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傳教士,靈魂擺渡人
作者丨遠去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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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臺灣媒體一片譁然。
45天前,第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滿載乘客,在宜蘭縣蘇澳新馬車站時突然發生翻覆事故,造成18人死亡、190人受傷,成為臺灣歷史上最嚴重的事故。
18名死亡名單中,5名15歲以下的兒童赫然在列。
這5個孩子均投保了旅遊平安險,但根據臺灣當地的保險法規定,不能為未滿15歲的兒童支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劃內的利息等將保險費悉數退還,約等於一個孩子只有170臺幣,折合人民幣約37.8元。
起初,我的第一反應和大家一樣,為孩子可憐,為制度憤怒。
沒了孩子已經很傷心,保險竟然只賠了37塊錢,這對遇難家屬來說簡直是侮辱!島上掀起一片聲討的浪潮也不難理解,不少網友直斥「離譜」,甚至怒罵保險法為「惡法」。
臺灣保險真有那麼壞?是背黑鍋還是真冤枉?是歧視兒童還是保護兒童?
據悉,臺灣規定15歲以下兒童死亡不賠,是為了避免父母為騙取高額保險金對孩子進行人為傷害,所以孩童死亡後只退還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但是罹難者家屬質疑,誰能保證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時候,15歲以下的孩子不會死?
事實上,臺灣保險遠比大陸要發達和成熟。
要知道,孩子本身並不能為家庭創造經濟價值,意外身故後受益的是家人。如果你對保險公司說,我很愛孩子,想為他購買100萬的超高保障,是否暴露你的動機有問題?
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我們會不會看到更多的監護人虐待、販賣小孩,或者為騙保故意殺害孩子的?
為了遏制成人世界裡的道德風險,保險法不得不對未成年人加以保護。
為防止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無論是臺灣還是大陸,兒童意外險保額都有限制,不可能像成人那樣買買買,更不是想買多少保額就能買多少保額。
只是,他們確實把漏洞堵的太死。相比較而言,我們大陸的保險法對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保額還是很人性化的。
1.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2.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你會發現許多包含有壽險責任的重疾險只有在18歲後身故是賠付保額的,而在18歲前身故都是返還保費的。
但當保險的善遇上事故的惡,輿論往往會倒向更弱者這一邊。
有意見指出,意外事故不是人為犯罪,應該從本質上區分開來。並建議臺當局應修正相關法規,更加顯現保險精神。
我想建議是可以的,但如果在現行保險法框架下執行兩個標準,則是法律的倒退。
事實上,對事故負責的應該是臺鐵當局,賠償也應該在臺鐵當局,把怒火撒到保險公司身上確實有失理智。對此,臺當局出面稱,此次事故的賠付情況會依照個案、從優專案處理,給罹難者家屬一個滿意的答覆。
最後,我想上告訴大家的是,雖然兒童意外保險保額有上限,但卻必不可少。意外風險無處不在,兒童更是高發群體。對此,作為家長一定要有高度的風險意識,為孩子購買足額的意外保險。
我們不能為孩子穿上一身盔甲,但也不能讓他們在風險中暴露軟肋。
如果有一天,我們與意外狹路相逢,希望不只是剩下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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