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個客戶諮詢,客戶的叔叔走了後留有一套房子(產權人為其叔叔),叔叔沒有結婚無子女,叔叔的父母(客戶的爺爺奶奶)早已不在了,叔叔有兄弟姐妹(即客戶的姑媽、爸爸、叔叔)共三人,爸爸以及嫁到外地的姑媽已不在了。另外,叔叔走之前先請有鐘點工後住養老院,也沒有依靠叔叔扶養的人,亦沒有外債,沒立遺囑或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客戶為其爸爸唯一的孩子。客戶想知道相關部門會不會支持現在把這套房產過戶給自己,以及還有誰有權主張這套房產。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繼承權的問題。
按法律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位內一般應當份額均等。沒有第一順位的,才由第二順位繼承。
結合上面的諮詢,客戶的叔叔無配偶及子女,叔叔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不在了。依現行有效的《繼承法》,客戶的叔叔沒有法定繼承人,即客戶不是其叔叔的法定繼承人。當然過戶的要求自然也得不到相關部門的支持。
但客戶比較幸運的是,即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剛好有相關的新規定,按民法典相關規定:滿足相關條件,侄兒、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叔叔(伯伯)、姑媽、舅舅、阿姨的遺產。
即按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的規定,客戶有權繼承其叔叔的遺產(侄兒、侄女可以代位繼承叔叔(伯伯)的遺產)。那麼,還有其他人有權繼承嗎?與客戶一樣,客戶姑媽的孩子也可代位繼承(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舅舅的遺產)。客戶將與其姑媽的孩子一起分別代位各自父母平均分配分得二分之一的房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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