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午,蒲城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四年內從事幼兒教育及相關職業。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擔任蒲城縣某幼兒園小一班保育員期間,在看護幼兒過程中,為讓幼兒吃飯、睡覺、集體活動時服從管理,對王某宇、張某洋、魏某瀟、李某倫、張某姿等多名未滿5周歲幼兒,使用針狀物扎、刺幼兒胳膊、大腿、屁股等部位,對幼兒進行「教育」,對幼兒的身心發育造成不良影響。案發後,該案被眾多網絡新聞媒體報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幼兒是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被告人李某作為蒲城縣某幼兒園工作人員,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盡心照顧,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對多人採取針刺、恐嚇等方式進行「教育」,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有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應當適用從業禁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等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蒲城縣部分幼兒教師、幼兒家長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現場旁聽了案件庭審,接受了一次法制警示教育。(作者:同小虎)
來源:蒲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