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
近年來,我國影視業快速發展,整體呈現出良好態勢。
同時,也暴露出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
這些問題不僅推高影視節目製作成本,影響影視創作整體品質,破壞影視行業健康生態,而且滋長拜金主義傾向,誤導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會價值觀念,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整治。
《通知》強調,
要制定出臺影視節目片酬執行標準,明確演員和節目嘉賓最高片酬限額,現階段,嚴格落實已有規定,每部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影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影視明星參與綜藝娛樂節目、親子類節目、真人秀節目等進行調控,嚴格執行網絡視聽節目審批制度,嚴格規範影視劇、網絡視聽節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懲戒力度。
電視臺、影視製作機構、電影院線、網際網路視聽網站、民營影視發行放映公司,不得惡性競爭、哄抬價格購買播出影視節目,堅決糾正高價邀請明星、競逐明星的不良現象。
政府資金、免稅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參與投資娛樂性、商業性強的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助長過高片酬。
《通知》要求,
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決反對唯票房、唯收視率、唯點擊率。
要加強影視行業徵信體系建設,強化行業協會組織管理能力,健全經紀公司、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監督。
各級各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強化對娛樂新聞報導的總量控制,為影視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我曾在本公眾號已推送的文章《律師:影視明星的稅務秘密》中詳述了明星們的稅務問題,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吧。
影視圈究竟有哪些常用的「避稅手法」?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
我國有些特定地區有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區域內註冊的企業可以享受如財政返還、納稅減半,甚至免稅的政策。這些區域就是所謂的「稅收窪地」。
新疆霍爾果斯就是一個典型的「稅收窪地」。根據霍爾果斯的稅收政策,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霍爾果斯新辦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企業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有一定的返還。
範冰冰為法人的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有一家註冊在霍爾果斯的全資子公司霍爾果斯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愛美神類似地,很多演藝明星都在霍爾果斯成立了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
法律風險
在不同區域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有利於刺激當地的經濟發展,優化結構產業結構。但是,在巨大稅收利益面前,很多企業「創造條件」享受優惠,這就可能帶來法律風險。可能存在的稅收問題如:
序號
存在的問題
法律風險等級
1
關聯企業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利潤轉移到在「稅收窪地」註冊的企業
★
2
雖然履行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所需要的程序,但實質上不應享受、卻享受了稅收優惠
★★
3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
二、資本運作背後的稅收利益
為拍攝某一影視作品專門成立公司、成立明星工作室、投資公司、運作企業上市等等資本運作背後都可能存在稅務秘密。
舉例來說,明星如果從籤約的經紀公司取得收入,那麼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以3%-45%的累進稅率計算納稅。如果從工作室取得所得,在明星未受僱於工作室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等按照可能較工資薪金更低的稅率納稅。
又比如,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制度,明星往往可以用收取稅後金額的形式將稅務責任轉移至向其支付所得的扣繳義務人。
另有例子如明星成立投資公司,演藝報酬以私下代付入股款、分得投資收益等名義收取,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法律風險★★
依法進行資本運作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但違規操作則可能引發法律風險。如以取得股權作為演藝活動的回報,且沒有就取得的股權部分申報納稅等。
三、個稅申報的名義不同,稅率不同
演藝明星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運作,比如公司形式、資本運作方式等等,最終把大額資金轉到個人名下時都少不了要交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於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所得,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如工資薪金(3%-45%的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稅率20%、30%、40%)、特許權使用費(稅率20%)、稿酬所得(實際稅率14%)等等。
結合這一特點,明星通過以不同名義取得所得,可以達到儘量降低個稅的效果。
例如:
明星A受僱於經紀公司,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等籤約,派明星A參與唱片製作等工作,並以經紀公司名義從唱片公司收款,由經紀公司向明星A支付報酬。這種情況下,明星A從經紀公司取得的報酬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
對於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免徵額的部分,僅能扣除如社保、公積金等少量項目後,按照最高45%的稅率繳納個稅。
明星A以個人名義與唱片公司籤約,直接向唱片公司收款(或委託經紀公司代為處理個人工作事務並代為收款),明星A相對獨立於經紀公司,那麼明星A不是基於與經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提供勞務,而是獨立向唱片公司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
對於勞務報酬超過4,000元的部分,可以扣除20%,之後按照最高4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超過50,000元後,個稅計算公式為:報酬金額×(1-20%)×40%-7000=報酬金額×32%-7000,相較於工資薪金最高45%的稅率明顯降低。
圖片來源:崔永元微博
法律風險★★
由於以不同名義取得的報酬,納稅時的稅率不同,在確認取得報酬應當採用哪一種稅率時就可能引發爭議。由於這個原因導致對演藝明星應當如何納稅產生爭議的案件早有先例。
【林志玲稅案】
林志玲通過經紀公司凱渥公司對外籤署表演合約,對於林志玲取得的報酬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發生爭議。
林志玲方稱,她只是委託凱渥公司代籤演出合約,演出取得的報酬屬於「執行業務所得」(註:類似於大陸的勞務報酬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如交通和置裝費)後再報稅。凱渥公司向林志玲收取2成佣金,並不幫她追討演出費,演出機票錢等費用也是由林志玲自己負擔等等情況可以說明林志玲是獨立進行演出,沒有受僱於凱渥公司。
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理由在於凱渥公司擁有林志玲肖像權,林志玲須全力配合凱渥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演出等。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薪資所得(註:類似於大陸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如作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4萬元新臺幣的扣除額。
法院最終認可稅務部門的認定,認為若藝人「個人」與電視臺、唱片公司籤約,可以按「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若藝人通過經紀公司與電視臺、唱片公司籤約,所取得收入屬「薪資所得」。林志玲通過經紀公司與電視臺、唱片公司籤約,屬於取得薪資所得。判林志玲需補稅684萬元新臺幣。但同時,認定林志玲沒有漏報故意,免繳100多萬元新臺幣的罰款。
曾因同樣原因捲入稅務官司的還有蔡康永被要求補繳1,101萬元新臺幣、大小S被要求補繳超過3,000萬元新臺幣等。
四、不能說的粗暴逃稅亂象
不僅演藝明星,很多中小企業也普遍存在粗暴逃稅的現象。可以說,我國全體公民的納稅意識正在經歷稅收法治形勢轉型的陣痛期。演藝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必然受到更多關注,也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演藝明星酬勞高,需要繳納的稅款數目大。由於缺乏專業團隊指導,常見粗暴的逃稅方式,如:
1、陰陽合同
被崔永元曝光的陰陽合同是比較常見的粗暴逃稅方式之一。
為了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交易雙方籤訂一個金額較小的合同,據此交稅,即所謂「陽合同」。同時,由於交易金額較大,僅有「陽合同」難以保證各方履約。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各方通常會對整個交易涉及的全部款項籤署正在的合同。也就是說,各方就真正的交易情況(或僅對「陽合同」未包含的金額部分)籤署合同,作為履約的依據,但不對這一合同申報納稅,即所謂「陰合同」。
在稅法上,陰陽合同的實質是隱瞞交易的實際情況,籤署一個據以進行納稅申報的虛假合同,最終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
法律風險★★
【崔永元爆料演藝圈陰陽合同】
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演藝圈陰陽合同的現象。小合同以演出名義籤署,大合同以製作、策劃、監製等等其他名義籤署,這不同於稅法意義上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稅法上所說的陰陽合同是針對同一項收入,分別籤署兩份名義相同,但金額不同的合同。如小合同是200萬的演出合同,大合同1,000萬也是演出合同。以200萬的小合同申報納稅,但各方實際履行1,000萬的大合同。小合同付款走對公帳戶,大合同付款走私人帳戶。將大合同及相關的資金往來隱匿不報稅,進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中,兩個合同以不同的名義(製作、策劃等)籤署,不能說明存在稅收違法。這樣操作的目的可能有:(1)規避國家關於演員片酬最高限額的規定;(2)收入分別以適用不同稅收政策的主體收取,達到避稅目的。
因此,判斷大小合同是否存在涉稅違法,關鍵在於大合同是否存在帳外收款、未進行納稅申報等情況。
2、帳外銀行帳戶收款不報稅
如果說陰陽合同是採取以與實際金額不符的較小的金額納稅,帳外收取款項則是直接把整個交易「隱匿」來逃避納稅。帳外收款的交易有的籤合同,有的不籤合同,資金採用企業相關人員的個人帳戶收款,或者個人用親朋好友的銀行帳戶收款,收取款項不在帳簿上反映,不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風險★★★★
【劉曉慶逃稅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分局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公司和北京曉慶經典廣告公司涉嫌偷稅立案調查。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稅局將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於4月5日立案偵查。
經查,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一九九六年以來採取(1)帳外收款隱匿電視劇版權收入、演出收入;(2)加大帳面支出,比如收集充帳發票,偽造員工工資表;(3)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攝電視連續劇《逃之戀》、《皇嫂田桂花》過程中,將已代扣的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共計人民幣418,574.43元隱瞞,不予代為繳納等方式偷稅667萬餘元。法院最終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構成偷稅罪。
劉曉慶雖未被認定構成犯罪,但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被羈押422天,演藝事業受到重創。
3、現金交易不入帳
比帳外銀行帳戶收款更為隱蔽的方式是直接使用現金交易,這種方式通常雙方不籤合同,不在企業帳上反映。現金收款方式涉稅違法比較隱蔽,有關部門調查時會遇到更多障礙。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同約束,也更可能在合作過程中發生違約等情況。
法律風險★★★
4、個人消費等不合規成本費用在公司報銷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計算所得稅時允許扣除企業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為了少繳稅款,很多人在允許扣除的項目上做文章。如在進行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時(如個人購買的奢侈品、個人旅遊的交通住宿費用等)開具發票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入帳。
法律風險★★
【宋慧喬逃稅案】
2012年8月30日,宋慧喬接到首爾地方國家稅務廳的通知,針對她2009-2011年的稅務問題將會展開調查。
2012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廳發現宋慧喬的稅務記帳存在問題。宋慧喬於2009-2011年3年間申報了137億韓元的收入,其中67億韓元(約合人民幣4,038萬元)為「必要經費」。但是在宋慧喬申報的必要經費中,有5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3,255萬元)未出示票據,部分信用卡發票和刷卡明細單甚至重複,逃稅25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507萬元)。
國家稅務廳向宋慧喬追繳了欠繳稅款以及滯納金共31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869萬元),首爾江南稅務署也以相同的理由在2012年4月向宋慧喬追繳了7 億韓元(約合人民幣422萬元)。宋慧喬共計繳納了這兩筆共38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291萬元)的欠繳稅款與滯納金。
宋慧喬逃稅案爆發後,未進行更多的抗辯,第一時間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並親自出面誠懇向公眾道歉,但仍未能獲得韓國民眾的諒解。
明星作為高收入、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一方面要繳納的稅款金額大,面臨的稅收誘惑大;另一方面自身是否否合法合規也受到更多的關注,無疑是稅務風險的高危人群。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治取得了大幅的發展,公眾的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才能謀得長遠發展。
作者:趙琳,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現為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稅法律師。專注於稅法領域近十年。在涉稅爭議解決、稅務管理與籌劃方面研究頗深,並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數十家,囊括世界500強、大中型國有企業以及知名民營企業等。
諮詢/聯絡電話:010-64600660
專業稅法律師分享6堂虛開發票經典課,幫你完成從零基礎到專業級的躍遷
課程目錄
第一堂 理不清的頭緒:究竟什麼是虛開?
第二堂 作為企業、法人、財務人員以及個人,虛開有什麼後果?
第三堂 律師分析:最常見的虛開模式
第四堂 我該怎麼防範虛開風險?
第五堂 實案解析:這樣的情況算不算虛開?
第六堂 已經涉嫌虛開,我該怎麼辦?
適合人群
1、開拓業務、洽談業務開展模式的企業經營者
2、經常接觸發票業務的企業財務人員
3、負責合規審查的企業法務人員
4、為企業提供財稅服務的專業人士
5、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
您將獲得
1、對虛開發票及其風險的全面、專業化認識
2、快速識別虛開發票風險的專業技能
3、防範虛開發票風險的實用方法
4、虛開發票風險爆發後的初步應對輔導
課程報名通道:掃描下列二維碼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