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黎某駕駛小車在江華縣沱江鎮春曉路與李某所駕駛的小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華法院判決黎某應賠償李某34179元。
該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黎某拒不報告財產且拒不執行判決。2018年12月,黎某因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被告人黎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同年11月,被告人黎某的家屬支付李某人民幣35063元,與李某達成和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黎某被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履行了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