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25日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用阿拉伯文字表述的數字,統一修改為用漢字表述。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決定問題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應當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四)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居住情況,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居民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會議推選,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興辦便民利民的生產生活服務事業,市場監管、住建、金融、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以及資金、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照顧。」
(六)刪除第二十條。
(七)刪除第二十八條。
二、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二)將第三條第七項修改為:「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三、對《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級組織中任職的,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