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行業,不少人/企業有實際施工的能力卻沒有與之相配的建造資質,所以不得不通過掛靠資質公司的方式包攬工程,而掛靠公司則通過收取監管費獲得巨額利潤,穩賺不賠。包工頭在扣除成本後,將工程利潤的一部分劃出,支付掛靠公司的監管費。本來兩者合作,互惠互利,但是如果出現一方違約,或者工程結算發生糾紛,事情便變得撲朔迷離,難捨難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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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迷離的繩結——包工頭的灰色群體身份
包工頭常常活躍在建築行業,不論是闊手出資的建築單位,還是求職討薪的建築工人,都必然與包工頭打交道。包工頭活絡人脈,上能應對高要求高標準的業主,與之言歡大談建設前景,下能與底層建築工人拉攏情感,管理龐大的人員隊伍,有條不紊地推進建設工作。可以說,包工頭在建築行業中,是個必須地存在。有需求就有市場,有市場,便有處心積慮的食利者。當建築產業一路高歌猛進的同時,包工頭群體也越來越龐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包工頭群體卻從來不被司法所承認。主要是並非所有的包工頭都是有資質的包工頭,在建築行業的法規中,不具備資質的包工頭是不能承包工程的。包工頭群體大多為自然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也沒有相關資質,有資質的不能叫包工頭,當為合理合法的建築企業法人。所以不具備資質卻實際組織施工的包工頭群體,一直是不為法律承認的灰色群體。
2. 勞務代表制滑車 包工頭的價值無處安放
2005年,建築部便決定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製度,宣布包工頭將被勞務帶頭人所取代。然而市場的長久發展表明,勞務代表取代不了包工頭,包工頭存在的價值,並非為一般的勞務代表,住建部欲將包工頭群體納入規範管理框架內,卻遭滑車。包工頭在建築市場中的立足存在,並非依靠勞務關係中的組織管理單項技能,包工頭自帶的資源屬性決定了其本身價值要高於勞務代表。
勞務代表制在市場推廣進行中失敗,顯然讓包工頭群體存在的合法性變得更加渺茫。
3. 包工頭的自洽方式——掛靠生存
包工頭承包工程是非法行為,於是便以曲線救國的形式立足生存,掛靠一詞自此誕生。
所謂掛靠,指的是企業和個人(通常稱指掛靠方)借用其他企業(通常稱指掛靠方)的資質承接工程項目,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被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
包工頭通過掛靠有資質的建築公司,讓自己的市場行為變成合法合規。以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投標、攬接工程、施工管理等市場行為,而被掛靠方企業只提供資質或同時提供技術和服務。掛靠的包工頭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利益結算主要通過上繳管理費的方式,繳交管理費是掛靠方包工頭對被掛靠公司交付的合作代價。
然而繳交管理費的方式,卻讓包工頭維護自我權益埋下隱患。
4. 掛靠違法 合同無效
在《建築法規》中規定,轉包、掛靠都是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顯然,包工頭雖然可以通過掛靠的方式進行業務承包,但掛靠模式下的建築施工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掛靠方用被掛靠方名義跟業主籤訂的工程合同是無效的。但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掛靠協議依舊有效。
包工頭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便不能以個人的名義與業主籤訂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否則認定為無效,那麼包工頭是如何處理工程合同的呢?只有一法:以所掛靠的建築公司的名義籤訂合同。而這樣一來,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財務進出,以及稅額報銷,都必須在公司的財帳上進行。業主的工程款也都是打到掛靠公司的帳目上的,這就給包工頭討回工款種下地雷。
5. 複雜的財務計算 利潤提取路線曲折
進行市場活動時,就必然需要交稅納稅。按照稅法,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按照稅法的要求應該以被掛靠方作為納稅義務人。事實上,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被掛靠方要承擔各種法律責任,所以現在採用的辦法是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
包工頭以被掛靠公司的名義中標,之後的工程活動就要以被掛靠公司的名義給業主開發票,在被掛靠公司處形成大量的銷項稅額和收入,即業主所支付的款項都將匯入被掛靠公司的財帳上。要消化銷項稅額和收入,只能要求掛靠方在施工過程中把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支出做到被掛靠方的帳上,形成被掛靠方的成本費用和進項稅額。即包工頭要從財帳上收回款項並獲取工程利潤,只能通過被掛靠公司的財帳支出工程成本款項的方式,拿取屬於自己的利潤款項。
在掛靠工程中實際的施工方需要給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管理費建議表現為被掛靠方的利潤,而不要表現為管理費。按增值稅文件的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收另外一個企業的管理費需要交增值稅,而且還要開具發票。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包工頭可以與掛靠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被掛靠公司聘為項目經理,掛靠公司將包工頭應得到的利潤作為績效獎、離職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支付。
本來你來我往,互惠互利。包工頭憑藉個人資源背景以及談判能力,帶來工程項目,被掛靠公司提供資質,接納包工頭的工程項目,不費吹灰之力收取巨額管理費,穩賺不賠,然而資本逐利的本性亦不能為行業道德所壓制,有些企業意欲扣下所有利潤,並將包工頭驅逐出局。
6. 地雷爆炸 包工頭淪為弱勢群體
天價勞務賠償費鬧劇時有發生,這便是最典型的掛靠工程爆雷風險。完工的包工頭在收取個人應得利潤之前,被掛靠公司辭退,公司僅僅願意賠償勞動仲裁法規定的幾萬元,稱:
「相關法律沒有判決支付獎金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支持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公司有權決定獎金制度和分配方式」。
包工頭與掛靠公司的掛靠關係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進行的利潤結算也只能按照績效利潤或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拿取,掛靠公司利用包工頭的灰色身份賺取利潤,但似乎,拋卻商業道德,掛靠公司還可以利用包工頭的法律灰色身份,扣下全部利潤。於是便有了天價勞動賠償的鬧劇。
從明面上看,包工頭任職公司項目經理,拿取員工報酬,公司也有合理合法的方式開除員工。然而實際上,此項目經理非彼項目經理。身為項目經理的包工頭實則為公司合伙人,也可以說是隱性甲方,公司為「項目經理」提供服務,「項目經理」支付管理服務費。工程款項在掛靠公司的財帳上行走,然而,卻不屬於掛靠公司。
儘管包工頭為最大損失方,但在媒體描述中,卻沒有明顯的支持口吻。
包工頭的黑色形象,似乎,深入「媒」心。
7. 存在即合理
一個群體的客觀存在,反應了市場對其需求的必要性,非法律意志所能移除的。一提起包工頭,人們在腦海中生成的,便是有錢土暴發戶的形象,而在媒體這裡,便成了口誅筆伐的素材。此前不少人認為推廣建築工人實名制之後,包工頭這一群體將會逐步淡出建築行業,成為歷史。但市場是檢驗存在的最好的標準,包工頭不但不會因為實名制的開展而淡出歷史舞臺,反而會因為實名制的推廣,而得到保障。得益於建築實名制的推廣,包工頭在用工款項的結算方面,有了更加具體的數據,成本造價有了數據的支撐,便一目了然,配之合同白紙黑字的約定,能有效減少包工頭與掛靠公司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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