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徽商記錄著明清時期民間商業的鼎盛,浙商還未畫完現代化強國的畫卷;粵商則在明末至改革開放時期溝通中國商業與世界商業,為封建時期的舊商業拉下帷幕。
要說粵商歷史,必先談廣州十三行。
竹枝詞
洋船爭出是官商,
十字門開向二洋。
五絲八絲廣緞好,
銀錢堆滿十三行。
16世紀中葉,廣州有處有十三家商號壟斷經營,故稱廣州十三行。但清代廣州十三行地區的洋行數目時多時少,少則幾家,多則數十家,只是偶爾才正好有十三家。
17世紀後半葉,清朝廷實施「海禁」,不僅商民船隻不準下海貿易,外國商船亦「片帆不許入口」,明朝以來繁盛的若干貿易口岸走向凋敝。1685年清政府再度開海貿易,分別在廣州、廈門、定海(屬寧波)、上海設立粵、閩、浙、江四海關;「商業行館貿易」體系形成,外貿機構即洋行與之完全分離,廣州十三行成為了洋船雲集的外貿要衝。
1720年廣州洋行商人聯合建立公行組織,11月26日,廣州十三行洋商舉行隆重的儀式,鍤血為盟,共同締結13條行規。至此,對外貿易專營性質的廣州十三行「公行制度」首次成型。
廣州十三行行規中約定:對夷商貿易時共同議價,且不能一家獨攬全船貨物;除漆器、刺繡等一般手工業品外,絲織品、茶葉之類大宗貨物普通商家不得任意經營;外地和外省商人來廣州與夷商做生意時,亦須受公行節制,嚴防私販和出售劣貨。粵商公平買賣的思想由此可見。
1728年,廣州、寧波分別設立商總,商總由各行商推薦,經海關監督批准,負責對外貿易、議訂貨價,還負責對外商進行管理,及時向官府通報其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如果外商犯禁,商總要負連帶責任。商總制度設立,意味著廣州十三行「公行制度」進一步完善。
1750年,清朝廷下令將「船鈔」及「規禮」全部改由「官府選擇的殷實富戶承保」繳納,廣州十三行的「保商制度」開始形成。1754 年,清朝廷再將洋船稅、貢銀、各種手續費等,統一交行商負責,重申嚴禁非行商團體參與對外貿易。7月29日,兩廣總督(省長)召集廣州各國商館的大班開會,宣布了廣州十三行「保商制度」:由廣州十三行總攬一切對外貿易,向清朝廷承擔洋船進出口課稅的責任,外商一切日用品由洋行統一購買,外商違法,洋行要負連帶責任。顯而易見,「保商制度」兼具外交與商務雙重性質。
1736年,粵海關稅收逐年增加,1740年以前,不過白銀25萬兩上下,1741年增至29萬6千兩,第二年又增加到31萬兩。到了1784年,已增至60萬兩,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則陸續遞增至100萬~150萬兩。廣州因此被譽為「天子南庫」,其中廣州十三行行商功不可沒。當然,廣州十三行行商也從廣州「一口通商」及壟斷貿易的「公行制度」中獲益,得以積累大量財富。
《嶺南樂府·廣州十三行》
粵東十三家洋行,
家家金珠論鬥量。
樓闌粉白旗杆長,
樓窗懸鏡望重洋。
廣州十三行起源于洋,也滅于洋。
1842年,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籤訂的中英《南京條約》內,要求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通商,廢除廣州實行的行商制度,廣州十三行獨攬對外貿易的百餘年時光戛然而止。第二年7月,廣州成為五口通商中最先開放的口岸。10月,中英籤訂《虎門條約》和《五口通商章程》,廣州民眾為抗議不平等條約,憤怒地焚燒廣州十三行的外國商館。
1856年12月14日深夜,痛恨英法聯軍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廣州民眾,在廣州十三行被英軍佔領後,趁著夜色縱火焚燒英法美等國商館,英軍被迫撤回停泊珠江江面的軍艦上。廣州十三行商館自此結束了它曲折的歷史,也為廣州十三行曾經的輝煌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