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食用野生動物#
有翅膀且用四個腳爬行的動物,大家要當作可憎惡的。只是有翅膀且用四隻腳爬行的動物中,有腳有腿,能在地上蹦跳的,大家還可以吃。像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是可以吃的。只是有翅膀有四隻腳不能用腿蹦跳的爬物,大家都要以為可憎惡的。
【利十一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凡有翅勝用四足爬行的物……」20至23節論飛蟲,本句所用之「四足爬行」幾個字須要活看,不是注重該蟲的足數,乃是注重該蟲的行法,好幾國的人有這種說法,用四足「爬行」四個字包括一切參足爬行的昆蟲,凡有足爬行的飛蟲都當以為可憎,不可吃,只是在地上蹦跳的,還可以吃。蜜蜂既有翅膀,也用足爬行,就算是不潔,但蜂蜜還是可吃的,因為蜜不是蜜蜂自出的,乃是由潔淨的花草釀成的。迦南地既稱為流乳與蜜之地,也就顯明以色列人以蜜為可吃的。神吩咐以色列人在素祭中不可有蜜,不是因為蜜不潔淨,乃是因為古人以蜜與酵為同類的。
本節至23節列舉有翅膀的不潔昆蟲,不象走獸、飛禽的規例詳細,一概用「四足爬行」來形容。昆蟲其實有六足。說「四足」可能是古時代的人看見昆蟲爬行時象四足動物,同時不計入後面供跳躍用的兩腿。凡沒有後面兩腿,不象蝗蟲類能蹦跳的,都要當作可憎。這一類的昆蟲多以腐敗、汙穢食物維生,吃了容易生病。近東一帶居民,數千年來已把蝗蟲當食物。蝗蟲肉富蛋白質(50%以上)與脂肪(達20%)。沙漠中的貧戶,把蝗蟲與蜂蜜同食,攝取身體所需養料。新約記載施洗約翰以此為食物。「四足爬行」:可能是指那些爬行像走獸的;它們不是昆蟲,因為六足才是昆蟲類的特徵。
【利十一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利十一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在地上蹦跳的……」就是後腿最長而且壯健能蹦跳的,這類的蟲都是潔淨可吃的。「蝗蟲」聖書中提到蝗蟲共有二十幾次。「蚱蜢」,「這些你們都可以吃」—注意,本節所提的蟲都是吃植物的,有好幾國的貧窮人吃蝗蟲,並吃與蝗蟲同類的蟲,他們揪去頭,翅勝與腿,將身子煮熟或炒著吃,有時也推成面子,作餅吃。施洗的約翰也曾吃蝗蟲(太三4)。
【利十一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但是有翅勝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意思說,除了21、22節所提之有翅膀用足蹦跳的蟲似外,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利未記十一章20到23節】爬蟲類: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除了四種蝗蟲類外(22),都在禁吃之列,可吃者的特徵是具有長而蹦跳的腿。區分潔淨和不潔淨的昆蟲的法則: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都是潔淨的。雖然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但「不能蹦跳的」,都是不潔的。因為爬行物與蛇有關,所以被視為不潔和可憎。有腿並能蹦跳的克服了這樣的要素,因此被視為潔淨。像四足動物那樣爬行的昆蟲是被禁止的—除了有長腿可以蹦跳的,如蝗蟲和蚱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