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修訂主要圍繞以下三方面進行。
一、突出公益屬性,進一步明確新時期人民防空使命任務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上指出:「堅持人民防空為人民,鑄就堅不可摧的護民之盾。要提升履行使命任務能力,提高防空襲鬥爭能力,有效履行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職能使命」。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指出,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時代人民防空使命任務,《實施辦法》第3條修改為「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內容,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實現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
二、完善法規政策,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為鞏固人防腐敗問題專項治理成果,進一步強化我省人防工程應建必建、易地建設費應收盡收,減少腐敗空間,壓縮制度執行的自由裁量空間,嚴格依法行政,實現我省人民防空建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第12條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主管大軍區和本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實施辦法》第14條修改為「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統一修建。除國家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批准免繳、減繳易地建設費。」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為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實施辦法》第13條修改為「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修建,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防空地下室必須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防空地下室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防空地下室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資料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責任編輯:陳靜