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鳳胎尚未滿月,父母到法院打起了離婚官司,母親患癔症,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父親轉移財產堅決不要孩子……
前段時間,寧波市中院舉行全市法院「破案」故事匯,鄞州區法院的陳雯雯法官講述了這個讓人潸然淚下的辦案故事。
她說,世上有兩樣東西不可直視,一是太陽,二是人心。
「我見過離婚夫妻在法庭上的各種模樣,劍拔弩張歇斯底裡的,相顧無言默默流淚的,有為爭奪撫養權大打出手的,也有冷漠父母雙方都不要孩子的。」陳雯雯說,她對很多案件當事人都印象深刻,但這起案件中的龍鳳胎寶寶最令她牽腸掛肚,難以忘懷。
當父母雙方一個無力照顧、一個拒不撫養的時候,這對可愛又無辜的龍鳳胎寶寶將何去何從呢?
以下是陳法官的講述——
顏某,80後女研究生,黃某,60後離異男士,雙方都屬再婚。
當時顏某向鄞州法院起訴離婚,要求黃某撫養兒子,自己撫養女兒,黃某按月支付女兒撫養費,並支付此前各項撫養費開支,分割共同財產。
2019年10月的一天,我第一次見到這對夫妻,當天原本安排了這個離婚案件的庭審。
開庭前,審判庭的安保人員進來跟我說,外面有個女當事人看起來不太正常,讓我去看一下。
我隨之看到了一個身形清瘦的年輕女人懷抱「孩子」呆呆地坐在椅子上。
我上前詢問:「你是顏某嗎?」見她不語,我接著問:「你今天來做什麼知道嗎?」她依舊不語。
我正思索著怎麼辦,那女人突然拽住我,一邊把懷中裹著小毯子的「孩子」往我面前湊,一邊眼裡湧出大顆大顆的淚珠:「醫生你看,我小孩那麼可愛,可我老公他打我……」
我這才發現她懷抱著的「孩子」居然是個洋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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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瞬間反應過來,這位當事人可能精神異常。我馬上決定:今天的庭審肯定開不了了,改為庭前會議;案件審理估計得中止,先做民事行為能力認定。
之後,顏某的律師代表她參加了庭前會議,原被告雙方提交了多達920頁的證據材料。
原告起訴稱,婚後顏某第一次人工授精懷孕後,因兩人打架導致流產。這一次顏某懷龍鳳胎三個月左右的時候,雙方再次發生爭執,於2019年1月底分居,黃某隨即將所有財產轉移,並註銷了女方日常開支的銀行卡。在顏某生孩子時,黃某也沒有到場,更未承擔過一分錢撫養費。龍鳳胎寶寶一直由外公外婆撫養,黃某從未去看過一雙兒女。
庭前會議結束後,顏某的媽媽向法院申請宣告顏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申請擔任其監護人。
經鑑定,顏某患有癔症,目前處於疾病的發病期,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根據鑑定結論,判決宣告顏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顏媽媽為其監護人。
2020年3月,第一次開庭時,男方同意離婚,但堅決表示不要孩子,也不願意給錢,並稱:「我是不要孩子的,是她一定要;除了給了兩顆精子,我有什麼錯?」
男方答辯稱,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關於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根據哺乳期內的子女應當由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孩子跟隨女方生活更能保障孩子的權益,男方沒有更多的精力、財力和能力照顧孩子。
「而且鑑於當時是女方執意要生,考慮到雙方對孩子的出生意願,誰強烈要生就由誰撫養,可能更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被告律師說。
很多個夜晚,當我摟著女兒躺在床上時,這對龍鳳胎的身影在我腦海裡揮之不去。我不斷地站在他們每個人的立場,分析他們各自的難處,想像我將作出的裁判對他們人生的影響。
我整個上午整個下午地分別給雙方做工作,最終雙方於今年5月27日達成了一致,黃某同意撫養男嬰,女嬰由顏某撫養,黃某支付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折價款若干,並約定6月5日籤調解協議。
那天晚上,我睡了大半年來第一個好覺。
不料,第二天一早,黃某就反悔了。
知道消息的外公外婆抱著男嬰,拎著一包嬰兒用品來找我,一看到我就聲淚俱下地跪下了:
「陳法官,我們真的一天都養不動了!」
「27號盼28號,28號盼29號,一天一天地掰著手指頭過,沒想到卻是這個結果……」
「我們一把老骨頭了,要照顧兩個孩子,家裡還有一個患病的女兒,真的沒有辦法了……」
我只能再三勸慰,並保證儘快開庭,儘快判決。
6月9日,第二次開庭結束,外公抱著外孫等在法院大門外,一定要讓黃某把男嬰抱走,雙方起了肢體衝突。外婆則癱坐在地上嚎啕大哭,外公哭著把男嬰往地上一放狠心想離開,可是男嬰大哭著朝外公爬去……
晚上八點,兩位老人帶著男嬰疲憊地離開法院。
送走當事人後,我開始細細梳理,認為當下最大的困難是如何讓男方立即將男嬰帶去撫養。
因為在孩子母親已經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父親應當無條件立即承擔撫養義務,而判決生效需要時間。
經與領導匯報,我決定撫養權先予執行。
當天晚上,我和家裡人交待了一下可能要很晚回家,啃了兩片書記員留的麵包,便著手研究撫養權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和案例。得出具有可行性的結論後,開始撰寫判決書,打算宣判的同時送達先予執行裁定。
不知不覺,窗外的天開始亮了,我看看時間,4點鐘。我第一次知道,夏日的天,是凌晨4點開始亮的。
清晨6點半,我終於寫完了23頁的判決書,長舒一口氣對自己說:「這個案子我問心無愧了!」
等到上班時間,我又與民政部門、檢察院多方聯繫,做宣判可能發生的預案。了解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和遺棄罪的相關情況,以防雙方都把孩子扔在法院的最壞情況出現。
結果宣判的時候,黃某並沒有來,只有代理律師來了。
我向雙方宣告判決結果,準予原告顏某與被告黃某離婚,女兒由顏某撫養教育,兒子由黃某撫養教育,黃某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女兒有獨立生活能力,並支付此前原告各項生活開支及共同財產分割款。
送達先予執行裁定時,我嚴厲告知:今天必須把男嬰帶走,否則可能構成遺棄罪,最高量刑五年。
下午4點,男方來電願意帶走男嬰。傍晚時分,在法院的組織下,雙方在法院門口交接。
孩子的外婆交待著寫在紙上的注意事項,外公把男嬰交到黃某手上瞬間哭成了淚人……等回過神來,又慌忙把撥浪鼓往男嬰手中塞……
最終,男方既沒對先予執行裁定複議,也沒對判決上訴。
女方父母特地送來了一面錦旗和一封感謝信。
這個案件的難,最難在人,難在雙方都不要孩子時,如何靈活解決子女撫養的迫切問題;難在當案件當事人的價值觀與自己發生衝突時,如何保持中立和客觀。
此類疑難案件辦多了,我發現這些我牽腸掛肚、日思夜想,付出了很多時間和心血,我能夠非常響亮地說出「我問心無愧了」的案件,最後上訴的,極少極少。
人心吶,都是相通的。我們法官能做的就是努力做到自己能力範圍內的極致。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不以民事判決為前提。在母親已經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父親應當無條件立即承擔撫養義務。對於這種撫養權清晰的案件,可以採取先予執行裁定的方式。
本案雖不屬於典型的先予執行案件,但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先予執行條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緊急的情形,也符合「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情形,只不過本案的行為是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消極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