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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列印遺囑」不屬於遺囑的法定形式,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無效。
但是,好消息是:
明年開始生效的《民法典》已經明確,列印的遺囑也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也就是說,列印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第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二,遺囑人和所有見證人在列印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字,並註明日期。
那麼,是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見證人呢?
答案:不是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以上三類人以外的人,才有資格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可以說,民法典實施後,使遺囑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化,也更符合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