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血賺,死刑不虧」大概是我聽過的最噁心的網絡梗了。
可這句話,常在各類彈幕網站出現。
更有甚者,把這句話做成了表情包,貼上了各種幼童的照片——
比如這樣的:
再比如這樣的:
這句惡俗的網絡梗讓人反胃,卻反映了一個血淋淋的事實——在我國,傷害兒童的成本極低。
01 是強姦,還是猥褻?
2014年,「平頂山小草莓案」轟動全國。一名單親媽媽發現自己的女兒在幼兒園被園長性侵,導致大小便失禁、處女膜損傷、身上多處器官受損。她的女兒,當時年僅兩歲。
然而,此案一審判決時,被告人王延枝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這名媽媽不滿量刑,要求按強姦罪裁決,並提出抗訴,二審裁定維持一審以被告人王延枝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共計17484.53元。
「經審理查明,王延枝(即本案加害人,幼兒園園長的丈夫)採用手摳、摸的方式對幼童下體進行猥褻。」
是的,你沒看錯。僅賠償1萬多元。這個案件當時在網絡也引起熱議。按照我國法律,強姦不滿14歲的幼女,必須是雙方性器官有所接觸才能判定。若無法證明雙方性器官有接觸,一般會被判為猥褻兒童罪。也就是說,若是犯人用手指或其他工具插入幼童體內,即便是幼童身體嚴重受損,也無法判為強姦罪。
而更可怕的是,由於幼童年幼,即便是性器官和罪犯的性器官有接觸,但往往因為幼童無法及時、準確描述被害情形,受害者父母發現時為時已晚,取證困難,造成難以判為「強姦罪」的狀況。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罪三年起步,最高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則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除非是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才會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既然惡性的「猥褻」行為堪比強姦,同樣給幼童造成嚴重的身體和心靈傷害,為什麼不能修改和完善猥褻兒童罪的相關法律呢?
02 被忽略的男童性侵問題
《中國的兒童性侵:對27項研究的元分析》指出,中國農村兒童性侵盛行率要遠高於城市兒童。城市男童的性侵盛行率是9.2%,而農村男童高達15.%;城市女童是7.0%,而農村女童有18.2%。被插入式性侵的男童比例跟被插入式性侵的女童比例差不多。
因此,不管是男童還是女童,都有可能受到性侵。然而,對於我國男童來說,法律的認定有失公允。
因為,我國的法律認定,「強姦罪」受害主體只能為女性。若是男童慘遭強姦,則不適用於「強姦罪」的認定,只能按「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理。此種法律漏洞,給施暴者更多的理由去施暴。
2012年,廣州一名處長被曝性侵多名男童,其中,一名年僅13歲的男童在兩三個月內被猥褻雞姦6次。最後,這名處長以猥褻兒童罪僅僅被判了4年。
而同樣為性侵男童,美國的量刑則要嚴重得多。2016年,一名美國男子因性侵四名中國男童及其拍攝裸照等罪名,在美國被判處25年。
而《法國刑法典》規定: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趁人不備, 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不論其為何種性質,均為「強姦罪」。此外,其他歐美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
而作為一個十多億人口的大國,我們連自己的男童都無法保護麼?
03 韓國用電影改變法律,而我們呢?
在韓國,有一部改變國家的電影,叫《熔爐》。在這部電影上映之前,根據韓國當時的法律——性侵身障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侵幼童,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公訴期只有七年。
這部電影的推動了韓國法律的變革。韓國大大提高了對於性侵的量刑以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熔爐法》規定,性侵女身障者或不滿13歲的幼童,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廢除公訴期;對殘障者性暴力犯罪的,刪除了「不能反抗」的構成要件;強姦犯罪的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僅提高了量刑刑期,而且不得宣告緩刑;從事殘障人保護及公益事業的人員,對殘障者實施性暴力犯罪的,在量刑標準的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以嚴懲。
而我國呢?
每一年都能看到兒童被性侵的新聞,每一年都有專家學者提倡要修改法律以保護未成年人。然而,我們的法律修改了嗎?
如果我們不能保護祖國的花朵,那「中國夢」,也不過是鬼壓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