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清檢察
傳播法治好聲音
什麼是非法集資?
什麼是非法傳銷?
這些詞語似乎不陌生但又好像距離我們較遠。
實際上,
它就潛伏在我們「錢來錢往」的生活中,
那要如何看緊自己的「錢袋子」呢?
在第十一個「5.15」
全國打擊和預防經濟犯罪宣傳日到來之際,
閩清檢察預防經濟犯罪
普法知識小課堂上線了!
快來跟我們一起劃重點!
非法集資類案件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根據行為人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情況不同,非法集資可能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常見手段
1
承諾高額回報
犯罪嫌疑人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暴富」等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
披著合法外衣
多數從事非法集資犯罪的企業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證件樣樣俱全,經濟犯罪活動披著「合法外衣」,具有一定蒙蔽性。
3
虛假宣傳造勢
犯罪嫌疑人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
利用情感誘騙
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通過熟人關係及高額回報誘惑熟人參與並鼓動熟人再介紹身邊人參與投資。
案例警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06 年至2017 年4 月期間,林某甲、林某乙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投資林某丙在永泰縣開發的某樓盤項目需要資金為由,以月利率1.5%或年利率2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公開向閩清縣、福州市區等地的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9000萬餘元。被告人林某甲將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月利率2%的標準借於林某丙,從中賺取利差,並最終因放貸的錢無法全部收回,造成52名被害人損失金額達人民幣1900萬餘元。經審查,林某甲、林某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終,林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 元;林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 元。
[集資詐騙罪]
2005年至2018年間,黃某、尹某以虛構在廣東投資加油站生意、在羅源做船運生意、投資房地產、辦廠等需要資金為由,以月息2%-6%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向50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000萬餘元。然而,黃某、尹某在非法集資後,並未將款項用於正常生產經營,而是用於償還自己之前所欠債務。二人在明知難以償清債務的情況下,繼續以「即將獲得一筆房產拆遷款,屆時將償還所有債務」的說辭騙取他人資金,最後攜款逃跑,造成50名集資參與人損失金額達人民幣800萬餘元。黃某、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罪。目前,閩清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對黃某、尹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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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銷類案件
非法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下線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人員的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和其他利益的。為巨大利益驅使,眾多參與者甚至誘騙其親屬加入,致使家破人亡,社會危害極大。
主要特徵
1
只需繳納會費就能進入,還能獲得高額回報。
2
鼓勵大家發展「下線」,根據發展人數獲得高額回報。
3
內部擁有層級,拉人入夥越多,層級越高。
注意!只要涉及以上其中一條,就說明該公司很有可能存在問題。如果三條全部符合,基本可以肯定就是傳銷組織!
案例警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葉某謊稱其已在國外創建某網絡投資平臺,並以投資賺錢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犯罪嫌疑人楊某為非法獲取高額利益,在明知該投資平臺為葉某用於集資詐騙而創建的虛假平臺的情況下,仍組建網絡傳銷團隊,多次於福州市晉安區某酒店及閩清縣內多地以開展分享會、推介會等方式對不特定群眾進行宣傳誘導,騙取多名被害人投資錢款,目前已有32 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受害報案人共計損失人民幣100萬餘元。該案於近日已送至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