,使得他們在這個春風乍起的日子裡似乎聞到一絲陽光的味道。
一年之後,二審開庭,這次開庭審理,法院的態度變得人性了些。澎湃新聞對我進行了一次專訪。:
文章發布於2016-12-21 20:45,標題為律師解讀周文斌案:無期改判 12 年背後發生了啥
12 月 21 日上午,經過 3 個小時的庭審,江西高院對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做出二審判決:周文斌犯受賄罪,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12 年,其一審被認定的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二審判決顯示,除一審認定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外,周文斌受賄所涉金額,相較於一審少了 173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審庭審中,周文斌的態度有較大變化,放棄了對大部分受賄指控的辯解,只對有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作了辯解。
而該案此前的一審庭審對抗非常激烈,開庭時間創下職務犯罪庭審紀錄的犯罪,並一度推倒重來,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因而廣受矚目。
為何有如此大的轉變?澎湃新聞專訪了該案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挪用公款罪為何不成立?
朱明勇認為,周文斌案二審,法院相對客觀中立,基本保證了上訴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開了好幾次庭前會議。此外,辯護律師跟二審法官多次交換意見,避免了一審因溝通不暢而出現的多次辯審衝突。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定,也較一審更為理性。
周文斌被一審法院認定挪用公款人民幣 5875 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刑 12 年,江西高院二審認定其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對此,朱明勇認為,對挪用公款罪名的否定,表明二審法院對法律的適用更為準確。
「因為挪用公款的一個前提是指將公款挪用給他人使用,而本案的實質是南昌大學為教職工團購住房,是屬於將公款用於公事,而且沒有謀取個人利益。」朱明勇說,檢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實,沒有任何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受到損失,周文斌沒有獲得個人利益。
律師跨境調查取證「拿掉」50 萬
相較於一審判決,二審認定周文斌受賄的金額少了 173 萬元,其中,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 60 萬元、2003 年 4 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 100 萬元的證據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東人民幣 4.5 萬元、曹小秋人民幣 5.5 萬元、張華人民幣 3 萬元,定性不當。
朱明勇透露,本案二審期間,辯護人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僅對證人進行了重新調查,取得新的證言,而且還跨境調查,在香港取得了有利於被告人的關鍵證據。
朱明勇介紹說,在檢方指控中,周文斌收受了港商王雪冬一筆 50 萬元的現金。一審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王雪冬於 2003 年在香港滙豐銀行提取該 50 萬元,及其所在的香港某公司將該 50 萬元做帳的證明,試圖證明行賄款的來源。此項受賄指控被一審法院認定。在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前往香港,從滙豐銀行調查到,港商王雪冬在 2003 年尚未在該銀行開戶。
這一證據最終被二審法院採信。「包括所謂周文斌收受沈亞群 100 萬現金,辯護律師也找到一名證人調查取證,最終該 100 萬不被二審法院認定為受賄,更大的意義是,此筆指控跟周文斌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關係重大。」朱明勇說。
【對話】
澎湃新聞:周文斌案一審時,辯審衝突為什麼這麼激烈?
朱明勇:本案指控周文斌受賄 2000 多萬、挪用公款 5800 多萬,案卷 73 本,證人 100 多人,案情重大複雜,被告人否認絕大部分指控,但一審法院一度只安排 3 天庭審時間,被告人和辯護人多次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未被允許,要求通知重要證人出庭作證,也未獲允許。後來經過多次申請,一審法院最終允許一名證人出庭作證。絕大證人不被允許出庭、非法證據排除不啟動,是辯審衝突的重要原因。
澎湃新聞:周文斌一審時在法庭上表現很受矚目?
朱明勇:作為被告人,周文斌表現得很專業,對法律知識很嫻熟,表達論證條理清晰,邏輯嚴密,並在一審中提出了一系列的專用名詞,比如說高壓鍋理論、材料科學中的屈服點理論、高等數學中的概率論,還自創了證據體系評價表。
澎湃新聞:一審辯護最難的是什麼?
朱明勇:證人不出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還規定,如果證人不出庭,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這本來是刑事訴訟法 2012 年修改時的最大亮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有時,不僅應當出庭的證人沒有出庭,有的案件中,證人出庭翻供卻被抓,再次出庭又翻回去了。這違背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則。這樣的情況已經多次出現,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如何保證?
澎湃新聞:但二審期間辯審衝突沒了,開庭時間也很短,而且當庭宣判,二審其間發生了什麼?
朱明勇:二審期間,我們跟江西高院的合議庭法官經過多次溝通,也開了幾次庭前會議,就二審開庭的程序以及相關案件實體問題,進行了良好溝通,也保證了此次庭審的順利進行。特別是對挪用公款部分的法律定性,達成了共識。周文斌也寄希望更高一級的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做出重新評判,在此次二審庭審中,周文斌比較配合法庭調查,對部分事實做出了認罪和悔罪的表現,也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同時也對明顯有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的事實做出了辯解和說明。
澎湃新聞:二審判決出現了重大改判,意味著什麼?
朱明勇:周文斌被指控兩個罪名,二審去掉了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由無期改判有期。2016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將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 9 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根據該《規定》,如果二審維持無期徒刑,之前的羈押時間依法不予折抵刑期,那麼理論上周文斌很可能還要再服刑至少 23 年後才能獲釋。
周文斌於 2013 年 9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 12 年,其之前羈押的三年多時間將會折抵刑期。這樣,改判後,周文斌的刑期縮短了 15 年以上。
澎湃新聞:你覺得周文斌案對貪腐犯罪案審判有哪些方面的價值?
朱明勇:貪腐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證據很多是靠言詞證據,而且證人多不出庭作證,這樣,加大了律師的辯護難度,也加上律師調查取證有一定的風險,所以,貪腐犯罪案很難進行有效的辯護。
通過周文斌案可以看到,律師還是要儘可能地做更多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查明事實。貪腐犯罪案的辯護也並非無可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為王,調查取證依然是刑事辯護的關鍵所在。特別是本案中,律師跨境調查,所獲證據獲得法院採信,彌足珍貴。
當下進行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核心要義就在於證據裁判原則,本案顯示,如果有充分、客觀、合法的證據,法院還是會尊重律師的辯護意見的。
報導的內容比較詳實,其實這個案子,更多的是如何定性的問題。
和所有的案件一樣,無論被告人如何自辯,無論律師如何辯護,最終還是要由法院做出判決。律師的辯護也許無法完全等同於判決即將認定的法律事實,但卻是做出公平、公正判決的重要保障。
現在,回想起來這場橫跨兩個年度的南昌大審判,依舊盪氣迴腸,驚心動魄。
這是一場在反腐大背景下進行的高官審判,但是卻遭遇了來自被告人和辯護人的頑強抗辯;
這是一場預定好的表演式審判,但是原定的三天庭審時間被辯護律師拉長至三個月, 實際庭審時間達到 24 天,創下中國職務犯罪庭審時間最長的紀錄;
這是一場從當地官方安排媒體集中汙名化報導被告人開始,到當地媒體被趕出法庭的戲劇化結局;
這是一場從高官被告人慣性般低頭認罪、痛哭流涕求輕判的法庭秀到被告人理性抗爭掌握法庭主動權的驚天逆轉;
這是一場控方證人出庭怒揭控方刑訊逼供黑幕的司法鬧劇;
這是一場人性良知與功利誘惑糾纏不休的審判;
這是一場演繹了刑事訴訟全程細節的教學式審判;
在這場審判中辯護律師四次被趕出法庭,開創了中國律師被驅逐出法庭次數之最;
在這場審判中,被告人自辯四天,創中國被告人自辯之最;
這是一場控辯雙方在辯論時被法官隔離的無接觸式辯論;
這也是一場法科學生社會實踐的入門洗禮課堂;
這是一場法學專家見證司法亂象的饕餮盛宴;
這是一場不僅觸及正義與邪惡,而且觸及人性與靈魂的審判。
後記
無罪辯護,到這裡就算講完了,像往常一樣,我的每一起大案的辯護也都是到了開庭的前夜才定下最終的思路,很多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我甚至是在法庭上才做出最後的定奪。
這是一種習慣,是一種不到最後一刻決不放棄思考的習慣,是一種不到最後一刻決不放棄努力的習慣。
這本書稿,本來我想邀請一些法學名家寫個序,律壇大佬做個推薦。但是再一想,那還是太過俗套。於是我又想請那些無罪釋放的當事人來做個序,也許是一個不錯的創新,而且對於他們來講,這一定也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可是,思考良久,我卻又擔心:提及那些布滿血痕的故事真的不會再度揭開他們已經癒合的傷疤嗎?
我心不忍。
是的,他們歷經了太多的苦難,卻沒人能認真地記錄這一切:
張高平、張輝叔侄二人在大漠新疆服刑十年才得以冤獄昭雪;
張雲、張虎分別被判十六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後又獲無罪;
馬廷新在看守所待了整整五年零八個月方能重見天日;
平日神氣的三名警察甚至體驗了無罪抗爭中的逃亡之旅;
瘦弱的劉雪琴也在拼盡全力只為掙脫還剩下一年多的牢籠;
而胡良友決定即便是傾家蕩產也要討一個說法。
……
太多的心酸故事壓抑著我們無法解讀的憤怒;
太多的悲歡離合中演繹著生命的頑強;
太多的恐懼中我們承載著正義的力量;
太多的風險中我們見證著陽光。
刑事辯護,這項充滿著光榮與夢想的職業,更擔負著人們對生命的囑託和對自由的渴望。有幸投身,自應勇於擔當。
在這個領域:
我們必懷有仁慈之心,因為仁者無憂;
我們必擁有智慧之心,因為智者無惑;
我們必秉持勇者之心,因為勇者無懼。
與已經投入或者即將縱身於刑事辯護領域的朋友們共勉。
無罪辯護,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